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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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7〕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结合履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广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十一五’奋斗目标实现、又好又快推进广元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的总目标,贯彻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 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协调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监控。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服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情况,负责为中小企业担
保贷款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
(二)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评议工作;
(三)负责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和项目的运行情况进
行监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成立中小企业自律组织——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并监督指导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由市和各县区政府共同出资组建市政策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担保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市担保公司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担保公司由市国资委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监管,业务上接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市国投公司是《合作协议》中的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打捆申请贷款;市担保公司是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实施机构,两公司均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操作,制定严密的内控措施,建立代偿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证贷款和担保资金的安全。
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推荐项目的通过率和贷款项目的不良率要与绩效挂钩。
第七条 中小企业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一般流程:
(一)受理和初审
市本级中小企业(用款人)直接向市国投公司、市担保公司提出贷款和担保申请,县区企业(用款人)凭县区经济商务部门推荐意见书、县区国投公司或贷款企业以及其他贷款人的反担保承诺书分别向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初审后送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民主评议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行业、产业和投向原则,组建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贷款企业或项目进行民主评议。
(三)资信审查和保前调查
市国投公司依据民主评议结果,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对贷款企业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市担保公司根据市国投公司资信审查结果,独立开展保前调查,明确是否提供担保。
(四)贷前公示
市国投公司对拟同意申请贷款并担保的项目,在《广元日报》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最终审定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公开投票表决。领导小组票决时,到会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领导小组组长不参与投票,但对贷款项目具有最终否决权。只有超过应到会成员过半数赞成、且未被领导小组组长否决的项目才给予贷款和担保扶持。
凡连续两次被否决的项目,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和担保申请。
(六)申报贷款
根据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的票决结果,由市国投公司向省开行申报贷款。
中小企业向其它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由申贷企业、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直接商议后,按前述保前调查、贷前公示、最终审定的流程办理。
第八条 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一般应是规模以上中小企业;
(二) 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社会信誉和成长性;
(三)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 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反映良好的企业。
第九条 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
(一)中小企业政策性贷款采用打捆贷款方式和直接贷款方式,由市国投公司打捆向省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各中小企业作为最终用款人使用并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金额较大的企业,可采取直接贷款方式,由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全市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县区担保贷款额度按县区在担保公司出资额的4倍放大。
(三)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
第十条 强化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管理
(一)贷款企业应当约定按贷款额度5%向担保公司交存风险保证金,待担保公司安全解除担保责任后退还企业。
(二)贷款企业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在种类上选定为抵押、质押,在份额上选定为全额担保,或组合为全额担保。
(三)贷款企业或其他担保人向市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必须合法、有效、可变现。
(四)贷款企业或其他担保人对其贷款或反担保事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或协议、合同约定,通过相应的会议决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反担保的借款企业或其他担保人是非国有经济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还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股东提供不低于担保总额的20%的个人财产担保。
(六)对于以个人财产抵(质)押设定反担保、且属于共同财产的,须有全部所有权人一致同意的反担保承诺书。
(七)对出现代偿损失的贷款企业,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要全力清偿,并向有关方面提出限制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高消费的建议,直至挽回全部损失为止。
(八)对没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定期在广元日报上予以公布曝光,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建立贷款项目(企业)民主评议机制
民主评议小组为贷款项目(企业)的评议组织,负责贷款的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建。《民主评议小组评审办法》由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用款人)有下列行为时,可以终止并收回贷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有意隐瞒事实或骗取贷款和担保的;
(二)没有及时向担保公司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的;
(三)没有及时报告危及贷款回收安全的不正常情况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全受到危险或威胁的相应财产的;
(四)不配合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审批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
(六)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利息或其它义务的;
(七)有意转移反担保财产的;
(八)对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重复设置担保的;
(九)担保公司或贷款银行按《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终止并收回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控制
(一)市、县区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技改项目补助和政府担保公司资本金贷款本息偿还、风险补偿。
(二)建立风险控制和准备金制度。市担保公司要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严格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程序做好被保企业的保前调查、保中监控和保后追偿工作。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0%提取的保证金,存入财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补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此外,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税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及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3%以上,超出部分可转入准备金。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担保公司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公司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当担保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数额补偿。
(四)各县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由县区推荐,市担保公司统一担保,县区国投公司或贷款企业以及其他担保人进行反担保,且以各县区在市担保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进行质押。当各县区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市国投公司和担保公司对该县区立即停止受理和发放贷款及担保。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应及时给予办理,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税务部门对查询被保企业纳税情况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要为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查询业务,根据担保机构《备案证》准予查询被保企业贷款情况,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提供中介服务。各级各部门在规定费用的收取上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工商、税务、银行、公安、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政府其它部门,对中小企业在经济、金融和社会活动中的合同履约、经营效果、资产状况、纳税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支持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状况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信息资料进行集中、归并和整理,及时记录和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尽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形成和使用企业的征信产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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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铁道部 交通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1〕733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商委(行业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铁路局、交通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技监局:

  1999年,原内贸局、财政部、铁道部、卫生部、原环保局、原质量技监局共同开展了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各地精心组织,大力推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效果。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三绿工程”工作力度,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继续推进“三绿工程”。为深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食品供应充足,品种丰富,价格基本稳定,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食品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卫生质量堪忧,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施“三绿工程”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扎实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真正把“三绿工程”工作抓紧抓好。

  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新时期“三绿工程”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绿工程”是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以建立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手段,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工程。根据我国具体实际,参照国际发展趋势和惯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近期以抓好肉、菜商品卫生质量为重点,逐步扩大到所有食品;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无公害食品,提倡消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先在少数单位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争取在“十五”期间开通十条绿色通道,建设百家绿色批发市场,形成千家绿色零售门店,创出万种绿色品牌。具体要求是:

  (一)提倡绿色消费,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食品消费模式。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确立科学的、有益于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食品消费模式。

