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04:52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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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以及从事与机动车和驾驶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管理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凡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须由机动车所有者或车管所认定的代办机构向车管所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简称牌证)。
第五条 申领机动车牌证,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经车管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牌证。
(一)机动车来源的合法凭证;
(二)单位的机动车,交验单位证明。属国家专控商品之列的机动车,还须交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批准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机动车,交验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的机动车,交验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所有者在城区、近郊区的,交验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四)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经批准的除外);
(五)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证件。
车管所根据需要,可以留存上述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机动车所有者在领取机动车号牌并到所在区、县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到车管所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
第七条 已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机动车进行临时检验。检验时,车辆所有者须交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和停车泊位证明。
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八条 专业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汽车起重机、大客车和个体运输户的机动车,须按规定在两侧车门指定位置标示单位名称或个体运输等字样和编号。须按规定在货运机动车尾部漆喷机动车号牌号码。
封闭货车、厢式货车,须按规定在车厢两侧明显位置标示“封闭货车”或“厢式货车”字样。
第九条 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不准上道路行驶。报废机动车须经车管所鉴定同意,交回牌证,自鉴定同意之日起1个月内将车辆送交本市机动车解体厂解体。
第十条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项目有改变的,机动车所有者须自改变之日起1个月内,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者名称改变的,凭有关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需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须经车管所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过户、转籍登记,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二)距领取牌证或前次过户时间在6个月以上;
(三)领有限制行驶区域牌证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不准过户给城区、近郊区的单位或个人;
(四)单位的机动车属于国家专控商品范围之列的,经控办批准;
(五)对已达到规定报废标准或距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汽车,不予办理转籍、过户、停止上道路行驶(以下简称停驶)登记;
(六)经车管所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驶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机动车所有者可向车管所办理停驶登记,并将该车的牌证交车管所保存。
复驶时机动车超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须按规定进行检验。超过停驶登记期限6个月未办理复驶或延长停驶手续的,注销牌证。
第十四条 送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须持有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保险公司认可的证明。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承修外观因碰撞损坏的车辆,须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详细登记以备查验,不得承修未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证明的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五条 补领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的,应当按规定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公告挂失后,由车管所审核补发。
第十六条 在城区、近郊区不予核发农用运输车和各种摩托车牌证。
在城区、近郊区,后三轮摩托车报废后不准更新。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按国家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办法、发证手续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持本市驾驶证的驾驶员,须向所在街道、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并须定期到所在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驾驶证审验。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集体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可由驾驶员协会集体办理。
持外省市驾驶证的驾驶员,在京暂住1个月以上,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单位或个人雇用外省市驾驶员的,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准雇用。
第十九条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规定填写《补领驾驶证申请表》,公告挂失后,由车管所审核补发。
第二十条 申领驾驶证,不得弄虚作假。申领驾驶证的各种凭证和车管所核发的驾驶证件,不得涂改、伪造、骗取。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须按规定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拒不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缴驾驶证。
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办机动车解体厂,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批。
机动车解体厂须按规定将车管所鉴定同意报废的机动车进行解体处理,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的整车或国家规定的六大总成。
第二十三条 承担机动车安全检测任务的机动车检测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委托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检测标准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的新车初检和检验标准;
(三)检测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检测结果准确;
(四)检测工作人员按操作规程操作,如实记录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教练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教练员证。
教练员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暂扣或注销教练员证。
第二十五条 教练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核发教练车牌证,方准作为教练车。教练车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可以作为考试用车。教练车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每期单车考试人数进行考试。
领有教练车牌证的车辆,不准挪作他用。不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或教练车牌证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暂扣或收回教练车牌证。
第二十六条 申领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应当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学习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场地与道路驾驶考试,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设定或指定的考试场进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骗取的牌证,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暂扣号牌,补检合格后发还。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接机动车解体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收回委托。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查明情况的,可以暂扣3个月以下车辆、牌证或驾驶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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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赵立明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事业部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 邮编:400013)

[摘 要]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可变因素多、建设周期长、失控风险大等特征。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是投标、中标、实施。本文论述了承包境外工程前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的重要性,探讨了进行可行性分析应当侧重的方面,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与关心此话题的朋友们探讨。(笔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关键词] 境外;工程项目;承包;可行性分析

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条件等不尽相同,因此影响工程承包的可变因素大大增多,不确定性强,风险很大。因此,应特别强调做好工程项目承包前的可行性分析工作。这对于我们甄别出实实在在、便于执行的好项目,大有裨益。

