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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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1996年2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便利企业开展正常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帐户”,是指企业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的“外汇基本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基本帐户”是指收入来源于经常项下,且用于经常项下支出和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的帐户;“外汇专用帐户”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围的帐户,包括资本金帐户,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帐户,还本付息帐户以及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 帐户的开立
第六条 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同类别的外汇帐户均可以开立不同币种的分帐户。
第七条 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立一个资本金专用帐户。
未经外汇局批准,只能在注册地选择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基本帐户。开立外汇基本帐户,须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办理。
第八条 企业可以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贷款专用帐户。
第九条 企业可以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或者“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专用帐户。
第十条 企业确因业务需要在异地开立外汇基本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并加盖戳记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帐号、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三章 帐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基本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下的收入、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
第十三条 外汇资本金专用帐户的收入仅限于企业各投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仅限于经常项下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
第十四条 贷款专用帐户的收入只能是企业所借入的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支出仅限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外汇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可将其外汇收入存入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也可用人民币购买不超过三个月内支付本息的外汇存入该帐户。还本付息专户的支出,仅限于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第十六条 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核定金额的外汇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整公布基本帐户最高金额的额度。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帐户类别、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开户银行收到超出企业基本帐户最高金额部分的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外汇局。
第十八条 企业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第四章 帐户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和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外汇帐户。
第二十条 异地外汇帐户由开户地外汇局就地监管,并按季向注册地外汇局反馈异地外汇基本帐户的收支情况。异地外汇基本帐户的最高金额由注册地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经营期内需变更开户银行,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本金专用帐户的外汇资金使用完毕后,开户银行应当办理帐户撤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汇贷款使用完毕或者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开户银行应当为企业办理外汇贷款和还本付息专用帐户撤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期满或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停止营业,原审批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抄报外汇局,由外汇局监督开户银行办理企业外汇帐户的清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由外汇局责令撤销帐户的,外汇局应当向开户银行和企业发出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持外汇局“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清理手续,并撤销其外汇帐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异地开立的外汇帐户,使用期满办理帐户撤销手续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帐户注销证明报送注册地外汇局;如需延期使用,应当在帐户使用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为企业办理帐户撤销手续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销户日期,并加盖戳记。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撤销帐户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开户银行,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外汇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境外帐户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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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蝗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蝗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2003-05-21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西藏、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夏蝗防治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迅速采取措施,控制蝗虫危害,确保实现“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的目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

  据预测,今年夏蝗偏重发生,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加之“非典”疫情影响,给蝗虫监测和防治工作增加了新的困难。治蝗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蝗区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治蝗工作,并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治蝗指挥机构。蝗区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治蝗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工作责任档案,切实落实治蝗工作首长负责制。要充分发挥治蝗机构的指挥、调度、协调和督查作用,转变工作作风,采取更有效的工作方式,把治蝗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蝗情报告制度

  要完善蝗情监测体系,加强蝗情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及时反映蝗虫发生和防治动态。尤其要关注重点蝗区、新发生区、农牧(垦)交错区和毗邻地区的蝗虫发生情况,杜绝漏查、漏报、误报现象。要建立健全蝗情报告和治蝗值班制度,在夏蝗(5月上旬至6月下旬)和秋蝗(7月下旬至8月下旬)防治的关键时期,开通治蝗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定期(每周二)向我部报告蝗虫发生和防治动态,要做到急情急报,重发区2天一报,一般发生区5天一报,潜伏性蝗区10天一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牢牢掌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

  三、确保治蝗资金物资及时到位

  要千方百计克服“非典”给治蝗物资采购、调运带来的困难,确保治蝗的药械购置检修、农药订购供应、应急防治专业队组建、技术培训、安全措施等,在5月底前落实。目前,治蝗所需的经费还有很大缺口,蝗区农业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保证经费尽早到位。对已下达的中央财政治蝗补助经费,省级农业部门要专款专用。有飞防任务的省市要指定专人负责,抓紧飞机调度、机场维修和防“非典”消毒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治准备及时到位。

  四、抓紧做好蝗虫综合防治

  蝗区各地要根据已经制定的防治工作预案,抓住最佳防治时间,认真组织好综合防治。要坚持地面防治与飞机防治相结合,化学应急防治与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相结合,群众防治与专业队防治相结合,重点挑治与普遍防治相结合。应急防治要做到“统一时间、统一物资、统一施药、统一检查验收”。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建立制度,密切配合,做好省际、地际和农牧交界区的联防联治工作(农业部和蝗区省级治蝗指挥机构名单附后),确保全国治蝗工作一盘棋。

  五、切实保障防治工作安全

  蝗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治蝗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治蝗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检查,加强各项“非典”防护措施,严禁未经培训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人员参加治蝗行动。在沿海、濒湖地区,特别是人畜饮水水源地,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畜饮水和渔业生产安全。此外,要配合航空管理部门加强对机组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飞行作业安全。

  六、改善治蝗基础设施和手段

  蝗区各地要加快蝗虫地面应急防治站、治蝗专用机场等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建设步伐,保证工程质量,尽快投入使用。要充分发挥国家治蝗建设项目的作用,积极组织科研、教育、推广等部门,加强蝗虫灾变规律研究,加快高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等新技术,提高防治技术含量和到位率,推进蝗灾的可持续治理。