  1.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由过去食品消费中的“价格优先”,向质量、价格并重的方向转变,使人们自觉地购买安全、无公害食品,提倡消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2.通过科学普及等多种方式逐步提高消费者感官鉴别力,使消费者能从形状、颜色等方面对食品安全做出简单的感官鉴别。

  3.通过引导,形成科学的膳食结构,讲究安全卫生、营养搭配、经济合理。

  4.引导消费者逐步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方式,严禁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提倡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二)培育绿色市场,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销售网络体系。

  加快培育和发展绿色市场,使之成为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

  1.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加强市场的硬件建设,逐步实现设施现代化。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别是肉类批发市场应配备冷藏设施,经营鲜活食品的零售店应配备保鲜设施。

  2.应用现代技术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完善食品进货索证制度、商品台账和经营者商品卫生质量跟踪系统。

  3.大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要配备简易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要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市场退出机制。

  4.改进销售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提高生鲜食品在便民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中的销售比重,加快建立无公害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柜、专区、专卖店。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推行竞拍方式和电子结算。

  (三)开辟绿色通道,形成全国范围内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流通网络。

  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协调和组织鲜活食品运输,建立公路、铁路等多种运输工具合理联接的食品运输网络,缩短食品流通时间,实现全国范围内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流通。

  1.建立食品源头检测制度,对有害物超标的食品不得运输,严把运输关。

  2.大力改进运输方式,鲜活食品运输要采取保鲜措施,严防变质和二次污染。提倡公路运输的白条肉进行吊挂、封闭;冷却肉实行冷链运输。

  3.实行多式联运和直达运输,大力发展面向社会的物流配送中心,以市场为纽带,合理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实现食品运输的有效联接与畅通。大力治理“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减少运输环节,降低运输成本。

  三、建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卫生质量控制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对我国现有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评估,抓紧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食品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等级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物流设施标准、绿色通道和绿色市场标准以及作业流程等。加强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工商、卫生、环保、质检等现有的执法队伍的优势,对食品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污染严重食品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做到“部门协调、社会监管、责任追究、严格执法”。

  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品牌等进行重点扶持,促进“三绿工程”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1、加大产品保鲜加工等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力度,应用危险性分析理论,逐步推行“良好食品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技术(HACCP)”。

  2、建立食品卫生质量认证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争创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基地、绿色生产线、绿色品牌的单位,要按有关标准和办法科学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3、结合现有资源,建立食品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大中城市要建立无公害食品卫生质量监测中心和多级市场检测站点,逐渐发展成全国的卫生质量检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有害物残留超标产品退出市场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发展公司加农户等形式的产业化组织,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使生产者始终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实行统一采购进货,通过推行新的营销方式把住流通关。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舆论监督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广告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三绿工程”,使消费者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形成绿色消费时尚。建立食品卫生质量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收集、分析、发布食品质量卫生信息,对食品污染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四、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三绿工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加强组织协调,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组成全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三绿工程”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关组织,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发挥部门优势,推动“三绿工程”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经贸委重点负责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工作;财政部重点负责国家对“三绿工程”的财政扶持政策;铁道部、交通部重点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工作,改进运输方式,提高运输效率;卫生部重点负责制定食品卫生标准并组织执行,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并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环保总局重点负责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并负责有机食品的认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工商总局重点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质检总局重点负责建立、完善并实施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加强食品的质量监督。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三绿工程”工作。

附件:全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全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张志刚

  副组长:财政部副部长         朱志刚

      铁道部副部长         刘志军

      交通部副部长         胡希捷

      卫生部副部长         殷大奎

      工商总局副局长        杨树德

      环保总局副局长        祝光耀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忠海

 

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局长    黄 海

  副主任: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副局长   房爱卿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胡静林

      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       傅选义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       李彦武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司长   赵同刚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副司长 刘小平