下面,结合工作中的一点体会,谈谈进行境外工程项目承包的可行性分析时,应当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政治局势

一国的政治局势,主要看该国政局的稳定性、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与我国的关系,及其政策的开放性、连续性。政局是否稳定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运作和进度。在动荡频繁、内忧外患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不宜、甚至不应当承包工程项目。当前,在非洲、中东、中亚、南亚、南美等地区承包工程项目时,就必须把政局因素加以慎重考虑。

分析一国政局是否稳定,主要看该国在野党的势力是否强大、军队在政治中的地位、以及宗教、民族矛盾是否尖锐、有无恐怖活动等。

二、工程项目所在国的经济表现

当地的经济表现,特别是汇率、外汇管制,通货膨胀和税收政策,对于承包工程项目非常重要。

汇率变动存在很大的风险,承包一个境外工程所创造的利润可能被汇率损失全额吃掉。而外汇能否自由兑换和自由汇出对于工程承包同样有影响——那些国际收支不平衡、外汇储备短缺的国家,会采取比较严厉的外汇管制措施。在此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外汇资金风险,及时兑换、确保资金安全回收。

通货膨胀必然使需要当地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工程造价大幅度提高,而业主通常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因此承包商就面临很大的经济损失。至于影响工程承包的税收政策,则主要表现在工程所在国对于外国承包商是否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是否同本国承包商同等看待、同等课税上。

由于世界各地的汇率变动、通货膨胀、外汇和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因此,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前必须由专人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调查并摸清这些情况。

三、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市场准入

首先是项目所在国有关外国人员准入的法律规定。当前,许多境外项目的业主在招标时都要求承包商采用EPC总包方式承建项目,而在许多国家,出于保障当地劳动力充分就业的原因,该国往往不允许外国施工队伍的进入,由此产生了外国人员的准入问题。承包商不得不在当地寻找分包商,这就对承包商控制当地分包商的能力提出巨大考验,此外还有可能因为承包商的人员迟迟派不出去,而使项目的进度受到拖延。

其次是该国有关外国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的法律规定。当前,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外国产品的准入,都设置有一定的门槛,实质上属于人为的贸易壁垒。譬如,欧盟国家对于欧盟以外国家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要求通过CE认证,而且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还要求通过ATEX认证。对于境外承包商而言,一个工程项目涉及的系统设备有成千上万件。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产品的认证问题,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承包项目,就具有很大麻烦。

四、工程项目所属业主的资信状况

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理想的业主至关重要。一般而言,项目业主是否理想,主要从以下几点加以分析和判断,即:业主自身的实力和信誉;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的来源、额度、落实状况;项目审批手续的完善程度;业主的建设经验、对承包商的态度、付款情况;业主聘请的监理商的资历水平、工作方式、解决争端的立场等等。

理想的业主必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经营管理的经验,有一定的融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也不错。其所拥有的项目,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审批手续和比较齐全的资料,而业主对于该项目的发展思路也很清晰,与承包商的讨论很专业很细致。

调查项目业主的资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调查,在与外方接触交往中形成印象,听取与外方熟悉人士对外方的评价,或者从银行或者有关专业机构获取资信状况证明等。

五、工程项目的现场条件和状况

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如果现场的自然条件、工作和生活条件恶劣的话,就会给完成项目带来很大困难,使得承包商增加额外开支,提高运作成本。

