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6:08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7〕22号


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与“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实践创新”等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新模式,根据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对人才多样化培养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订或废除不合时宜的教学管理制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创造更为和谐的学习环境。
二、新建高等学校要重视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章立制,强化管理,提高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新建本科高校和高职学院要根据各自办学层次、类型的变化,根据《基本要求》,完善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建立健全有自身特色的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等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层次和管理效益。
三、民办高等学校要自觉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认真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严格自律,从严管理。重点是要根据《基本要求》探索体现民办教育特色的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加强老、中、青结合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学校及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教务管理力量,强化管理,规范运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今年上半年我厅将集中开展民办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培训工作,推进民办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请各高等学校根据《基本要求》,认真制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附件:《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要点》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特制订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育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实现教与学的和谐。
第三条 高等学校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风学风、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行政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的理论与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教学管理方法的多样化、手段的现代化、水平的高效化。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教学经费投入系统、教学设施系统、图书情报系统、信息技术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高等学校各个部门都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六条 教学经费投入与教学条件:坚持教学优先的经费保障原则,确保学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投入教学。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重视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制度等软项目建设投入。
第七条 不断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建立与大众化高等教育相适应的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要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各种类型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更好地发展学生的个性和促进学生的成才与全面发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八条 健全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学校教学工作,要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校长主持经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要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学校教学工作要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遵循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教学改革和发展的规划,确定学校各级教学管理目标。
第九条 建立校、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校长、院长(系主任)领导下,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健全校、院(系)二级教学管理机构。
(一)学校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在整个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协调好各种工作关系。建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如教材建设、外语教学、产学研合作教学等委员会,加强单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校的教学工作,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教务处工作状态反映一个学校整体教学工作的状态。学校应健全教务处的组织结构,配备数量合适、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学校各有关处(部)要积极配合,互相协助,共同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各部门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围绕教学活动千方百计地做好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排忧解难、主动服务。
(二)在院(系)级教学管理机构中,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院(系)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是院(系)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是院(系)教学质量的直接责任人。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是院(系)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要定期研究并向院(系)务会议提出有关建议。院(系)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院(系)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院(系)应设专职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在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做好教学运行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工作。
(三)重视教学基层组织。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培养提高师资工作的教学基层组织。教研室一般按专业、学科或课程来设置。是否设置教研室由学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不设教研室的,其教学工作可由研究所、学科组、课程组或其它组织形式实施,确保教学研究的主体性。
第十一条 建立校、院(系)二级教学管理体制。学校侧重于目标管理和宏观管理,院(系)侧重于过程管理和微观管理。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院(系)是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组织实施教学、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进行教学具体管理和运行工作的教学实施和管理机构。教研室(研究所或学科组)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和进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加强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
第十二条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要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验。要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与研修,以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原则上,一个教学单位至少配备2名教学、教务秘书,2000人以上规模的教学单位应增加1-2名,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1:600~800的比例配置院(系)的专职教学、教务秘书或教务员。教学、教务秘书的学历层次须达到本科及以上要求。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各个高校根据各自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的,它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不同层次、不同学校的培养特色。
第十五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
(二)修业年限与学位授予(本科院校);
(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
第十七条 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校提出本校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由院(系)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教学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由专业所在院(系)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或称教学计划年度(学期)运行表,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二)由院(系)、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以及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三)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实施对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院(系)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教学运行管理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过程的运行管理,要贯彻教学相长的原则,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二是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行政管理,应制订教学工作制度的规程,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提出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可参照国家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院(系)、校认定后施行;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制订或推荐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制(修)订要符合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知识体系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
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本课程性质与地位、课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教学环节要求与安排、考核办法、建议使用教材与教学参考书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院(系)与基层教学组织的任务是:
(一)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同时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
(二)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三)组织任课教师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研究性学习,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注重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制订教学大纲和实施计划,严格考核。实验教学必要时可以单独设课,或组成实验课群,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符合教学要求,选题要结合实际任务确保“一人一题”,同时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坚持产学研合作教学,积极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积极开展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考核管理。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和实践环节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积极改革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
对于课程,鼓励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编制考试大纲,实行考教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对违反考试考场纪律,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做好成绩记载和试卷保存工作。校、院(系)二级应组织对试卷的复核及抽检。
第二十四条 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科技竞赛、技能竞赛的组织和管理。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是教学活动的重要方面,要将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纳入校、院(系)、基层教学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把课内和课外、集中和分散安排结合起来,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开展大学生学科性科技竞赛和技能竞赛,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手段。