  七、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把握治蝗舆论导向,认真组织好治蝗工作报道,重点宣传治蝗新技术、有效措施和工作成效。各级治蝗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责,严把新闻报道关,防止出现新闻炒作现象,重大消息发布要报经我部审定。





农业部和蝗区省级治蝗指挥机构名单



农业部蝗灾防治指挥部

指 挥 长:刘 坚(副部长)

副指挥长:贾幼陵(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萌山(种植业管理司司长)

办公室主任: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朴永范兼任

办公室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钟天润、黄辉

值班电话:010—64194531、64194542(传真)13910067109、13911315186



天津市防蝗指挥部

指 挥 长:何荣林(市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张树明(天津市农业局局长)

     王恒智(天津市农委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天津市农业局副局长张杰兼任

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植保植检站

值班电话:022—28031907、28031892、13502102863(谢建军站长)



河北省防蝗指挥部

指 挥 长:宋恩华(副省长)

副指挥长:曹振国(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文军(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张文军(兼)

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农业厅植保总站。

值班电话:0311—6685226,6685220



山西省治蝗指挥部

总 指 挥:范堆相(副省长)

副总指挥:杨文宪(省农业厅厅长)
     郑建国(省财政厅厅长)

     王高勇(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办公室主任:山西省植保总站站长马苍江兼任

办公室设在山西省植保总站。

联系人:武清彪(省植保总站测防站站长)

值班电话:0351—7243204,13803432613



辽宁省治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万福民(省农业厅厅长)

副组长:王振威(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辽宁省植物保护站站长邢岩兼任

办公室设在辽宁省植物保护站。

联系人:张贵锋

值班电话:024—86121771,13066568199

传真:024—86121210



吉林省蝗虫等农作物病虫防治指挥部

指 挥 长:王守臣(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副指挥长:任克军(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陈 巳(省农业委员会农业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联系人:薛争 韩宇姝

值班电话:0431—5952582



江苏省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黄莉新(副省长)

副指挥长:史遗秀(省农林厅副厅长)

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农技推广中心。

联系人:刁春友

值班电话:025—6227904,13905186924



安徽省治蝗领导小组

组长:王首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华建(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安徽省农委植保总站站长王明勇兼任

办公室设在安徽省植保总站。

值班电话:0551—2617882

传真:0551—2617882



山东省防治蝗虫指挥部

指挥长:陈延明(副省长)

副指挥长:侯英民(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宗元(省农业厅厅长)

办公室主任:刘芳原(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培泉(省农业厅助理巡视员)

办公室设在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

联系人:任宝珍、王同伟

电话:0531—8614041,13505319590,13505319591

传真:0531—8968164,8606116



河南省防治蝗虫灾害指挥部

指挥长:吕德彬(副省长)

副指挥长:李庆贵(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雒魁虎(省农业厅副厅长)

     扬 舟(省财政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雒魁虎(兼)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值班电话:0371—3945111

传真:0371—3942496



海南省东亚飞蝗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林玉权(省农业厅厅长)

副组长:张新扬(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处长黄河清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8—65339342



四川省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滕彩元(省农业厅厅长)

副指挥长:赵学谦(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植保站站长涂建华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植保站。

值班电话:028—85567093、85505219

传真:028—85593957



西藏自治区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次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副指挥长:周春来(自治区农牧厅厅长)

普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卓玛

联系电话:0891—6325116



陕西省治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寿森(副省长)

副组长:刘孝文(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梁凤民(省农业厅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副厅长史俊通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值班电话:029—7321497,13991830298,13991235985

传真:029—73232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蝗灭鼠指挥部

总 指 挥:熊辉银(自治区副主席)

副总指挥:胡兆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

王绍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拜都拉(自治区畜牧厅厅长)

买买提–阿不都拉(自治区林业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哈文光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厅。

联 系 人:熊 林

联系电话:0991—8568124,855788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落实《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工信部联科[2009]232号),积极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较快平稳增长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战略任务。抓紧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建立创新型企业,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重要手段;对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优化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应用,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都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抓紧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和推动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加强规划、政策、标准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研究提出支持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

三、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把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建设工作,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针对本地区实际,指导协调本地区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工作,整合社会创新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加强对产学研工作的指导,实现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结合,发挥工业骨干企业市场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构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平台,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支持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以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为龙头,形成具有特色的产业集聚,促进区域支柱产业发展。

四、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以质量品种、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实施产业技术示范工程,为加快推进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围绕汽车、钢铁、船舶、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瓶颈为目标,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实施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研究通过技术创新促进本地区“两化融合”的战略和措施、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信息化,推进重点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做好典型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和推广工作。

五、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区域特点和优势认真研究并组织制订、实施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系统工程集成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实施标准战略,推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加速规模化生产和应用。

六、切实落实责任,加强指导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好技术创新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能,实行逐级负责;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特点,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认真研究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中的技术创新问题,引导和推动产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市级,认真调查研究和总结创新政策落实及规划实施的成效与经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我部。我部将进一步研究推进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