因此,首先要调查项目现场的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地貌、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和自然灾害状况,要了解全年不能、不宜施工的天数。其次要调查项目现场的工作、生活条件,包括三通一平状况,现场道路及其进出条件,生活配套设施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国政府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等。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四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四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7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我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外币兑换暂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下发执行。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外汇汇款,更好地为国内外客户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汇款的对象、条件和种类
(一)凡国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均可向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汇出汇款。
(二)凡国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个人以及海外华侨将其资金汇到我国内来,均可委托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各地工商银行解付。
(三)汇款人办理汇出汇款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向银行提供有关批准和证明文件。
(四)汇款方式有三种:电汇、信汇和票汇。
(五)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收取。
二、汇出汇款
(一)汇出汇款的申请
1.汇款人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时须填具汇款申请书,这是银行办理汇出汇款的基本依据,也是汇款人和银行之间的责任契约。
2.汇款人须将汇款申请书书写清楚(最好用英文打字,港澳地区可以使用中文)。注明汇款方式,汇款金额(包括货币符号),汇款人的名称、地址,收款人名称、地址(包括国名、城市名等),如收入帐户,须注明开户行的全称、地址、帐号、户名。如有附言,亦须填明。此外,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3.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存款户中支付货款汇往境外时,可到银行直接申请,并交验进口发票,提单或其他证件。如属预付货款,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应事先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待进口后,再办理进口核销手续。如汇款超出正常的业务范围(如利润汇出、资本转移、境外机构所需经费及企业清理后外方投资者分得资本等)均应先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再向银行提出申请。
(二)汇款前银行应认真审查:
1.汇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批准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2.使用外汇额度办理汇款时,除持有当地外汇管理局出具同意使用的“外汇额度调拨单”外,还应自备等值的人民币。“汇款申请书”、“外汇额度调拨单”和等值的人民币,三者必须一致、配套,不得差错。
3.使用在本行现汇存款办理汇款时,须凭汇款人填制的支取凭条及汇款申请书,并经本行核对印鉴及余额。
4.经办行收到注明留交出国人员用汇的外汇报单,先暂存于“暂收款项”科目内,待该出国人员到达时,经办人员须先验对其证件(护照、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汇款手续。
5.国外代理行委托我行办理转汇时,在审查委托函电的密押相符,头寸落实后,再内扣转汇的费用,将余款予以转汇。
(三)汇出汇款的处理
银行应按汇款人的要求,用电报或邮递的方式通知其代理行(汇入行)解付汇款。对于不属于银行及其代理行的过失,例如邮递延误、遗失、电报传递失误等,银行及其代理行均不负责任。
1.电汇