      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副司长  庄国泰

      质检总局标准化司副司长     裘庆军

  办公室地址:北京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346,010-63193345

  传真:010-63193326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1年12月28日,邮电部

现行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一九八八年颁发实行的。近年来,随着邮政业务的发展,邮政业务制度有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对邮政资费和邮件业务种类进行了调整;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政策以及邮政用户与邮政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现行《规则》中的很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适应,给邮政用户带来不便,也给邮政内部业务处理带来困难。为适应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印发各局,请组织贯彻实施,并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新《规则》,抓好学习培训。《规则》是全国统一性规章制度,是邮政通信生产和组织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各局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要根据各局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安排好学习培训计划,自上而下地层层抓好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要讲求质量效果,把学习贯彻规章制度同加强邮政业务基础管理、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和优化通信作业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对规章制度的系统学习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及邮政生产人员都能真正学懂弄通,在业务管理、生产作业上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切实扭转有章不懂、有章不循的现象,使邮政业务管理和通信服务质量都有新的提高。
二、为配合新《规则》的学习贯彻,统一编印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新旧规定对照表》。由于这次《规则》修改变动较大,《对照表》不可能将全部变动情况列入,因此,各局在组织学习培训时,除学习《对照表》外,还必须全面学习《规则》的内容。
三、新《规则》对邮政业务单式作了较大修改,为避免浪费,旧单式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可继续使用,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必须严格按照新《规则》规定的式样规格标准执行。
四、新《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规则》及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国内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办法》同时作废。一九九一年底以前颁发的业务通知、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新《规则》为准。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邮件种类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函
明信片
印刷品
盲人读物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五节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六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平常函件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 总付邮费邮件
第四节 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的处理
第五节 邮件的结算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封发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邮件的直封与经转
普通邮件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第三节 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平挂函件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
普通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平挂信函及快件的汇封
袋套的封发
袋套的交发
第四节 进口邮件袋套的开拆处理
第五节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发现不合规格的处理
内袋、内套不合规格的处理
袋套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接发频次的规定
第三节 快递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四节 普通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五节 市内运输的组织
第六节 其他方式运邮的组织
第七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八节 邮件总包的登单处理
第九节 邮件的接发和装卸
第六章 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三节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四节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五节 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七章 邮件的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一节 邮件改寄和退回的处理
第二节 邮件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八章 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交接验收
第三节 勾挑核对
第四节 平衡合拢
第九章 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
集中范围和送缴期限
接收与检查
理订与保管
调阅与销毁
第三节 验单管理
第四节 查单管理
第五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
第六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
第十章 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收寄工作的检查
第三节 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第四节 邮运工作的检查
第五节 投递工作的检查
第六节 业务档案和查验工作的检查
第七节 其他工作的检查
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
附录六: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七:代发广告业务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一、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必须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但必须以不影响各局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通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维护用户利益为原则。
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备案。
第三条 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根据《邮电局所邮政部分营业日和营业时间的规定》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件、报刊传递频次、时限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有秩序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 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处理邮件应该注意的安全保密事项的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严密妥善保管邮件,做到不积压延误,不丢失,不损毁。
第五条 各局应认真执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教育职工模范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质量良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函件、包裹和邮政快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暂按《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除本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中的第一节邮件种类和第五章邮件的运输涉及外,其他处理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办理。
报刊除本规则第五章邮件的运输和第六章邮件的投递涉及外,其他处理按《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汇款通知在寄递过程中按给据邮件处理,汇兑的处理按《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邮件种类
第七条 邮件按处理时限分为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和特快专递邮件。
普通邮件是按一般时限规定传递处理的邮件。
邮政快件是一种优先处理,具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限时到达的邮件。
特快专递邮件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并通过专门组织的收寄、处理、运输和投递的邮件。
第八条 普通邮件按性质分为函件和包裹两类。
