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5年度政务信息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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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5年度政务信息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5年度政务信息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2005年度政务信息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衢州市2005年度政务信息考核办法
  
  一、计分办法
  (一)《衢州政务》信息版、特刊、《送阅件》、《政务动态》采用信息每篇记2分;信息版专刊每篇记3分;《衢州政务》参阅版、《调查与思考》采用的调研稿每篇记10分。
  (二)市政府领导在市府办信息刊物上作出批示的信息每篇加记10分。
  (三)直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得分按省政府办公厅计算。
  (四)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省政府办公厅计分的2倍计算。
  (五)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报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国务院办公厅得分的5倍计算。
  上述计分,合报信息的分数均分,不重复计分。
  二、考核办法
  (一)实行分类考核。分别按照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三类进行考核。
  (二)实行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1次或迟报2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三)通报考核情况。各单位采用篇数及得分在《衢州政务》(信息工作通讯)上每月公布1次;全年考核评选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
  三、奖项设置
  (一)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一、二、三等奖按年度总积分从高到低确定;鼓励奖从报送信息积极,但未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市级部门中产生。
  (二)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设优秀信息员和积极信息员若干名。由市政府办公室考核,结合单位领导推荐产生。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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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2]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除实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当根据情况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一)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函证。
(二)有下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局核准的相一致:
1.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
2.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
3.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
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
(三)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
(四)外方以本条(一)至(三)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上述款项中涉及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但在境内原币划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原币划转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收到询证函之后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在当日予以回复。
三、外汇局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附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对所附送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确认无误,外汇局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外资外汇登记,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在网上注销,并在回函中填写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如果发现有虚假、违规等情况,外汇局将不予登记,并在回函中说明。
外汇局应当在询证函回函上加盖资本项目业务专用章,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局,外汇局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或接受外汇检查时,应当按规定提交验资报告、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
六、外汇局应当建立外资外汇登记台账,并根据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如实记录企业名称、出资期次、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外方出资方式、金额与日期等,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及附送文件留底备查。
七、外汇局应当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对企业上一年度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八、各级财政部门和外汇局应当依各自职权,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和企业外汇登记工作的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如果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不按本通知的要求回复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十、本通知自2002年5月 1日起执行。
附件:一、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
二、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参考格式)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2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阳泉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旅客的合
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
《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
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是指凡在我市从事道
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以及兼营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所
从事的营业性旅客运输。
城市公共客运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
运政管理机构履行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技
术经济条件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
级以上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应在十五日做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
税务登记后,持上述证照到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
等证件,方可营业。
未批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
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应努力提高管
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按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质
量信誉考核后审定的经营资质等级,经营相应的客运线路类别。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劝阻、制止车内的违法行为,维护车内的正常秩序,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和对伤病员实施救助。
(三)执行规定的票价,规范使用统一的票证。
(四)依据法律法规缴纳税款和规费,定期报送有关统计资
料和报表。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自觉接受交通运政稽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技术业务知
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经岗前培训合格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件
后佩证上岗,司乘人员须参加交通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行业培
训,严禁职业道德败坏、职业技能未达到相应资格要求的人员上
岗。
第九条 对于班线、出租、旅游、场站等客运资源的配置,
适合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采用招投标方式,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综合评定,质量优先。
第十条 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购车,须事先向
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上报市道路旅
客运输营运客车上户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购车,公安车管
部门凭新增客车审批表办理牌照、上户手续。
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车辆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
证,接受所在地交通运政管理机构的经营资格年度审验,审验合
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第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交通运
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类别、区域、线路、班次、停靠站点
运营,营运期不得少于三个月;需停运时,应提前十五日报车籍
地县级以上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批准,停运时间超过一百八十日
的,取消经营者对该班线经营权。
变更经营类别、区域、班次、线路、停靠站点的,须经原批
准机关批准。营运车辆过户、易主、报废,其营运线路经营权即
行废止。确需继续营运的,重新办理线路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悬挂统一的经营类别、区
域、线路标志牌和价目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和转
让。
第十四条 客运班车应进入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指定的站、场