第二十五条 日常教学管理。要制订并严格执行校历、教学计划年度或学期的运行表、课表、考核表以及作息时间表,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对这五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课表变更以及调、停课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注册(含毕业生电子注册)、考勤、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复学、课程修读、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证件证书发放的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符合本校实际、有利于学生学习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大卡和学籍卡,做到及时、完整、规范、准确。
第二十七条 教师工作管理。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编制。要制订教师教学(含实践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的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科研项目与成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兼职(如导师、班主任等)的完成情况。
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按有关规定须主讲本(专)科课程而不主讲的教师,或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大的教师,教学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学资源管理。要搞好教室、实验室、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体育及教学场馆、校园网络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
第二十九条 教学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
教学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教务处及院(系)级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每年进行档案的分类归档、编目造册并保存。
要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教学档案管理,应充分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第三十条 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组织在教学运行过程中的管理职能。
(一)教研室等教学基层组织应按学期初制订的工作计划,组织集体备课、公开教学,组织政治与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组织检查和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
(二)院(系)要定期召开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了解情况,布置工作,总结和交流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教务处应协助主管教学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院(系)负责人教学工作例会或专题工作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在每项基本建设中要不断提出改革措施,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三十二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要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形成体现本校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专业(专业群)。要拓宽本科专业口径,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更新传统学科及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及专业。积极改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高职高专专业要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的需要为原则,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调整和设置专业。
专业设置要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课程建设。要制订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和课程群的建设。要把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课程、精品课程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梯次递进,评建结合,以建为主。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视并积极建设双语教学课程。充分发挥省、国家精品课程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材建设。要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等立体化教材建设。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它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和适用性,积极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和国外原版教材。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鼓励特色教材建设。
做好教材征订、采购与发行管理工作,建立教材选用的评审、评估机制,建立规范化的教材征订、采购和发行办法,以方便学生和教师,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和设备投资办法,加强绩效考核,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组织实验室建设的计划、检查和验收。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模拟真实生产或管理过程,再现工业、社会等环境,成为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教风学风建设。教风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校、院(系)和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把教风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要通过思想教育和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考试违纪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三十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建立一支数量合适、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教学科研结合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校、院(系)以及教研室、课程组等基层教学单位均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注意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的青年教师。重视教师培训和培养,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学管理制度是提高教学管理科学性与规范性的根本保证。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管理、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等。
教学管理制度的制订要以有利于学生成人与成才,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教与学积极性的调动为着眼点,做到教学管理制度健全、体系完善,制订过程民主,可操作性强。教学管理制度一经制订就要严格执行,并根据管理对象和管理过程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条件、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四十条 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招生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新生质量关,搞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入学新生全面复审等工作;
(二)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分步实施;
(三)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四)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提供充足的、最新的图书信息资料、先进的仪器设备和设备齐全的多功能教室、体育(教学)场馆,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育技术的水平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五)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主要是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及试卷分析,做好考试及授课工作总结。
(六)实行毕业生质量的跟踪调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学校可根据情况定期进行教学检查。教学管理部门要制订有关教学质量项目的评估、评价、检查内容和办法,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抽查作业、考试成绩分析、召开座谈会、检查性听课等方式,对各教学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了解教学情况,并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
对定期的教学检查,一般可安排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等。
第四十二条 全面开展教学工作评价。
(一)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校、院(系)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等专项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基础,突出重点;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教学工作评价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完成。校、院(系)可成立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也可赋予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其它专门委员会等组织以相应的职责。
(三)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与制度化。要把教学工作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不搞形式主义。
(四)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学校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和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
第四十三条 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选择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和有教学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工作督导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促和引导,及时提供质量信息,为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意见。
第四十四条 建立听课制度。学校领导及教务处、院(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等管理人员都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实习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教研室等教学基层组织应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
第四十五条 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教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教学资源与利用情况、教学管理与服务情况、毕业生质量与社会评价情况等。主要教学信息应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要发挥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教学工作评价中的作用。
第七章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第四十六条 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与研究过程中,要从中国国情、从教育科学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教育及教学管理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第四十七条 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一项综合性、应用性强的工作,要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应做到:
(一)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二)做好长远和近期的规划;
(三)制订阶段实施计划;
(四)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
(五)组织校内外、国内外的广泛交流,提高研究水平;
(六)发动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结合本职工作进行教育研究,研究队伍实行专职和兼职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的发展,实行因材施教。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院校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效率与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非全日制及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起试行,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渔业是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海洋渔业快速发展,结构不断优化,海水产品产量大幅增长,渔民收入显著增加,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我国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设施装备条件较差,近海捕捞过度和环境污染加剧。为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地建设海洋强国,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着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提升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加快建设现代渔业产业体系;着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海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着力加强渔村建设和优化渔民就业结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严格控制并逐步减轻捕捞强度,积极推进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以下简称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坚持转变发展方式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大力发展海洋渔业产业化经营,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完善海洋渔业经营制度,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断增强自身发展活力。