(1)缮打电汇汇款凭证和电稿一式三份(一份送交邮电局,一份留底计算费用,一份归档或作传票附件)。电报须加押,经复核后方能发出。
(2)电报内容要点
文字应力求简练、明确、完整。选择代理行要合适。头寸拨付要及时。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①发电日期。
②汇款编号。
③收报行(付款行)电传号(电报挂号)行名、地址。
④收款人名称、地址或帐号,开户行名称、地址。
⑤汇款人名称、地址或帐号。
⑥汇出货币与金额。
⑦头寸偿付条款。
⑧汇款附言。
⑨汇款行电传号(电报挂号)。
(3)如果委托与我行无帐户关系的代理行解付时,需经第三家与我行有帐户关系的银行解付,要同时发加押电报给帐户行指示划拨头寸,并缮制贷记通知书代电报证实书,留底作传票。
凡通过清算中心汇出的款项应按外汇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信汇
(1)缮打信汇委托书的内容要点
①汇款编号及汇出日期。
②付款行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③汇出货币与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地址或帐号,开户行的名称、地址。
⑤汇款人名称、地址或帐号。
⑥汇款附言。
⑦头寸偿付条款。
(2)信汇委托书的用途
①凡委托与我行有帐户关系的银行解付汇款时,第一联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解付行,凭此付款。
②委托与我行无帐户关系的银行解付汇款时,需通过与我行有帐户关系的第三家银行拨付汇款头寸,除填制信汇委托书外,还需缮制一套贷记通知书,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帐户行,帐户行凭此拨付头寸。
凡通过清算中心汇出的款项应按外汇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票汇
(1)票汇各联的用途
票汇格式有五联,其中第一联为正票,经银行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后,交购票人,凭此取款;第二联为票汇通知单(或称票根),经银行签字后寄付款行;第三联为票汇转帐贷方传票用作记帐;第四联为票汇转帐借方传票用作记帐;第五联为票汇卡片帐用作销帐。
(2)汇票的内容要点
开出的汇票要干净、整齐、不能涂改,应包括以下几项:
①出票行名称及有权签字人签字。
②付款行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货币种类,大小写金额。
⑤收款人名称。
⑥有效期(我行现定为六个月有效)。
⑦头寸偿付条款。
付款行应为我行的帐户行。
4.电、信汇款的退汇。
退汇的发生,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收款人拒收此笔汇款,并提出了拒收的意见,由汇入行将原款退回。这时,由汇款人将银行的汇款回单交回并出具证明,便可领回原汇款;二是汇款人改变计划,主动提出退汇,汇出行可根据汇款人的要求,向付款行致函(电)联系退汇。如付款行尚未解付,可要求其将汇款退回。如付款行已解付,在由付款行征得收款人同意并办好退款手续将汇款退到汇出行后,汇出行才能通知汇款人领取汇款。
5.票汇的退汇和挂失。
汇票的退汇需将正票(第一联)交回汇出行,才能凭以办理退汇手续。
票汇的挂失是指汇票邮寄过程中或其他原因丢失,汇款人应出具函件向银行要求挂失止付,汇出行以函(电)方式通知付款行,说明丢失情况,要求挂失止付,待汇入行同意后,并由汇款人的所在单位出具保函,保证原汇票如被善意持票人取款,愿负经济责任,经汇出行同意后才能将原票款退还或另开新票。
三、汇入汇款
(一)解付汇款的原则
汇入汇款一般采取收妥解付的原则,即接到国外帐户贷记通知书(或立即借记汇出行帐的通知书)后,方可办理解付手续。
1.收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转存外汇存款帐户,其余单位应予结汇。如果要求转存外汇存款帐户,需持外汇管理部门批文,方予办理。
2.收款人为个人者,如果要求提取,可按当天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并按规定发给侨汇券;如果要求存款,给予办理,一定期限后可解付外币。
(二)解付汇款时的要求:
1.必须查验领款人携带足以证明本人身份之证件,验明无误后,再请收款人在汇票正副收条上签名或盖章,在汇票背面背书,并在收条上或汇票背面详细注明证件号码、单位证明可以留下附在传票上作附件,以备存查。
2.如收款人不能亲自来行领取时,可委托他人代领,但代领人除持收款人证件及图章外,代领人还要出示本人证件,代领人并应在收条或汇票上签名盖章,收条上亦要注明代领人证件号码。
3.解付侨汇,严格掌握贯彻“谁款谁收”的原则。解付汇款时,查验证件要仔细慎重,按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冒领、差错,做到安全准确,注意保密。
(三)汇入汇款时的处理
收到境外汇入汇款,一定要做到:随到,随办,随解;尤其电汇,要求当天办完,最迟不能超过二个工作日。国外查询函电,应随到随复,不得积压。特殊急电,应立即电复。