函件分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
包裹分为民用包裹、纸质品包裹和商品包裹(包括大件商品包裹)。
第九条 邮件按处理手续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
平常邮件:收寄时不出给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有挂号函件、特种挂号信函(以下简称特挂)、保价函件、民用包裹(以下简称民包)、纸质品包裹(以下简称纸包)、商品包裹(以下简称商包)、邮政快件(以下简称快件)和特快传递邮件。
第十条 邮件按照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的和非保价的邮件。
对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照保价额赔偿的责任;对非保价的邮件,邮局按邮电部规定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平常邮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挂号函件、快件都可以作保价邮件收寄。民包、商包必须作保价邮件收寄。
第十一条 邮件按运输方式分为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水陆路邮件是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的邮件。航空邮件是全程或一段利用飞机运输的邮件。
第十二条 函件按寄递区域分为本埠函件和外埠函件。
本埠函件:市以市属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县以城关为范围;在上述各范围内互寄的函件为本埠函件。
外埠函件:寄递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函件,为外埠函件。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 函
第十三条 书面通信;各种公文和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及各种资料;各种事务性通知、稿件、提货单、请柬、征订单、协议、合同、票据、邮票、入场券、照片、报表等应按信函收寄。
第十四条 平常信函内不准夹寄非纸片性物品。
第十五条 印刷品、盲人读物和纸包,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和尺寸限度,如果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也可以作信函收寄。
明 信 片
第十六条 明信片由邮局发行,供通信使用。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的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邮政”字样,可以印“明信片”字样。只有邮电部印制的明信片可以印邮票图案,表示邮费。
明信片上不可以附寄任何物品。
印 刷 品
第十七条 印刷品准寄经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印有统一书号、证号或中国标准书号(ISBN)、国内统一刊号(CN)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和图书目录。
第十八条 符合上述“印刷品”准寄范围的期刊上印有征订单的可按印刷品收寄。如夹寄有征订单或所印征订单上盖(印)有公章的应一律按信函收寄。
印刷品内准予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的纸条。
盲 人 读 物
第十九条 盲人所用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都可作盲人读物寄递,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张纸。
挂 号 函 件
第二十条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都可以作挂号函件收寄。挂号信函内准予附寄适于装在信封内寄递,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特种挂号信函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五种票证文件必须作特挂寄递:
粮票;食油票;户口迁移证(包括准迁证和户口簿);粮食转移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证或团组织关系。
其他票证文件不得作特挂寄递。
特挂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附寄其他非纸片性物品。
特挂内准寄的粮票以全国通用粮票和各省、区、市地方粮票为限。军用粮价购粮票、军用供给粮票不得作特挂收寄,可作包裹寄递。
特挂内准寄的食油票,只限在使用相关食油票的地区范围之内互寄。
第二十二条 每件特挂内装寄粮、食油票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一)个人交寄的:
1.粮票30千克。
2.食油票500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张为限)。
(二)机关等单位交寄的:
1.粮票500千克。
2.食油票5千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0张为限)。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第二十三条 保价信函内准寄各种有价证券和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储蓄存单、存折、支票、证据、提货单和特准寄递的外币、贵重集邮品或集邮邮票、个人交寄的国库券或国库券收据等。
保价信函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适于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内装寄的,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保价印刷品的准寄范围与印刷品的规定相同
民 用 包 裹
第二十五条 凡属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零星物品符合民包重量、尺寸限度的,可以作民包寄递。
第二十六条 包裹内可以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纸条,但是不可以夹寄信函。如果有附言,可在包裹详情单“附言”栏内填写。
纸质品包裹
二十七条 信函和印刷品准寄范围以外的纸质印制品,应作纸包收寄。
商 品 包 裹
第二十八条 凡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物品或整件包裹封装的重量或尺寸超过民包规格标准的,应作商包收寄。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国内包裹准寄范围的物品,其重量、尺寸超过商包的最大重量、尺寸的,但其最大重量为25千克,最大尺寸以能装入4号邮袋的,可作大件商包收寄。航空包裹、贵重包裹,以及脆弱易碎或流质物品,不得作大件商包收寄。
贵 重 包 裹
第三十条 下列物品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都必须作贵重包裹收寄:
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
航 空 邮 件
第三十一条 各类函件如果全程或者一段能够利用飞机运递的,都可以作航空邮件收寄。航空函件除按照同类水陆路函件的资费标准收取外,并要加收函件航空费;包裹也可作航空邮件收寄,但只限干线航空通运局(见附录九)所在地邮局之间互寄,邮费按照航空包裹的资例收取。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免费信件,以现役义务兵从部队发寄私人通信内容的(主要指寄给其家里的家信和寄给其亲友的私信,不包括寄给各单位的非私人通信内容的信件,如稿件、订购单、评选票、知识竞赛答券、函授作业、课卷等)和不要求航空寄递的每件重量不超过20克的国内平信或明信片为限。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以及交寄其他各类邮件,都必须按规定付足邮费寄递。
邮 政 快 件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邮件准寄范围的各类书信、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均可作快件收寄。
第三十四条 快件可以作保价收寄,对装寄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的,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必须作保价快件收寄。
代发广告业务
第三十五条 凡工商企业及文教出版等单位,要求当地邮局代为向社会上散发商业性的广告(包括各种商务性质的广告、传单),可以作为代发广告业务办理。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十六条 凡在邮件封面上(包裹并于相关包裹详情单上)写明收件人的姓名,指定存留的邮局名称和寄件人的地址姓名,并注明“××邮局存局候领”字样的各类邮件都可以作存局候领邮件收寄。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三十七条 各类邮件的重量和尺寸限度,由邮电部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三十八条 各类邮件的包装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三十九条 各类邮件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农药、稀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强烈的酸性和碱性物品等。
(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未经硝制的兽皮等。
(四)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五)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包装不易确保内件安全,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计量电度表、显像管、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四十条 特准收寄的物品有:
(一)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和各种麻醉品,凭医药卫生单位证明邮寄。见《汇编》(4—2—1)、(4—2—2)。
(二)各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人民币精装册、少量外钞和外国铸币,可分别作保价信函或贵重包裹收寄。见《汇编》(4—7—4)、(4—7—6)。
第四十一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门收寄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否则将负有工作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者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担负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除污染需报告卫生防疫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对其他危险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至于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二)军火、武器、警具,发现后应通知公安部门处理。金银、外国货币,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抛弃。
