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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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建电[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两次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和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坚决扭转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事故不断发生的严重局面,根据国办发明电(2000)17号文件要求,建设部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所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全国建设系统安全工作紧急电话会议和《关于加强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建[2000]70号)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设情况。重点是安全生产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职责履行情况。

  (四)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是土石方工程、塔吊拆装、燃气工程、公交车辆、轮渡、公园游乐设施和风景名胜区客运架空索道、核心景区以及各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情况。

  (五)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特别是公用事业工程的结构安全)的法规、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1999年以来发生的三级以上伤亡事故是否按规定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七)各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是否进行了认真整改。

  (八)本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所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汲取近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的教训,深入研究本地区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认真做好本次检查工作。

  (二)建设部成立以俞正声部长为组长,叶如棠、赵宝江、刘志峰、宋春华、郑一军副部长为副组长,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一),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本次大检查工作,并于7月中、下旬对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地区的统一安排,结合实际,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决不留死角,不能一查了之。要真正达到查清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的目的,对检查不到位、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严肃处理。企业事故隐患严重又整改不认真、不得力的,还要按有关规定对其资质作出严肃处理。

  (四)各地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领导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检查人员应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检查。

  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在检查工作期间,轻车简从,不准接受宴请,不准收受任何礼品或纪念品。

  三、抽查的工作安排

  (一)抽查时间:自2000年7月18日开始,到7月28日止。

  (二)抽查方法:在各地区、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建设部组成6个检查组,由部领导任组长,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分别到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6个地区进行抽查。

  检查组要听取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工作汇报,到建筑施工现场和城建系统企业进行检查,还要选择曾经发生三级以上事故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抽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长(主任)、安全机构和受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附件二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汇报会议。

  2、请太原、长春、福州、南宁、成都和西安市做好本地区参加汇报人员的接待和会务工作。

  联系人:姚天玮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68393920;

      赵泽生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68393167。

  附件:一、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建设部检查组抽查分组情况和时间安排。

建设部

二○○○年七月十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附件一:

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俞正声 部长
副组长: 叶如棠
赵宝江
刘志峰
宋春华
郑一军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成员: 姚兵 总工程师
金德钧 建筑管理司 司长
林选才 勘察设计司 司长
杨鲁豫 城市建设司 司长
齐骥 标准定额司 司长
何俊新 监察部驻建设 部监察局局长
朱中一 办公厅巡视 员兼副主
徐波 建筑管理司 副司长

 

  附件二:

建设部检查组抽查分组情况

序号 组别 地区 集中汇报地点 受检城市 到集中汇报地点参加汇报的地区
1 第一组 华北 太原 太原、石家庄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
2 第二组 东北 长春 长春、沈阳 吉林、黑龙江
3 第三组 华东 福州 福州、上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4 第四组 中南 南宁 南宁、郑州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5 第五组 西南 成都 成都、重庆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6 第六组 西北 西安 西安、乌鲁木齐 陕西、甘肃、青海、宁厦



  注意:河北、辽宁、上海、河南、重庆、新疆为必查地区(或城市),待检查组到达本地区后,再作汇报,不参加集中汇报。

时间安排

序号 组别 报到时间 汇报时间 检查时间
检查组副组长
1 第一组 7月22日 7月22日 太原(7月22日)、石家庄(7月25日-27日) 杨鲁豫
2 第二组 7月18日 7月18日 长春(7月18日)、沈阳(7月20日-21日) 朱中一
3 第三组 7月21日 7月22日 福州(7月22日)、上海(7月26日-28日) 何俊新
4 第四组 7月22日 7月23日 南宁(7月23日)、郑州(7月26日-28日) 徐波
5 第五组 7月21日 7月22日 成都(7月22日)、重庆(7月25日-27日) 林选才
6 第六组 7月21日 7月22日 西安(7月22日)、乌鲁木齐(7月25日-27日) 齐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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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及其在美国的发展

