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十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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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十点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十点意见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力量。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的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力量抓好正面教育

  从统一思想入手,稳定社会大局;从国情教育入手,深化四项基本原则教育;从艰苦奋斗教育入手,振奋青年精神,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做贡献,是当前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三项任务。各级团组织必须集中力量,重点抓好正面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团组织要继续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的有关讲话,用党的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统一思想;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针对青年中的疑难问题,利用恳谈、座谈讨论、个别谈心等形式,摆事实、讲道理,帮助他们澄清是非,解决深层的思想问题。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领导权威,是稳定局势的关键问题。要广泛宣传在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下,我国形势发生的可喜变化和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增强青年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引导团员青年从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的共同利益出发,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实际行动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维护党和人民的团结。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是当前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重点。今明两年,要从国情教育入手,突出和深化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通过开展国情知识教育和社会考察、参观访问、图片展览、形势报告等形式,帮助团员青年从历史到现实,从宏观到微观,全面地认识和把握我们的国情,进一步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认清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危害,提高青年坚持两个基本点的自觉性。治理整顿是使我国的国民经济走出目前困境的唯一有效途径。要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五中全会精神,认清我们面临的严峻的经济形势和克服困难的有利条件,激发青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完成治理整顿贡献力量。要深入进行艰苦奋斗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识大体、顾大局,发扬革命传统,振奋革命精神,坚持过几年紧日子,为党为国为民分担困难。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必须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工交财贸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双增双节”、劳动竞赛和“五小”发明活动,挖潜革新,为企业的生存发展作贡献;农村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脱贫致富、“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各行各业的团员青年都要立足本职艰苦奋斗,埋头实干,争创一流成绩,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奋斗。

  二、认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教育,加强共青团的理论建设

  马克思主义是迄今为止最系统、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类伟大的认识工具,是团的工作和青年健康成长的指南。各级团组织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在全团形成良好的理论学习风气。当前,要重点抓好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毛泽东哲学著作、邓小平同志著作的学习,帮助团干部和团员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提高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今明两年,专职干部要集中精力学习《共青团干部马列主义读本》。团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他干部理论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0天。学习情况要由上级团委考核记录在案。团员主要是学好《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团员的学习主要是利用团日、团课进行。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团干部团员学习马列主义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定期检查学习情况,要把是否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作为考核、选拔、使用团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广泛开展学雷锋精神,树社会主义新风的活动

  共青团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锋力量,历来有开风气之先的传统。在新的形势下,要通过生动具体的道德教育,把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溶助于青年的职业活动、社会交往、家庭生活中,逐步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要继续开展学雷锋活动和共产主义义务劳动,在团员青年中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让共产主义道德因素和风尚在社会主义时代不断发扬光大。要组织团员青年重温雷锋事迹,发扬雷锋精神,学习雷锋高尚的道德情操、刻苦学习的态度,艰苦朴素的作风、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集体主义观念。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种服务活动,在活动中提高思想觉悟,转变社会风气。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达到五十年代水平而努力奋斗。

  要组织团员围绕重点工程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利用周六或节假日,广泛开展共产主义义务劳动,并形成制度坚持下去。每个共青团员每年参加义务劳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2天,青年可以自愿参加。要通过义务劳动,增强团员青年的无私奉献精神,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多做贡献。

  四、扫黄除害,活跃青年文化,优化社会环境

  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团组织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向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公害”做坚决斗争。要进一步发动团员青年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参与扫除“公害”的斗争,坚决打击和查禁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要发挥共青团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青年除“公害”监督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扫除“公害”的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一手抓“扫黄”,一手抓繁荣,注重抓好青年文化建设,活跃青年文化生活。继续做好向青少年推荐优秀作品的工作,组织青少年阅读、欣赏优秀书籍、优秀音乐作品和影视作品,广泛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活动。要加强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和发挥其传播先进思想的作用,努力优化社会文化环境。

  五、维护青年利益,参与社会监督,为廉政建设作贡献

  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是共青团的基本职责。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为维护青年利益服务,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要经常开展恳谈对话活动,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做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纽带;要通过社会协商对话,反映青年的正当要求,架起党和政府与青年相互理解的桥梁。反对腐败是维护青年利益的具体表现。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号召,以参与社会监督中发挥团组织的优势,显示团员青年的力量。要设立监督哨、岗,建立监督信箱,为团员青年参与社会监督创造条件;要调动团员青年的内在积极性,利用组织优势为他们撑腰壮胆,与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与一切打击报复行为和邪恶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共青团参与社会监督和反对腐败的工作要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起到推动廉政建设的作用。