(四)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动物,暂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六)本国货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在其他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等从夹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字样;相关邮件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验单上应写明有关情况,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如能代为重装,即代为重装,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需收取重装费用的,应于相关邮件投交时向收件人收取,用邮票贴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盖销;如不能代为重装,即暂停前转,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通知收寄局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误收禁寄或违反规定超限寄递限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应当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满一个月时,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转局发现违章寄递的限寄物品,应当报告主管人员妥为研究,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如有必要应抄副份寄投递局。
第五节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四十七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并将各类邮件资费对外公布实行(详见附录一《国内邮件资费表》)。
第四十八条 除特准免费和半费寄递的邮件外,交寄各类邮件必须按照国内邮件资费表的规定付足邮费。
(一)特准免费寄递的邮件:
1.寄给各级邮电机构或其负责人,对邮电通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平信。封面上要注明“邮电公事”字样。如果作航空或挂号交寄,须照付全部邮费。
2.烈士遗物。寄递办法见《汇编》(2—1—2)。
3.各级邮电机构和各级邮电工会组织交寄的“邮电公事”邮件。详见《汇编》的有关规定。
4.义务兵免费信件。
5.按水陆路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资费。但按挂号、保价或航空交寄的,分别收取挂号费、保价费、航空费。
(二)特准半费寄递的邮件:各机关、企业、团体和人民群众寄给沿海和国防前线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机关等单位汇封成总包交寄的慰问信。这类慰问信特准按总包的重量照信函资费标准半费计收,每件总包的重量不超过2千克。
第四十九条 各类邮件的邮费,一般应当由寄件人按照规定的资费标准,在邮件封面上粘贴邮票表示交付。使用印有邮票图案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邮资邮简,交寄时可不用另贴邮票,但邮票图案的面值不足应付邮费时,要加贴邮票补足。
邮票要贴在邮件封面右上角或规定位置,不要重叠粘贴,也不要对折粘贴在信封的两面。如果重叠粘贴,被遮盖的邮票不作为交付邮费,相关邮件作欠资邮件处理。
(一)下列邮件的邮费,不用粘贴邮票,由邮局收取现金,用加盖“邮资已付”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的方式表示邮费已付:
1.按照附录四“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
2.经省局核定的邮电局、所收寄的包裹。
(二)下列邮件的邮费,寄件人交寄时可不交付,由邮局向收件人收取:
1.人民群众寄给地质部门的报矿信函和报矿包裹(详见附录五)。
2.用《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专用信封》邮寄的挂号信件(详见附录五)。
第五十条 下列邮票不可以贴在邮件上表示交付邮费:
(一)经邮电部公告停止使用的邮票,见《汇编》(2—2—1)。
(二)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
(三)污染、残缺、退色或变色,难以辨别真伪的邮票。
(四)外国邮票及港、澳、台邮票。
(五)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六)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
第五十一条 邮件上禁止贴用伪造的,剪割拼补的,或洗刷重用的邮票,并禁止在邮票正面涂抹胶水或者浆糊。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局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所罚款上交国库。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保管期满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五十二条 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邮票有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三种。普通邮票,由各地邮局普遍出售;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只印一定的数量,由各地邮局或集邮部门于发行之日起出售。
使用邮资机的局,对邮资符志的使用,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种邮票都应当按照所印面值出售,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小全张应当按照所印售价出售,邮电部另有规定除外。
已经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况换现金。
第五十四条 邮资凭证规定有出售、停售或者停止使用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售、停售或者停用,不得提前出售,延后停售。已停售但未停用的邮票贴在邮件上使用时,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 给据邮件漏贴邮票(含漏盖邮资已付戳记)、少收资费、贴废票等,经转局发现的应缮发“验单(邮1603)”通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照常投递;投递局发现的,也应验知收寄局查究处理,邮件照常投递,必要时可向收件人索回原件封皮存查。
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追究原因,确属少收邮费,应向寄件人补收,不得向收件人补收。如收寄人员作弊,应予查处。
第五十六条 出售邮资凭证,邮局不另给发票。但用户购买邮票需要报销时,邮局可出具购票证明,写明购票数目(款额大写),加盖日戳,事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七条 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不得出售或自行购留。发现畸形邮票时,应当按照请票程序退缴有关发票单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局对邮资凭证,应当及时请领,妥为储备,并严密管理,保证有足够的适应业务需要的各种面值的邮票出售。
第五十九条 在处理邮件过程中严禁剥取邮件和包裹详情单等上所贴的邮票,对脱落的邮票也不准私藏,定期交集邮部门处理。
第六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条 各项邮件业务单式(包括袋牌、套签等),凡统一规定了式样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印制。对印制不合规格的单式,使用单位可拒绝使用。各级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规格、质量,审核实需,及时供应。各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按时领用,并妥为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机关等单位需用大宗空白单式,如自行仿印,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种单式必须按照规定的种类使用,不得乱用。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办法填写并加盖章戳。规定要填写的项目,必须填全,字迹要清楚易认,不得任意简写。对局名不得自行简化和缩写。收寄邮件的收据、各种领取邮件通知单、路单和袋牌、套签上的地名等,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体字,也不准用同音字或其他代号;对同名的地点,要加注省名或市、县名。袋牌和套签上的局名,一律自左至右横写。单式上应盖的日戳和各项戳记必须清晰,有关工作人员在单式上的签署,如果相关单式印明要盖章的,应盖名章;不属这种情况的,可以签全名代替盖名章。凡有特殊规定要求,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邮袋是封发邮件和报刊的专用工具,只许在邮件报刊封发部门使用,不准挪作它用。邮袋应按照邮件类别和寄递范围区别使用,不得互相混用。具体使用按《邮袋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日戳、夹钳和各项戳记应当妥为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在非工作时间,应当注意收存,防止丢失、盗用。对日戳、夹钳和各种戳记的使用管理都应当规定责任制,责成有关人员经常洗刷,保持字迹清晰。
第六十四条 邮政日戳是邮局表示处理邮政业务的一种戳记。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更换;凡处理业务有时间关系而需要有时刻记载的,日戳上应当加用“时”字钉,并按规定的封发交运时刻更换。日戳更换字钉后,每次要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盖一清晰戳样,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日戳戳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规格标准,不得将日戳时间字钉改镶营业人员私人名章。见《汇编》(7—1—1)。
日戳和字钉如果磨损,应当及时领新更换。
第六十五条 各项邮用机具和衡器应当经常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修。邮政衡器必须保持灵敏准确。