1.电汇
经办行收到汇出行电传、电报后,首先应在汇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编号,然后进一步查验下列内容:
(1)应审查汇出行名称、地点、发电日期、收款单位、货币名称、金额等是否清楚,密押是否相符。汇款头寸拨交办法,要为我行能接受者。
(2)核对汇入汇款登记簿是否确未收到和未办理过,以防止重复办理。
(3)经审查后,将查询部分及头寸部分放在一起另行办理,同时填送“汇款通知书”。待头寸划到,即通知收款人。
(4)如收款人在异地,可委托异地联行或其他银行解付。
2.信汇
信汇可比照电汇处理手续处理。
3.票汇
(1)收款人持以我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来取款时,经核对出票行印鉴、签发日期及有效日期、付款金额及收款人、背书等各项内容无误后(有票根的,经与票根核对相符),办理付款。
(2)国外代理行委托我行解付汇款,其头寸偿还方式,采用以我行为受益人的汇票,我行可以向国外办理托收,待头寸收妥后,或者该行在我行开有帐户,我行被授权立即借记其帐户后,应立即通知收款人取款。
(3)由出票银行直接将汇票寄来我行,代为转交收款人的汇票,我行收到此种汇票后,应寄交收款人,并要求其背书后来行办理结算。
(4)国外代理行寄来以国外银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收款人系在我国内的外国人,我行根据代理行面函或汇票上注明的收款人帐号,查出收款人地址,可发函通知汇票上注明的收款人,请其来银行自取汇票,当场验明身份,办理签收手续后,将汇票转交来人处理。
(四)退汇的处理
1.收款人要求退汇或因收款人已回国而需退汇,我行须将汇款委托书退回汇出行(如电汇,用加押电报通知汇出行)。
2.若是汇出行要求退汇,应先核对退汇通知书的印鉴或密押,查清汇款是否已解付,如未解付,予以撤销;如其汇款头寸已划到,应退划汇出行并寄去票根或汇款委托书。
3.如汇入款已解付,应征求收款人同意后,再办理退汇。退汇时,如已结汇应按原结汇日牌价冲回解付之人民币折付外汇退回,另收1‰手续费,由汇出行负担。
4.侨汇退汇的原则:
(1)如国外汇出行接受汇款人的要求,主动来函、来电或退汇通知书要求办理退汇时,应及时办理退汇手续。
(2)收款人或姓名地址不详,经多方调查仍无法解付;或收款人已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代收,经向汇出行查询联系后,汇出行通知退汇的,可以办理退汇。
(3)收款人拒收,要求退汇的,应宣传党的侨汇政策,婉言劝其止退。经做思想工作仍不能解决,应向汇出行查询,由汇出行征求汇款人意见,汇款人亦同意要求退汇,此时才可以办理退汇。
(4)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侨汇,解付行一律不能主动随便办理退汇。
(五)票汇挂失止付办法
1.汇入行接到汇出行的汇票止付通知书后,应即查明已否解付,如未解付,应进行止付登记,同时并通知汇出行说明“尚未解付”,对汇款头寸听候汇出行处理。如已解付,应即回复汇出行“票款已付”。
2.对于已办止付登记的汇款,如果有人提示要求付款,在未获得汇出行同意之前,不予付款。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外币兑换暂行办法
一、中国工商银行代国家收兑外币。所兑入的外汇属于国家外汇储备,应按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移存给国家。
二、凡短期来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驻华外交、民间机构人员、常驻华的外宾、及境内居民均持本人身份证(如护照等),向我行办理外币兑换。
三、兑入外币
1.兑入的外币,应属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客户要求兑换无兑换牌价的外币时,可征得客户同意按托收方式办理,待收妥后按外汇买入价兑付。
2.兑入外币时,必须认真鉴别真伪,如系伪造的外币,予以没收。已经停止流通的外币,不予收兑。
3.客户持有的外币,经确认可以兑入并由客户填写“外汇兑换水单”,出示本人身份证后,可根据外币金额按该外钞当日买入价折算成外汇兑换券,并在持兑者的外钞申报单上加注兑换金额和加盖银行兑换证明章。
四、兑出外币
1.客户兑换外币,我行可按经批准的《非贸易外汇申请书》或通知书所列外币金额按当日外汇卖出牌价折算出售外币现钞或外币旅行支票,并开给“外币携带证”,也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兑给外汇汇出境外。
2.临时入境的客户兑换后未用完的外汇兑换券,在离境前凭身份证和兑换水单(六个月内有效)、或海关申报单批明的已兑换外币金额额度内,按照当日外汇卖出牌价兑还原兑换的外币。如我行无此种外币库存,可兑还等值的其他外币。
若原兑入外币水单上盖有“已发侨汇物资供应证”戳记的,则不能兑还原外币。
3.兑出外币时,应开给“外币携带证”如系小额外币亦可在出境证件上批注兑给外币金额,以便海关检验放行。
五、兑入及兑出的外币,应定期按币种分别编制“兑入及兑出外币日(月)报表,并按移存日钞买/汇卖的中间价折算,向当地移存行办理移存清算。

