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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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松政发〔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3月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政府职能,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建设开拓创新的学习型政府,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务实高效的实干型政府,行为规范的法治型政府,勤政廉洁的清廉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八条 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分管市长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减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应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决算草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市整体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在决策前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组)的意见,并在有关媒体、网站发布,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第二十五条 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组)的意见,并在有关媒体、网站发布,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第二十五条 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提倡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市本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 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负有对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地、各部门对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
  (二)审议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需达到半数以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传达国家和省重要会议精神;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听取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五)沟通协调有关重要工作;
  (六)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特

殊情况,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市政府专项工作重要问题或领导交办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所研究的问题确定参加人员。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收集,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凡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须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由议题责任部门按市政府统一要求形成文字材料,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承办。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原则上由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承办。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由秘书长决定并审定报道内容,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要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内容、形式、规模和范围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需要市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市长的讲话材料由会议主办部门起草,由分管市长审定后,呈报市长。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不需要保密的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如确需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意见。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政府协调或解决,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于职能部门的业务,由部门解决,部门解决不了的事项上报市政府。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文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及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发)。
  第五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副市长签发。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代签发;向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须先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八条 对需要会签的文件,主办部门与其它部门要搞好协商,签署意见。对协商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按工作程序协调裁定。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已经公开发表或可用电子公文形式传递的文件,不另行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需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办公进度,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讲座一般一季度安排一次,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坚持调查研究制度。要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领导同志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得扰民。
  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接见、照像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三条 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重要数据及相关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注意保密,未经领导同志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由常务副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负责协调,相关副市长配合。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汇报工作要按组织程序和办事程序进行,不能越级和多头请示汇报。市政府各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市长直接汇报工作的,必须事先与分管副市长搞好沟通,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安排。汇报工作时,要说明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对市长决定的事项,汇报人要及时报告分管副市长。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它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松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分管同一系统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出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松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省、市关于因公出国管理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副市长出访,须经市长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出访考察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严禁借机公费旅游。出访考察结束后,必须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从严治政、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5日制发的《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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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有效地消灭蚊、蝇、鼠、蟑螂等有害病媒,使城区尽快实现无“四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市区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公园、市场、仓库和建筑工地(含城建工地)等单位(包括驻穗部队单位,简称机团单位,下同)和住宅大院,家庭住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内所有的机团单位及居民住宅大院,要指定卫生责任人,并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消灭蚊、蝇、鼠、蟑螂的孳生条件。做到沟渠、沙井畅通,地面无积水;垃圾不露空堆放;粪池、化粪池、腐烂有机物严密封盖,定期清理;地下电线暗渠做到密封不积水,对所有可孳
生蚊子的水面(包括地表的和地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蚊子孳生。
各机团单位和居民住宅,凡无能力处理、控制辖区内的“四害”者,均应请所在街道的除四害消毒站,或其他经卫生防疫部门认可的除四害消毒机构承包消毒杀虫除害。并支付除四害消毒杀虫药品及劳务管理费用。基建工程工地的除四害消毒费用,由承建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条 收费标准:
市内所有的机团单位,请除四害消毒机构按月承包除四害杀虫任务的,按下列标准收费,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消毒杀虫机构(每月计,一次承包至少六个月)。 (一)控制和处理蚊蝇孳生地的收费:
沙井、废水井、防火池,每个收二至三元。
粪池(含人、畜、禽粪池)每个收十至三十元。
厕所每个坑位收一元。
垃圾堆(池)每平方米收四元。
积水防空洞(含地下室)沟渠、水坑、水凼、水塘每平方米收三至五元。
盆景、盆罐积水及其他积水容器每个收五角至一元。
(二)室内外蚊蝇宿藏地喷药杀虫收费:按地方面积计算,首层每平方米收二角,二层以上每平方米收一角。
(三)非按月承包单位,一次性的室外绿化地、草丛以及室内蚊蝇宿藏地(含无积水的防空洞、地下室)喷药杀虫收费:
一百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收五角。
一百至一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收四角。
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收三角。
(四)居民住户收费:每月三至五角,一次承包至少半年。
(五)灭鼠收费:居民住户凡居住在四楼以下的(含四楼)每户每月收一角,居住五楼以上的(含五楼)每户每月收五分。
(六)机团单位灭鼠的收费:非营业性、生产性的单位,以首层至六层的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收一分;营业性、生产性单位,按地面积复杂情况而定,每平方米每月收费二至五分。
第五条 市区内各机团单位和居民住宅,要做到没有蚊、蝇、鼠、蟑螂的孳生繁殖。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爱卫办、街道办事处给予处罚,并限期改正。
(一)在辖区范围内发现没有容器盛载的垃圾堆及露空的粪池、粪堆、腐烂有机物者,每宗罚款十元至五十元。已孳生蝇蛆者,每宗罚款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在辖区范围内的沙井、化粪池、水池、水凼、水塘、沟渠、建筑工地和市政建设开挖的坑、水沟、地面、楼面积水、地下电线电缆暗渠发现有已孳生孑孓者按水面面积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者按一平方米计)罚款三十元(经鉴定确已采取药物或生物控制措施仍残存少量孑孓者
除外)。竹头、树洞、盆景、小盆罐等积水孳生孑孓者,每宗罚款二元至五元(已作处理仍残存孑孓三条以内的除外)。
(三)机团单位及居民住宅,不得有明显的鼠迹、鼠洞,老鼠的密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一。机团单位的老鼠密度超过百分之一者罚款五十元,超过百分之二者罚款一百至三百元(由专门部门检测为准)。居民住户有明显鼠迹不采取或拒绝灭鼠、毒鼠者罚款五至十元。
(四)禽畜饲养场地,水产品加工场(库)、禽畜屠宰场、饮食服务业、农贸市场、食品加工部门及其转运、储存场所、港口、车站、机场、宾馆、医疗卫生重点单位发现有蚊、蝇、鼠孳生者要加倍罚款。
第六条 已雇请街道除四害消毒站或其他消毒杀虫机构,按月承包除四害杀虫任务的单位或居民住宅,如发现其服务质量低劣,蚊、蝇、鼠害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时,要负责其所承包单位的罚款,经两次以上限期改正仍无较大改变者,由区的卫生防疫站和爱卫办撤销其承包合同,另行
安排其他单位承包。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区卫生局和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爱卫办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执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公布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卫生局和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1987年3月23日
简述共同共有的形式

王海宏


  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一)夫妻共有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婚姻关系存续间,是人男女双方登记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夫妻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夫妻双半导体受赠的财产,双方用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以及难以确定为个人所有还是共有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婚前是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用共有财产进行了重大修理和改造的,也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羊的财产归属,如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依夫妻的约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夫妻共同财产中仍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才能进行分割。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例如,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花骨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家庭共有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每个家庭成员都对其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进行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是不同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和各自所有的财产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其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
  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于:(1)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只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而不能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寄放共有财产的某一共有人死亡,财产继承开始时,必须把死者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分出,作为遗产继承,而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都作为遗产继承。(2)因生产经营活动负债时,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这里,“家庭财产”就是指家庭共有财产。(3)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产需要所付出的开支,由家庭共有财产负担。不是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而是为满足个人需要作出的开支,应由个人财产负担。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