——坚持发展生产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渔村建设,改善渔区基础设施条件,推进渔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渔民生活水平。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现代渔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将海洋渔业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改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海水产品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海水养殖面积稳定在220万公顷左右,其中海上养殖面积控制在115万公顷以内;近海捕捞强度有效控制,外海和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海水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明显提升,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状况显著改善,物质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显著提升,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渔船数量和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再生能力大体相适应,海水产品供给品种丰富、质量安全,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形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装备先进、产品优质、渔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健全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科学确定可捕捞量,研究制定渔业资源利用规划。每五年开展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常年开展监测和评估,重点调查濒危物种、水产种质等重要渔业资源和经济生物产卵场、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渔业水域。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船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水平。
(五)大力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积极完善捕捞业准入制度,开展近海捕捞限额试点,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加强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建设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运输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完善海洋渔船管理制度,逐步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发展海洋牧场,加强人工鱼礁投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科学评估资源增殖保护效果。
(六)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监测能力。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建设,强化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等项目管理,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完善和落实好补救措施。控制近海养殖密度,加强投入品管理,减少养殖污染。切实加强“三沙”(西沙、中沙和南沙)捕捞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渔船油污、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排放管理,减少对近海、外海和远洋的环境污染。
三、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
(七)科学发展海水养殖。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相关涉海规划,制定并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引导渔民依法规范养殖。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力度,推进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装备,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加强水产原种保护和良种培育,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的良种生产基地,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加强水产饲料研发,积极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八)积极稳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开发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加强远洋渔业科技研发,提高远洋渔业资源调查、探捕能力。
(九)大力发展海水产品加工和流通。积极发展海水产品精深加工,加快研制加工处理机械、生产线和废弃物处理设备,全面提升水产品加工工艺、装备现代化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海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和批发市场建设,积极发展海上冷藏加工,实现产地和销地有效对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持水产品国际贸易稳定协调发展。鼓励海洋渔业龙头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提高海水产品附加值。强化海水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发展电子商务,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和装备水平
(十)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升级改造海洋捕捞渔船,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发展钢质渔船,鼓励发展选择性好、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全面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培育一批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加强渔船建造管理,落实好老旧渔船报废工作,逐步建立定点拆解和木质渔船退出机制,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造船,严格限制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十一)加强渔业装备研发。加大对渔船装备技术研发的投入,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联盟,培养渔业知识和装备设计制造技术兼备的人才队伍,系统开展渔业装备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
(十二)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完善渔港布局,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龙头,以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重点加强渔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渔政执法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建设和完善港区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海水产品加工、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强化渔港管理和维护,明晰渔港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渔港及其设施保护制度。
五、进一步改善渔民民生
(十三)积极推进渔村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渔港建设带动渔区小城镇和渔村发展。开展渔区村庄整治,加强渔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饮水安全、用电、道路等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渔区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落实扶持政策,启动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十四)切实促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编制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规划,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调动渔民减船转产积极性。支持发展海水养殖、海水产品加工和休闲渔业,延长产业链,提高渔业效益,拓宽渔民转产转业和增收渠道。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渔民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渔民就业。
六、提高海洋渔业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十五)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创新渔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培育壮大渔民专业合作社和海洋渔业龙头企业。鼓励渔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创办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向渔业优势产区集中,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加快建设一批现代渔业示范区。大力发展海洋渔业科技教育事业,深化海洋渔业科研机构改革,加强涉渔专业和学科建设,创新渔业科技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育新型渔民和渔业实用人才。深化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发挥各级水产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优势,鼓励和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社会化服务,提高水产技术推广能力。
(十六)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三无”(无捕捞许可证、无船舶登记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大机小标”(实际功率大于铭牌标定功率)渔船及各类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制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目录。
(十七)强化涉外渔业管理。深化双多边渔业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条约、协定和标准规范的制订,建立健全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相适应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提升远洋渔业管理水平。加强渔民及渔业企业的教育和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十八)大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和培训,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加快建设渔船信息动态管理和电子标识系统,进一步规范渔船流转管理,加强渔业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尽快普及配备渔船救生筏、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监控系统、渔船通信设备等安全设施。强化海洋渔业气象服务,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合理布局救助力量。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鼓励渔船开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对海洋渔业的支持,加快渔政、渔港、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支持海洋渔船升级改造、水产原良种工程和水生生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考虑并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与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研究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调整油价补贴方式,使之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继续实施渔业海难救助政策。保障渔政、资源调查、品种资源保护、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监管等经费。继续实施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加大对水产育种、病害防治、资源养护、渔业装备等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完善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根据渔业生产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和期限,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强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渔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海洋渔业投融资格局。研究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调整完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政策,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
(二十二)强化法制建设。进一步研究完善渔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征用渔业水域、滩涂的,要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改进渔业服务,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减少办证数量,坚决制止涉渔乱收费等侵害渔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落实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农业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海洋渔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
(二十四)落实地方责任。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海洋渔业发展工作负总责,逐级落实责任制,建立协调机制,强化渔业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系。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海洋渔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海洋渔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
2013年3月8日