第三章 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通 则
第六十六条 邮件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邮件过程中最初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邮件的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和便于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六十七条 邮件的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在营业窗口收寄。
(二)设置信箱、信筒收寄。
(三)组织流动服务收寄。
(四)设置临时服务处收寄。
各局还可根据当地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收寄。但不得跨局界揽收邮件或出售邮票。
第六十八条 各局营业窗口应当根据经办业务的种类和业务繁简、忙闲等情况,设置收寄邮件的工作席位,安排各个工作席位的班次和时间。各工作席位应当合理兼职,以充分利用工时和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营业室内应当张贴或悬挂必要的业务宣传品(如邮政业务资费表、快件运递时限表、邮件封面书写、邮政编码、邮件禁寄物品、印刷品和包裹封装规格等以及其他有关交寄或领取邮件的规定),并留出适当的场地和设置必要的设备,供用户使用。
第六十九条 信箱、信筒用来收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为了及时处理和发寄投入箱、筒内的信件,各局应当根据当地出口邮件封发的频次、时间和信件当天投递时限,规定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标明在信箱、信筒上,并按时开取信件。收寄量大的局可在营业厅内设立多格口信箱,可分为本埠、外埠、国际、航空等,以便于组织作业。
信箱、信筒应当经常保持整洁完好,门锁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失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门锁的钥匙应当配置正副两个,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可任意放置。
各局对所设信箱、信筒,还应当设立“邮政信箱(筒)设置登记簿(邮1432)”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 各局收寄邮件人员在收寄邮件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在收寄邮件时,要主动热情地进行服务,尊重用户选择使用邮件业务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各类邮件收寄时,对封面书写、所贴邮票、封装、尺寸、重量等项,都应当加以验视。为了防止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都应当按规定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局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七十二条 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上、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其他物品。
邮件封面上收、寄件人地址、姓名和邮政编码要书写清楚、准确,寄给机关、企事业、团体及厂商等单位的邮件,除写明单位全称外,还必须写明单位的详细地址。对只写明收件单位名称未写明收件单位详细地址的邮件(除党政机关外),邮局不予收寄。
邮件(除保价信函和特挂外)的封面上可以粘贴收、寄件人名址签条。签条尺寸不小于50×30毫米,最大不超过100×70毫米,名址字体的大小以不小于4号字为限。
收寄寄交船舶的公私邮件,必须在邮件封面上写明船舶的隶属单位的详细地址和单位名称。
第七十三条 遇寄件人将邮件套封给邮局或邮局人员,要求代为发寄,除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可以交主管人员套封代发外,其他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不予代发。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四条 邮件封面有“密”、“密件”、“秘密”、“机密”、“绝密”、或“机要”等字样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通知寄件人领回,无法通知领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但对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信函,应当由主管人员套封发寄。
经转局或投递局发现时,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邮件封面地址写有部队番号或名称(应写部队代号、地址)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六条 各类邮件的封面应当使用毛笔、钢笔或圆珠笔,用黑色或蓝色书写,不要用红色书写,也不可以使用铅笔书写。封面上书写的文字,如果是少数民族文字,除在各该民族自治地区境内互寄的以外,应当加注汉文;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汉文名址。如果书写的文字不合规定,应退请寄件人加注或由收寄局代为加注。
第七十七条 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日戳盖销。日戳要盖得清晰,如果不清,应当在邮件封面空白处另盖一个。销票部位要适当,一般应盖销邮票票面四分之一,并使一部分戳印盖在邮件上。对印有领袖像的邮票,必须盖在邮票的下部,不可以盖在领袖像的面部上。为了防止漏销,各局应当加强检查。在收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补销;其他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的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
使用“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应逐件加盖“邮资已付”或邮资机符志戳记,上述戳记,只准盖在寄件人总付邮费的邮件封面正面上,不得盖在其他邮件或空白纸上。
邮政日戳(包括“邮资已付”日戳)。应当使用黑色油墨加盖。包裹自动收寄机或自动过戳机上的日戳可以使用红色油墨加盖。
第七十八条 各类邮件收寄后,应当妥为保管,防止丢失、被窃或其他事故,并按照规定的班次和时间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城市支局所收寄的邮件和无人值守的农村邮电局所收寄的邮件及票款不得留存过夜。
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平 常 函 件
第七十九条 从信箱、信筒开取的平常信件,应当根据各局具体情况适当分类,并查核邮费已否付足和将邮件理顺,盖销邮票。
对应在窗口交寄的各类免费邮件(包括邮电公事邮件)和按照规定准许寄件人不纳费交寄的邮件应当在封面正面上加盖收寄日戳。
第八十条 交寄明信片时应当按照明信片资费标准,在明信片正面右上角粘贴邮票。双页或折叠式的以及不符合尺寸、纸质规格(每平方米250克)要求的各种明信片,应由用户装封交寄,执行信函资费标准。
第八十一条 印刷品应在邮局窗口经收寄人员验视内件后封装交寄,收寄时应加盖“印刷品”戳记。如果投入信箱、信筒的,应视为信函。
第八十二条 盲人读物邮件封面上应加盖“盲人读物”戳记,信函型的按信函处理,印刷品型的按印刷品处理。
第八十三条 邮寄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应一律平直包装,不得卷寄;不是一整件的,都要先用绳将内件捆牢,然后再加包装,薄片印刷品应套封交寄,不得仅折叠用订书钉装订交寄。
第八十四条 首日封是贴有当天发行的新邮票,并用当地当天日戳或用为纪念新邮票发行而特制的纪念邮戳盖销邮票的信封,可以交邮实寄,予以照发(当地邮局为表明收寄时刻应在信封上另盖普通日戳,但不得盖在邮票上)。如非当地当天交邮实寄,信封上的邮票已由纪念邮戳盖销的,应重新付费,对投入信箱、信筒的,应作欠资邮件处理。用纪念戳盖销集邮品上所贴邮票,只供集邮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如交邮实寄,应重新纳付邮费。详见汇编(2—3—4)。
第八十五条 从信箱、信筒取出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如果发现不合规格,除本章通则中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封面书写地址不详,无法发寄,应当在邮件封面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注原因,退回寄件人更正补写。无法退回的,如能试发,即予试发;不能试发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二)未付足资费,除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以外,应粘贴改退批条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后再寄。原贴邮票如已盖销,仍然有效。无法退回的,应当加盖“欠资”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明应收款额(按所欠资费加倍计算),并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收寄日戳,发往投递局处理。(图略)
(三)航空欠资信函和明信片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未付足水陆路资费的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2.已付足水陆路资费的(包括超过水陆路资费的),应划销“航空”标志,改按水陆路发寄。
(四)邮件封面贴用本规则第五十条所列邮票,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应当将邮票两旁加括弧(不可以盖销),作为欠资邮件,按照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五)信箱、信筒开出白皮信(封面空白,未写收、寄件人名址)时可将邮票盖销,即作无着邮件处理。