  六、建立和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抓好制度建设,是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和健全团员青年的政治学习制度,坚持和恢复团课制度,使政治学习有必要的保证。要把讨论会、形势政策报告会等以适当形式固定下来。要建立青年思想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兼职调查员队伍,负责对青年思想和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状况,进行经常的分析和研究,提高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要建立考核、检查、评比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团的工作职责中,并作为考核团组织和团干部的重要标准,上级团组织每年要对下级团组织及职能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检查。要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团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积极配合地方党政部门制定和完善青年工作的政策法规,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政策和法律的保证。

  七、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依靠一定的专门机构和一支精干的专职青年工作骨干队伍来进行。建有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或青年思想教育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的地方,团委要配合有关方面健全和完善其工作职责,发挥其应有作用。撤消的要尽快恢复,没有建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起来。要重点抓好团干部队伍建设。凡是撤并或削弱团组织机构的地方和部门,要迅速恢复和加强起来;凡是裁减或取消专职团干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中央关于稳定和充实政工队伍的要求,尽快增补和充实人员。要特别加强高等学校团干部队伍的建设,推荐和选拔一批优秀学生干部充实校系两级团干部队伍。按照党委的安排,在政工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好团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要十分重视社会性青年思想教育队伍的建设,对已经建立的“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组织,要进一步总结、提高、健全和发展。要加强对青年协会、社团的引导和管理,发挥他们在青年思想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八、大力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物质依托

  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创造必要的物质依托。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大阵地建设:一是舆论阵地建设。要切实重视对青年新闻、出版、发行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当前要结合报刊整顿,抓紧时机,做好青年报刊、出版、发行队伍建设,深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提高编辑记者的政治思想觉悟,造就坚定的马克思主义青年新闻出版骨干队伍。二是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要认真抓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争取党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实现以青少年宫为中心,以乡镇文化站为骨干,以企业农村连队青年之家为基础的青少年活动阵地网络。坚持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信息交流、文体娱乐四位一体的建设方针,切实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办成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三是教育阵地建设。各级团校是培养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力量的重要基地,要全力办好。当前要特别注意有计划地培训团的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努力提高全团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要进一步把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建设好,充分利用这些基地和各种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对青少年进行生动形象的革命传统教育。要进一步建设和开发各种实践教育基地。大中学生实践教育营地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建设,这几年有了好的开端,要坚持把它办好,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水平,充分发挥作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筹集经费,为思想政治工作和各种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

  九、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用榜样的力量来鼓舞和激励青年,是我们共青团的优良传统。各级团组织要下决心发现、培养和树立一批反映时代精神,体现当代青年发展方向的青年个人和青年群体典型,引导我国青年前进。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树立那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各行各业青年典型。各级团组织要每年表彰树立一批叫得响、过得硬的青年典型,广泛宣传、颂扬他们的感人事迹和高尚品格,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观点,既要精心培养、从严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尊重现实,防止揠苗助长;对典型,要善于扶植,给予思想和工作的各种帮助,要特别注意保护典型的积极性,同各种打击、压制先进典型的思想、势力作斗争。各级团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广大青年见贤思齐,在全团形成一个“比、学、赶、超”的良好风气。

  十、为青年办实事

  各级团组织要全面体现团组织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的社会职能,把引导教育青年与帮助青年解决实际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本着党政欢迎、青年满意和团组织力所能及的原则,切切实实为青年办实事。各地团组织要为青年创造就业的机会和条件,大力协助有关部门安置青年就业,特别是要做好推荐自学成才青年的就业工作。要根据青年热切成才的特点,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提高在职青年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技能,为各类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青年,及时给予精神上的热情关怀和必要的物质帮助。恋爱、婚姻是青年人生道路上的重要事情,团组织要给予关心,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帮助青年举办简朴、热闹、文明、有意义的婚礼,并为青年提供必要的新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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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要求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要求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寒冬季节即将来临,流浪乞讨等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处境更加艰难。日前,民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寒冬季节即将来临,流浪乞讨等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处境更加艰难。为及时应对严寒等灾害性气候,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害性气候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时刻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密切关注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安危,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对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和群众需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要打破常规,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各种生活无着人员积极施救,帮助其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其安全过冬。

二、积极开展“寒冬送暖”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组织开展“寒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视和救助力度,重点做好夜间巡视救助。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先救治后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详细的求助方式。