钱贵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理论根据主要是自然法的观念。有关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思想最早来源于英国。出自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并在1353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成文法中明确规定。而美国最早、最完整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是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财产不得剥夺。”之后,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十四条均对其作了规定。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of law),其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而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但两种正当法律程序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检验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正当法律程序本身也成为美国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体现。
  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最早起源于英国,1215年英格兰国王颁布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措施。1354年的《伦敦西敏寺自由法》首次使用了“正当程序”一词,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了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此后,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都作了类似规定。
  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自然法中的“自然正义”或者说“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应当吸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1932年,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又提出两项新的自然公正原则:其一是,无论处理争议的程序是司法性质的还是非司法性质的,争议各方都有权了解作出裁决的理由。其二是,如果对负责调查的官员所提出的报告草案提出了公众质询,那么争议各方有权得到该报告的副本。
  可以看出,正当法律程序正是对自然法中“自然正义”理念的一种继承,其所追求的正确的、公平的程序,也正是对正义这种价值的体现。而且,正当法律程序在继承自然法精神的基础之上,又实现了对其形式上的超越。其中,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论,使得自然法中检验“正义标准”的方法相对确定。
  随着英国在美洲开辟殖民地以及美国独立,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传入美国并且由美国宪法所吸收和采纳。正当程序思想早期的传播起源于英王颁发的开发北美的特许状, 其内容就隐含了有关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规定。而在美国独立之后,有的州宪法也作出类似规定。
  汉密尔顿在 1787 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了“正当程序”一词。他的提议包括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1789 年,詹姆斯•麦迪逊在众议院提出了后来成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这是在美国的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正当程序”一词,也成为联邦宪法第5 和第14 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渊源。1791年,第1 至第10 宪法修正案经各州议会认可而生效,其中第 5 修正案对正当程序原则作出了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 该修正案通过以后,各州宪法纷纷效法。内战后的1868 年,宪法第14 修正案被通过。该修正案第 1 款规定:“无论何州亦不得不经正当程序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第14 修正案就正当程序作出了与第 5 修正案措辞完全一致的规定,它们的不同在于,第5 修正案针对的是联邦政府,第14 修正案针对的是各州政府。
  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无论是从历史发展还是保护范围来看,都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予了很大的保护,其主要目的和功能也就是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其优越性和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也并不是完美无暇的,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对于我国来说,我们目前正在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宪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非常关键的。宪法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保障,而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美国宪政中正当法律程序及其宪政意义的分析和研究,能够借鉴其经验,为我国的宪政完善和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启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关于做好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渔发[2003]48号
2003年12月10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印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渔函[2003]63号,下称“63号文件”)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第19号令),鉴于绝大多数海洋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将于年底到期的实际情况,我部决定开展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换证的渔船范围为持有合法有效的船检、登记、捕捞许可证书,同时在我部2002年清理整顿后的渔船数据库中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对在2002年清理整顿后,按规定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以及所持船检、登记、捕捞许可证书齐全有效,但不在我部清理整顿渔船数据库中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可在国家下达的本省(区、市)渔船控制指标内,一并纳入换证范围。
属换证范围的渔船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内,将其原版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按规定换发为相应的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
二、各地在开展换发新版证书时,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全面实施签发人制度。对不按规定实施签发人制度或签发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地在换发和核发各类捕捞许可证书时,一律使用我部统一设计监制的新版证书。原版证书的有效期可由各地根据需要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从2005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新版证书内页的内容统一使用我部设计的软件打印填写,手写无效。各地在录入许可证资料时,务必按有关规定和软件填写要求规范、准确录入,认真核对,保证“三证”中的主要船舶技术参数的统一性,以及本次换证后形成的数据库能顺利地与今后启用的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对接。
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我部“63号文件”下达的2002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数为基础,考虑换证的实际需要,填写《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订购单》(附件1)并加盖公章,直接传真给证书定点印制企业(附件2)订购各类证书。证书印制费由订购单位直接与印制企业结算。同时,将本省(区、市)需要的软件数量和证书发放机构名册汇总后于2003年12 月20日前传真我部渔业局(010-64192929)。
四、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地在换发和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贴附由我部统一印制的新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新版功率凭证一次性贴附使用,撕下作废。在对新版和原版功率凭证进行单位换算时,如出现小数问题,按“四舍五入”处理。
原版功率凭证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一律作废。“三证合一”的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所贴附的原版功率凭证要在2004年年审时更换为新版,更换前仍然有效。
《新版功率凭证申领单》(附件3)应于12月20日前一次性向我部渔业局报送,经审核同意后派专人领取。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局应以附件5的“功率凭证贴附数”为准,将剩余的新版功率凭证交回我部渔业局。
五、为简化手续,方便渔民,从2004年起,对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简称“共同渔区”)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受理、分区审批、分期发放”审批程序。拟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进入上述两个或三个“共同渔区”作业的渔船所有人,可一次性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主管机关一次性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到所在海区局。海区局根据不同“共同渔区”的管理要求和船数安排等规定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专项证。具体实施办法由东海区局商黄渤海区局和有关省市后制定。
六、换证工作结束后,各海区局和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填写换证渔船船名册(附件4,该表可由软件自动生成)、换证渔船汇总表(附件5,该表可由软件自动生成),修订完善渔船数据库,总结渔船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等,并将上述材料报所在海区局(换证渔船船名册由各单位存档两年备查),由海区局汇总后统一上报我部渔业局。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八、各海区局和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我部备案。各海区局要加强辖区内各省(区、市)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解决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渔业局。
九、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渔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海区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采取措施,保障换证工作按时保质圆满完成。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