(六)使用非国家标准信封或未书写邮政编码的,应分别加盖“请通知寄件人使用标准信封”或“请通知寄件人书写邮政编码”戳记,予以发寄。
(七)信函未封口的,应当妥为代封。封皮破损的,应当会同主管人员用“代封纸(邮1222)”代封,并予签证和在骑缝处加盖日戳。
(八)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九)投入信箱、信筒的已付足挂号信函资费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投入信箱、信筒的使用“特种挂号信函信封(邮1118)”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十一)投入信箱、信筒使用“保价信封(邮1120)”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十二)投入信箱、信筒使用“邮政快件信封(邮1115)”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处理。
(十三)投入信箱、信筒的明信片不符合规定尺寸、纸质、印刷要求的,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通融发寄。
(十四)其他不合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妥为处理。
第八十六条 从信箱、信筒取出非邮寄物品时,应当交给主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妥为研究处理,处理情况要加以登记,有关物品应送有关部门,不得私自扣留。
挂 号 函 件
第八十七条 收寄挂号函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验看封面书写、封装规格、尺寸、重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印刷品要认真验视内件。遇到邮件封皮破损或易损、使用已用过的信封或翻改重制的信封、有拆动痕迹、名址有涂改的,应当退请寄件人加以更换。
(二)称重计费,核验邮票是否贴足,并予盖销。
(三)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1)”并根据需要在封面左上方和收据上加盖邮件种类戳记(如“印刷品”等)出给收据。戳记规格式样和规定要求详见《汇编》(7—4—1)。
(四)逐件登入“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邮1121)”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查。
第八十八条 用户一次交寄十件以上挂号函件时,邮局可以要求寄件人填写“交寄大宗挂号函件清单(邮1103)”一式三份,并在函件右上角粘贴“大宗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4)”随同清单一并交寄。
收寄大宗挂号函件时,除按照上条一至三款处理外,还要办理下列事项:
(一)核对清单填写是否正确,与所寄函件是否相符。
(二)将每件函件的收寄号码填入清单相关栏内。
(三)在清单上加盖日戳和名章,将收据(清单第二联)交给寄件人。
上述清单第三联按照收寄顺序存档,第一联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第八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行使用银行专用信封交寄的“银行挂号信”,国家外汇管理局使用专用信封交寄的信函,收寄手续与一般规定相同。
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详见附录六。
第九十条 各级邮电机构交寄的挂号邮电公事,收寄手续除与一般规定相同外,还应在邮件封面、挂号收据或大宗挂号函件清单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和收寄日戳。
第九十一条 信箱、信筒开出已付足挂号资费的信件,如果封面书写、封装等都符合挂号函件规定并批注“挂号”字样的,应当送交营业窗口按照一般规定手续,并加盖“信箱开出”戳记作挂号信函收寄,还应将相关挂号收据联粘贴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背面备查。其余作平常信件处理。
特种挂号信函
第九十二条 特挂的资费标准与普通挂号信函相同。个人交寄特挂,必须使用邮局制售的特挂信封,交寄时要填写“特种挂号信函内件清单(邮1119)”一式二份,并在清单上盖章或签名,内件数量要用大写数目字填明,不可涂改;如果写错,应当划销重写,并在划销重写处签证,附寄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填写在内件清单上。交寄时信封不封口,由邮局收寄人员按照内件清单点验内件后,会同寄件人封固,并办理加贴封志等手续。
第九十三条 收寄特挂,应当按照下列手续办理:
(一)验看是否使用特挂信封,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同寄件人按照内件清单核点内件,并注意内件是否符合规定。核点无误后,在内件清单上编写收寄号码,加盖日戳和名章,当场将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另一份清单按照接收顺序号码存档。封志上按照下图所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图略)
(三)在售给邮票时,注意不要售给纪念或特种邮票,如寄件人已贴好上述邮票,也不必要寄件人撕下换贴。邮票不止一枚时应当分贴,并予盖销。
(四)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在收据上加盖“特挂”戳记,出给收据。
(五)逐件登入加盖“特挂”戳记的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一式两份,正份随特挂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第九十四条 机关等单位交寄的特挂可以自行封固,对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应当在内件清单和信函封口骑缝处加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如果邮寄数量较多,不便装入特挂信封,也可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或专用印章。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只验看信封封装、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信封封口是否按规定加贴封志并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不用核点内件,封志上不用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
(二)信封封面、内件清单和出给的收据上都要加盖“自封”戳记。
(三)使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的,还应在邮件封面左上方加盖“特挂”戳记。
第九十五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用特挂信封交寄的信函,应当登单交营业单位,由收寄人员在信函封口的骑缝处加盖收寄日戳和“信箱开出”戳记,按照特挂处理。相关内件清单,可补一份空白式的,填写收寄号码,盖“信箱开出”戳记,按号顺序存档。相关特挂信函收据粘贴在相关收寄登记清单副份背面备查。如果所贴邮票不足,应当按照欠资邮件的规定,在封面上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发投递局处理。
第九十六条 寄给外国驻华机构或人员的特挂,一律不予收寄。如果已误收,应退回寄件人。
第九十七条 特挂准寄的五种票证文件,不得夹附在其他邮件内寄递,收寄时发现的,不予收寄;收寄后发现的,通知寄件人到局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经转局发现的,交由相关人员缮发验单发投递局向收件人补收一件的特挂资费。如果夹寄粮、油票超过相关限额规定的,按每件规定限额计算补收特挂资费。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第九十八条 交寄保价信函应当使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邮1120)”,并填写“保价邮件内件清单(邮1112)”一式二份,信封上和内件清单上要用大写数目字写明保价金额,不可涂改。
保价信函交寄前不可以封口,由邮局收寄时办理点验内件和封固手续。
机关单位凭市县局批准的自封交寄证明文件,可自封交寄保价信函,免验内件。
第九十九条 交寄保价印刷品应当按照上条规定填写内件清单和在包皮封面上写明保价金额。
第一百条 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交寄保价信函或保价印刷品,除分别按照挂号信函、挂号印刷品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外,并应当加收保价费。保价费标准见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一条 收寄保价信函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同:
(一)验看是否使用保价信封,保价金额是否大写和有无超过规定限度。
(二)核对内件清单上所填保价总金额是否与信封封面所注一致。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在封口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邮1113)”按本规则第九十三条二款图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另一份清单顺号存档备查。
(三)将信函称重,称至克为止,不足一克的作一克计算。
(四)在信封上批注重量,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并在收据上加盖收寄日戳和保价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后交给寄件人。
保价戳记式样
--------------------------
|保|重量 克|
| |------------------|
| |保价金额 |
|价|(大写) 元|
--------------------------