载客,按公布的班次、时间发车,严禁乱停乱靠、随意招揽旅客;
非定班的线路客车应在始发站依次载客发车;严禁倒客、甩客、
宰客。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单位须参加交通运政管理机构组
织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可按原定资质等级
和经营分工继续经营;经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客运线路的招投标,整改期
满经检查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保留其原经营资质等级;对于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和连续三年考核基本合格的,应降低其经营
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
道路运输任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
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
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客运管理
(一)高速公路客运经营企业须具备二级企业以上的经营资
质等级。
(二)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营运车辆应是符合部颁《营运客
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规定的高、中级客
车,车辆状况达到一级车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老旧
车辆。
(三)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客车驾龄
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的经历,身体健康。
(四)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期为5年,经营期满需继续营
运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包车客运管理
(一)包车客运是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按行驶里程
或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营运方式,不得拉运零散旅客。
(二)被包用车辆应在核准的所属客运企业的经营线路类别
范围内包租,不得超范围经营包车客运。
(三)包车必须签订“包车预约书”。
(四)包车一律使用省或市交通运政管理机构签发的“省
际”或“省内”包车牌。包车牌当趟次有效,过期作废。
(五)包车必须使用包车票,不得使用其它票种。
(六)经营高速公路的客运包车、旅游包车的车辆,技术状
况必须达到一级车辆标准。
第十九条 旅游客运管理
(一)经营道路运输旅游客运的企业应根据其经营资质等
级,在其相应的线路类别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定班、定线的道路运输旅游汽车的客运线路须经交通
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不定班、不定线的道路运输旅游汽车由
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其经营区域。
(三)提供道路运输旅游综合服务(如代办食宿等服务)的
旅游客运应使用旅游客票;无旅游综合服务的,可使用班车客票。
第二十条 道路出租车客运管理
(一)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出租车须装置经有关部门检验合
格的计价器,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并持有带照片的出
租车驾驶员上岗证。
(二)出租车的计费方式分为计程和计时两种。随车载运携
带物品以不超过车内及行李仓的容积和负荷为限,不另收费。
(三)经营道路出租车客运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运
价收费,使用交通、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山西省公路出租汽车
客票》,开据客票时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体经营章,并如
实填写。
(四)空驶出租车受乘客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绝乘客租
用,在租用过程中应按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
严禁故意兜圈绕道多收费用。
(五)严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户采取合乘和固定线路的方式
从事道路客运。
第二十一条 严禁货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货运车辆应按核
定定员数拉运货物押运人员,不得超额载人或捎运旅客。未经批
准客运车辆严禁客货混载,确需拉运货物的客车,须经交通运政
管理机构核定其座位数、营运线路和停靠站点后,方可营运。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自觉维护正常的运输
秩序,不得擅自停运、堵站或纠集、唆使他人擅自停运,扰乱正
常的运输秩序和办公秩序。各级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
严厉打击黑车黑户、无牌无证、非法营运,保护合法经营。

第三章 汽车客运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
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和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
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据,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
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开办汽车站须持有关技术经济证明到当
地县级以上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取得《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
营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客运站的经营业
务,不得擅自设置招呼站(牌)。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和营业性停车场由交通运政管理
机构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站、场的设置应符合道路运输网络
规划。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
围,应报原发证机构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需
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二十七条 各类汽车站均应发挥社会公共设施应有的作
用,对不同经济类型、不同经营形式的运输经营者应一视同仁,
严格实行统一进站、统一服务、统一售票、统一结算,进站客车
一律实行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的“三定”管理,接受运输
经营者和旅客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站容、车容、仪容管理;
车站内外要保持清洁卫生,各种服务设施标志醒目,摆放整齐。
客运工作人员应按交通部JT3127—87标准着客运标志服,佩带
服务标志,做到举止端庄大方、热情有礼、衣帽整洁,使用文明
用语,佩证上岗,行为规范符合交通部JT3142—90《汽车旅客
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应公布有效的班车时刻表和票价
表;严格按定员数给营运车辆配载,不得超额配载。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
售票。
第三十一条 凡经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批准经营班线客运的
经营者,须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签发的“进站通知书”到指定
的汽车客运站办理进站手续,并与站方签订进站经营协议,凭协
议向交通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进站证”,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
职责。
汽车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批准的车
辆进站经营。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审批核准
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经营,确保正点发车。严禁
在站外设置停发车点。
线路、班次一经确定,站、车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
案,并按规定向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应对客运站的站务工作人
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核发上岗证,佩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应设置运输管理驻站机构,提供办公设
施和办公经费,自觉接受交通运政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积极协
助运政管理机构查处违章运输,保护合法经营。
第三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向经营者收
取服务费;收费项目和费率标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确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客车驾驶员必须取得有效资格证件后持证上
岗,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精心保养车辆,出车前、
行车中、收车后,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
(二)坚持“安全第一”,禁止车辆违反规定超速超载运行。
禁止疲劳驾车和酒后驾车,保证行车安全。
(三)客车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和加油前,应组织旅
客下车,事后以及中途就餐、停歇后均须核实人数,方能开车。
途中遇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要迅速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疏散旅客。
第三十八条 营运客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二级维
护,按期进行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不得对已评定类型及等级的
客车随意进行改装(改造)。
第三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
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安全日检合格报班制度,加强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
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营运车
辆应配置有效的消防器材,冬季应配置防滑设施。
第四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
堵“三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
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政管理机构须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业的
监督检查,交通运政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标志,持
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四十三条 对违犯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山西省道路运输
管理暂行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业的管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