(此件有删减)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建管[2007]1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我厅制定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交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通信与广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申请人须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下载申请表格填报(网址:http://www.hncic.net)。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六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铁路、水利水电、矿业、机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

  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申请注册的,省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送省有关专业部门。

  省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4),移送省建设厅。

  第七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八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一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参照《海南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十九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对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经省建设厅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延续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省建设厅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同时在注册证书上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建设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省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海南省简称,即:“琼”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即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如海口为“01”、琼海为“06”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6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6”;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申请人初始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琼20106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海南,级别是二级,首次注册地是海口,资格证书为2006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时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三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规格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琼201060700001(02)”中,“琼20106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民航工程专业简称“民航”,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通信广电工程专业简称“通信”,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不收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费。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注册证书费、印章制作费标准报请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按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肄、结)时间 学历 学位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聘用 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工商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施工□ 勘察□ 设计□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取得方式 证书编号 签发日期 申请注册专 业 继续教育情况(逾期注册时)
必修课(学时) 选修课(学时)
年 月 日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专业类别 考试合格证明编号 签发日期 申请注册专 业 继续教育情况(逾期注册时)
必修课(学时) 必修课(学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情况 资质证书级别 资质证书编号
其它注册情况 注册证书名称
证 书 编 号
不予注册情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本人对申请表内容及申报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初始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编号:
工程业绩情况(1-1)