规格37毫米×20毫米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保价信函,收寄手续除按本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收寄保价印刷品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验看封皮是否完整坚固,包装是否妥善,内件有无夹寄书面通信或者禁寄物品。
(二)将邮件退给寄件人当面封固(用布包捆的要缝牢),并在封合处加贴保价封志和加盖收寄人员名章。
(三)在邮件封面左上方加盖保价戳记,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邮件封面和相关收据上都要加盖“印刷品”戳记。
第一百零三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使用保价信封的信函,应登单交营业单位,由收寄人员在信函封口的骑缝处加盖收寄日戳和“信箱开出”戳记,按保价信函处理。相关内件清单,可补一份空白式的,填写收寄号码,盖“信箱开出”戳记,按号顺序存档。相关保价信函收据贴在相关收寄登记清单副份背面备查。如果所贴邮票不足,应当按照欠资邮件的规定,在封面上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未注明保价金额的按最低保价费计收),发投递局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收寄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邮1204)”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民用包裹
第一百零五条 民包资费标准,按《国内包裹资例表》规定收取。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另按所填报价值1%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0.30元。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具体保价金额应与所报内件价值一致,但内件价值超过10,000元的,可以只保10,0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交寄民包应填写“国内包裹详情单(邮1106)”一式三联。包内装寄的物品、价值、保价金额和寄件人声明必须在详情单上填注。具体价值由寄件人根据内件的实价自定,内件没有实价的,可由寄件人酌定。不填价值和保价金额的不予收寄,邮局对所填价值与内件实价是否相符不负审核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收寄民包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认真验视内件,注意有无禁寄或超过限寄规定的物品。机关等单位交寄的包裹,如果出具不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保证书,要求免验内件,经市县局同意备案的,可以免验内件,保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批准免验的包裹,在收寄时也应进行抽查。
发现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此类物品再装入包内夹寄。
(二)查看包裹封面书写和详情单填写是否一致和合乎规定,并验看包裹包装是否妥善,尺寸、重量是否符合规定,寄件人声明栏是否进行了批注。封皮上标有“↑”标志或写明“不能倒置(侧置)”字样的包裹,不予收寄,详情单上如果附有内件清单,应请寄件人改放在包内附寄。
(三)将“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8)”加盖日戳,正贴在包裹封面右上方。
(四)称重计费,妥收邮费,将包裹号码、重量和资费填写在详情单相关栏内,加盖日戳、名章。
国内包裹详情单上的号码与包裹标签上的号码必须一致。第一联(收据)交给寄件人,第二联(存根)留存,第三联(详情单正张)在封发包裹时随包裹封在袋内发往主管市县局,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的检查工作。
(五)对包裹资费实行贴用邮票表示交付的各局、所,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应当根据计收资费的款额,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下面规定的位置粘贴邮票并用日戳盖销。粘贴的邮票,应当选择面值合适的邮票,以减少贴用的枚数。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包裹收寄机收寄包裹时,除按上条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并注意机器打印的日戳、号码、重量、资费等是否清晰、正确。
第一百零九条 收寄脆弱或流质易溶物品包裹时,应当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收据、存根上分别加盖“红杯”或“红杯水”戳记。对相关包裹是否包装妥善(封装规格见附录三),要加强查验。
第一百一十条 收寄下列物品包裹时,除按一般手续办理外,并应当注意执行《汇编》中的有关规定。
--------------------------------------------------
| 物 品 名 称 |《汇编》有 |
| |关规定编号 |
|--------------------------------|------------|
|烈士遗物 |2--1--2 |
|录音带、电视录像带 |4--1--2 |
|松香、照相胶卷、X光底片、牙托水|4--1--3 |
|稀土产品、稀土矿粉 |4--1--7 |
|放射免疫测定盒 |4--1--8 |
|麻醉药品 |4--2--1 |
|罂粟壳、花、苞、叶 |4--2--2 |
|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4--4--1 |
|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 |4--4--2 |
|烟草限量邮寄办法 |4--5--3 |
|军用服装 |4--7--1 |
|民警服装 |4--7--2 |
|外汇兑换券 |4--7--5 |
|人民币精装册 |4--7--6 |
|猎枪、汽枪 |4--7--8 |
|管制刀具 |4--7--9 |
|报矿、矿石标本 |5--1--3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收寄按规定可以寄递的“邮电公事”包裹时,应当查核包裹详情单上是否加盖交寄单位公章,并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收据、存根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
相关资费栏填注“免费”字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包裹收寄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复核资费、抽查重量。邮费收现金的并加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收妥的包裹应当逐件登入“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纸质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纸包实行区域资费。
(一)水陆路的:省内互寄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际之间统按《国内包裹资例表》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内、省际每千克超过2.50元的,按2.50元计算。
(二)航空的:不论省内或省际一律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航空包裹”栏的资费标准计收(即省际间不按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纸包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收寄纸包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挂号印刷品”相同:
(一)在邮件封面上粘贴“国内纸质品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5)”,大宗纸包粘贴“大宗纸包条形码标签(邮1109)”。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的备注栏加注“0”符号。
(二)用户要求按保价交寄的应按民包收寄。
(三)收寄大宗纸包,应逐件称重计费,并将每件重量和应收资费分别填入邮件清单的相关栏。
(四)纸包不论是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都不得按商包收寄。
商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包资费标准,在民包资费(包括处理费)基础上,另加收50%。保价费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规定收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收寄商包时,除按照收寄民包的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是否符合商包的准寄范围和规格标准,按照上条规定收取资费。
(二)在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和包面上分别加盖“商包”戳记。
(三)相关清单、路单的备注栏批注“商包”或“S”字样。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大件商包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民包相同:
(一)用户交寄大件商包,应向邮局购买“大件商包标志牌(邮1219乙)”,并填写与包面、包裹详情单相一致的收件人详细地址、姓名。
(二)在包裹封面、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加盖“大件商包”戳记。
(三)大件商包资费标准,除按商包资例计收资费外,每件另加收处理费1元。
(四)大件商包标志牌与包裹袋牌一同拴在邮袋上交运。
无自检能力的局、所,不得收寄大件商包。
贵重包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收寄贵重包裹,除下列各点外,分别与收寄民包、商包手续相同:
(一)对混装有其他物品不便于办理粘贴封志的,应分开交寄。
(二)注意有无超过保价限额。
(三)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在封皮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加盖收寄人员名章并请寄件人签章。单位交寄贵重包裹,由交寄单位在封皮缝合处粘贴封志和加盖单位印章,除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各联上加盖红色“△”戳记外(式样见附图),自封交寄还应加盖“自封”戳记。(图略)
四、收寄后应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航空邮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航空邮件的封面上(航空包裹包括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都要粘贴蓝色“航空标签(邮1116)”或者加盖“航空”戳记。
第一百二十条 收寄航空邮件时除按照水陆路的同类邮件的规定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相关包裹是否属于开办航空包裹业务的局。
(二)验看邮件封面是否贴有“航空标签”或加盖“航空”戳记,航空函件的航空费是否付足。
(三)给据邮件的收据和相关存根上,都应当加盖“航空”戳记。
(四)给据邮件应在相关清单备注栏加注“航空”字样。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义务兵免费信件的封面上一律由相关军事单位逐件以红色加盖总参谋部统一制发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并一律由所在军事单位集中向当地邮政(电)局、所窗口交寄(远离营、连分散执勤的哨所、站、卡,乡邮员能通达的,对上述免费信件可集中交乡邮员代为向邮局窗口交寄)。对投入邮政信箱、信筒的,邮局开取后应将相关信件退回相关军事单位,因封面地址不详,无法退回时,划销三角形戳记,作欠资信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收寄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应检查是否符合信函收寄规格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检查合格后,应在信件正面加盖收寄日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