三、不断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组织多部门工作组和救助小分队,联合开展集中救助专项行动。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群防群助网络,多开辟一些临时避寒场所。要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服务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的街头主动救助。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四、认真做好站内服务和管理。各救助管理机构要不断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全面落实工作值班制、领导带班制、首接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跟踪检查制。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对求助人员和电话,要热情对待,及时办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门区域,开放服务设施,实行开放式救助服务,方便求助人员受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将救助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网络,保障救助经费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市政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海港风景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我国国情和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和海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听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保护、海港岸线、园林绿化、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他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在报批之日起4个月内审批;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在报批之日起2个月内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是厦门市编制城市规划的主要单位。外省市和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和取得在厦门市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向编制城市规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并具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以及用地功能、道路系统、市政工程设施配置等进行的修改。
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由于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必须对城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发展规模进行重大调整,以及由于城市机场、港口、大型工业项目等重要设施布局的调整和大规模开发建设的实施,造成城市性质、规模、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在原批准的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新修
订城市总体规划。
重新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其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涉及有关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切实有效的宣传办法向社会公布。
详细规划批准后,市规划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办法向市民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以科学、合理与充分的利用。
城市居住建设用地应当安排在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段,其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应影响居住环境的质量。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旧区系指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鼓浪屿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镇;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新的建设区域。
第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需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区建设规模,尽量依托城市旧区,合理利用城市现有的各项市政公共设施,并注意保护自然环境。
第二十二条 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筹兼顾、逐步改善的原则。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限期治理,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二十三条 旧区改建应按详细规划成片、成街坊进行,不得挤占空地搞建设。

旧区的危房在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下可以逐步更新,加快改造步伐;在不符合详细规划的情况下要加强维护,经批准可以按原规模翻修加固。
旧区改建应注重保护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和旧城特色。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改建应保持原街景风貌。
第二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注意保护海岸沙滩、风景名胜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厦门岛东南部环岛路临海地带占作他用。
鼓浪屿、万石山应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应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层数,绿地率应大于50%。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在制定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市规划部门必须综合考虑用地的位置、环境、使用性质、交通状况、城市景观等因素科学制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沿街退缩道路红线、绿地率和停
车场(库)等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停车场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永久测量标志、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规划部门应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严格加以控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建设事先还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规划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要求,填写选址申请表。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向建设单位颁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重要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还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规划部门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应同时提供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在收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拟定出让的地块,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组成部份。
对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由市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延期,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指标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报,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第二十九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沙、石、土,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活动,必须先经规划部门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进行。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有效复印件、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批复,重要建设和大
、中型建设项目在30日内给予批复;
(二)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后向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件;规划部门于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动工又未事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经规划部门指定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并经规划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规划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检后5日内组织检查。
第四十条 大中型或重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规划部门参加。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应符合规划要求。按规定需报送竣工资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在期满前2个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

临时建设工程期满后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拆除,恢复原貌。期限未满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的,必须无偿拆除。
第四十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雕塑应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其设置地点、规格、形式及审批程序按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市政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规划、设计与建设。
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由规划部门综合协调;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图、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成片建设地区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规划部门审定后,办理市政管网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的工程项目审批时,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批建计划和有关资料,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安排。
第四十七条 城市新建道路、桥梁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建设同步建成。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市政主管
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座标、标高以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用地行为:
(一)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二)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位置、范围和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
(四)利用已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
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性质、内容、设计图而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临时性建筑物性质、规模、高度的,临时性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满不拆除的;
(四)未经规划部门检查放样定位而擅自施工的或擅自移动建设工程位置的;
(五)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证件进行建设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行为者,由规划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违法者退回占用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二)有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行为者,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改变土地原貌并影响规划实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土地原貌。
(三)有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行为者,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土地。
第五十二条 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视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影响的程度分别处理:
(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用地结构及空间布局、重要工程规划、占建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压占建筑退缩红线、道路或地下管线,影响城市消防安全,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道,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景观
,占用岸线和公共绿地、防护林带,破坏或影响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
(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60%至80%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不接受处理的,予以没收或拆除。已接受处理,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40%至60%的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予以没收或拆除。已接受处理,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和规模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土建工程造价60%至80%的罚款;
(二)未经规划部门检查放样定位擅自开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性质、规模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的,责令拆除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40%至60%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规划部门停止建设通知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管理监察队伍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由规划部门没收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在厦门的设计资质。
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在厦门的施工资质。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拒绝颁发许可证、对颁发许可证的申请不予答复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违法审批是指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违法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根据该文件进行的建设分别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由该违法审批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法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规划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规划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