项目名称 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由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后打印。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身份证明”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人员可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四、“企业资质类别” 是指申请人所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
五、“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取得方式”是指申请人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明的专业类别。
六、“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是指申请人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又取得其它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上所注明的专业。
七、 “申请注册专业”是指申请人本次申请注册的专业,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八个工程专业类别的简称填写(申请注册专业与企业资质类别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八、“继续教育情况”是指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申请人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的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的合计值填写,并应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对于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本栏可不填写。
九、“其它注册情况”栏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十、拥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拥有情况”栏目。
十一、“不予注册情形”指《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十二、“工程业绩情况”,栏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起止时间”应按申请人在项目中所“担任职务”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尽量在规定的栏目中填写,如确实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十三、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编 号 申请专业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企业核查意见 备 注
取得时间 编 号








申请人数总计: 人 申请专业总计: 人次
制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批意见表(1-3) 编号:
姓名 聘用企业名称 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资格证书编号
序号 审批内容 审 批情 况 审 批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学历证书复印件;(十三)身份证明复印件;(十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批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申请注册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批 结 论 (一)同意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2、 专业;3、 专业;4、 专业。(二)不同意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原因 ;2、 专业,原因 ;3、 专业,原因 ; 4、 专业,原因 。审查人(签名):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1-4)
编号:
姓名 省份 聘用企业名 称
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资格证书编号
序号 审核内容 审 核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二)学历证书复印件;(十三)身份证明复印件;(十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核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资格证书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核 结 论 □ 同意申报 专业初始注册。 □ 不同意申报 专业初始注册,理由 。 审查人(签名): 部门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1-5)
移送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 名 身份证明编 号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审核意见 不同意申报理由 备 注
取得时间 编 号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申报: 人;不同意申报: 人。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1-6)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名 注册编号 原证书编 号 现证书编 号 注册专业 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 执业印章校验码 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 备 注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日期 :   年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企业名称 工商注册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原注册证书情况 注册编号 注册专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日 期 申请延续注册专业 继续教育情况 备 注
必修课(学时) 选修课(学时)




注册有效期内主要业绩 项目名称 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其它注册情况 注册证书名称
证 书 编 号
不予注册情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本人对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延续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1) 编号:



填  表 说 明(2-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身份证明”应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才可以考虑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四、“原注册证书情况”栏中“注册专业”是指原批准的在注册有效期期限内,且未失效的注册专业;“注册有效届满日期”指注册证书有效期截止年、月、日;“申请延续注册专业”一一应对延续注册专业填写。
五、“继续教育情况”,是指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规定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合计值填写,并附相应的复印件。
六、“注册有效期内主要工作业绩”栏中,应按年份顺序分别填写。其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以建造师名义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但本栏内容不作为延续注册审批的必要条件。
七、“不予注册情形”指《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八、“其它注册情况”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九、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十、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2-2)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册编号 企业核查意见 备 注
延续专业名称 有效期截止日期









申请人数总计: 人 申请专业总计: 人次
制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意见表(2-3)
编号:
姓名 聘用企业名称 注册编号
序号 审批内容 审 批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原注册证书;(十二)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批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原注册证书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批 结 论 (一)同意延续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2、 专业;3、 专业;4、 专业。(二)不同意延续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原因 ;2、 专业,原因 ;3、 专业,原因 ; 4、 专业,原因 。 审查人(签名):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汇总表(2-4)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企业名称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 册编 号 审批意见 不同意延续理由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届满日 期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制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意见表(2-5)

编号:
姓名 省份 聘用企业名称
注册证书专业类别 注册编号
序号 审核内容 审 核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原注册证书;(十二)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三)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审核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原注册证书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书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核 结 论 □ 同意延续 专业注册。 □ 不同意延续 专业注册,理由 。 审查人(签名): 部门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汇总表(2-6)
移送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 名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 册编 号 审核意见 不同意延续理由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届满日 期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编号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注册编号 注册有效期 年 月 日
变更注册原因 聘用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变更 □ 姓名变更 □
聘用企业变更 原聘用企业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现聘用企业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工商注册地 是否跨省变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施工□ 勘察□ 设计□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编号 企业资质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编 号

企业 更 名 企业更名前名称
企业更名后名称
姓名变更 更名前姓名 更名后姓名
不予注册情 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原企业意见 我单位已与   同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变更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对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3-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