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7:54:35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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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工作服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三) 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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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为了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理顺著作权人、数字化制品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律关系,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
第二条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第三条 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第四条 国家批准建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各类作品的利用,包括以数字化制品形式的利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音乐作品以外的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作品,在其集体管理机构建立之前,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未与其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著作权人的报酬,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著作权人,并为此发布公告。
第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订的收费标准须经国家版权局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未经被利用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已经制作、出版或者发行的数字化制品,其经营单位自本规定生效起60天内应直接与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补签合同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补签合同。
第七条 本规定生效后,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的,或者在本规定生效前制作、出版或者发行数字化制品,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签合同或者拒绝补签合同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将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制作数字化制品的,适用本规定。上述权利人的此项权利,在其集体管理机构建立之前,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人事司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人发[2005]323号
 【发布日期】2005-06-17


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公务员队伍建设,现将《商务部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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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务部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三、执政为民。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做人民公仆,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四、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钻研业务,熟悉工作,拓宽知识,提高技能。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格按程序实施公务,快速准确,讲究效率。

  五、依法行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和维护法律尊严的模范。

  六、务实创新。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勤于思考,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七、品行端正。服从大局,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形象端庄。举止大方,谈吐文明,注意仪容仪表。衣着得体,执行公务不穿奇装异服。参加外事活动不卑不亢,尊重对方风俗习惯。

  九、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严守法纪,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十、严守秘密。树立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坚决防止因疏忽出现失密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