附三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暂行办法
为了搞好外汇担保业务,促进利用外资,加快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担保对象
凡按国家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均可向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担保。
二、担保条件
凡申请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批准程序。
(二)必须具备履行合约的条件,有偿还外汇的能力。
(三)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定条款明确。
(四)凡要求我行出具保函(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单位须向银行提供有外汇的单位的反担保。这种反担保可由当地计委出具,也可由具备足够外汇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各行在对外出具保函时,可视反担保单位的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交适当比例的外汇额度。无外汇的行政部门向我行担
保者概不接受。
(五)能按照我行规定交付手续费。
三、担保范围
保函主要用于投标、履约及还款等。如对外投标承包工程、对外公开招标、“三来一补”租赁、引进技术或设备及对外借款等。
四、担保的权利和义务
(一)外汇担保不仅是对外信誉的保证,而且对外承担了偿还债务的责任。我行提供外汇担保,应与债务人(申请担保单位)订立书面合约,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我行出具的保函非经同意不得转让。
(二)我行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如需修改所担保的合同,须征得我行同意。否则,我行出具的担保书将自行失效。
(三)我行提供担保后,在担保书的有效期内,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我行已部分或全部履行担保义务,有权向债务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四)我行提供担保后,在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如债权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我行出具的担保书即自行失效。
(五)我行出具担保后,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方式可与债务人协商订明。
(六)我行根据担保的实际风险,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并按规定收取担保费。
(七)我行出具对外“不可撤销担保书”必须列明下列主要条款:
受保方,债权人;
币别及本息总额;
利率;
支付条件和凭证;
货品或技术、设备、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有效期起止日期;
履行完毕或已过有效期自然失效;
银行的担保责任与已付金额成反比例,故担保总额根据付款情况随之减少或失效。
保函副本可抄送债权人之当地开户银行或财务公司。
(六)我行出具担保书后,必须在十天内将担保合同等有关资料连同对外担保备案登记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对履行情况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五、担保的申请
凡要求出具担保的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供:
(一)担保申请书。
(二)非本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供:
1.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
2.已经落实的各项投资来源的证明文件。
3.有关合同副本。
4.有关测算项目经济效益的资料。
5.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偿还外汇额度的计划和有关承诺文件。
6.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出具保函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的股份部分,由外商向国外银行(包括中国银行海外联行)借款,要求我行出具保函。我行应按照各筹各资的原则,对于外商投资的股份部分,不代其出具借款保函。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坚持要求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当地有关部门愿意代外商进行反担保,并将与保函金额相等的全部外汇额度和人民币存入我行作为保证金,外商又同意将其投资金额30%-40%的自筹资金事先提供至我国境内,我行亦可代其对外开立保函。
七、担保收费
担保收费,按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八、担保的授权与控制
我行任何一个分行对外开立保函,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也是一种或有负债,一旦委托开立保函的单位不能履约,我行就要凭保函之规定代偿债务,故需有一定的授权和控制。
(一)担保的授权。各行按下列档次掌握,超过者需请示总行核批。
1.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开立每笔不超过500万美元的保函。
2.其余二级分行有权开立每笔不超过300万美元的保函。
3.凡不涉及具体项目而能说明用途的借款保函,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应事先报总行审批。
(二)担保的控制。各行提供的外汇担保总额和对外债务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九、其他
(一)对进口成套设备分期付款或进口付款、借款、履约、补偿贸易等担保的申请,对外担保业务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不可撤销担保书
编号:
行:
根据 (借款方) 字第 号文
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
配套人民币贷款(大写) 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
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和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14天内代偿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四 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防止和减少由于汇率波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我行开办代客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代客办理外汇买卖的对象
凡拥有外汇的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金额机构)及其他单位,由于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金融活动,需要买卖外汇者,均可委托本行代为办理。
二、外汇买卖业务种类
外汇买卖货币系指各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一)即期外汇买卖
在外汇买卖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交易。
(二)远期外汇买卖
在外汇买卖成交后,超过两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包括固定交割日和选择外汇交割日两种:
固定交割日是指按指定日期进行的外汇交割交易。这类交易的外汇交割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选择外汇交割日是指客户可在成交日的第三天起至约定期限内的任何一天内按约定的汇率进行的外汇交割的交易。
三、外汇买卖的金额和期限
(一)每笔交易金额最小为2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汇。
(二)远期外汇买卖的期限一般为一至六个月。超过六个月者,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四、代客办理外汇买卖的具体手续
(一)办理外汇买卖的客户(除金额机构外),应提供对外签订有关经济、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的资料,作为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的主要依据。
(二)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时,必须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使用外汇额度抵押,也可使用现汇预交履约保证金(100%的预交履约保证金)。
1.自筹外汇或现汇留成,应在我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并提供存款帐号和金额。
2.使用外汇额度进行抵押担保的,应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提供“批准使用外汇额度通知书”并将相应的等值人民币资金存入我行或提供由开户银行出具的等值人民币保函。
3.使用外汇额度提前结成现汇预交履约保证金的,仅限于结成美元。
(三)上述有关证明经我行审核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外汇买卖申请书”(附式一),并提供“外汇来源证明书”(附式二),和“外汇买卖保证书”(附式三),经我行审核后,办理外汇买卖。我行办妥后,将发送“外汇买卖成交通知书”(附式四),详细说明成交的具体内容。
(四)申请单位委托我行办理远期外汇买卖,经成交,即不可撤销,并须按“外汇买卖成交通知书”规定如期办理外汇交割手续,否则,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一概由申请单位承担。如遇特别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交割者,应于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向我行提出修改申请书(附式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经我行同意后,重新确定新的交割日。由此而引起的一切额外支出,概由申请单位负责。
(五)申请单位和我行均无权单方修改办理外汇买卖申请书的货币、金额、汇率、交割日。
(六)外汇买卖成交后,我行将于交割日借记申请单位的存款帐户,并将买入的外汇贷记其“保证金”或“外汇存款”帐户。
(七)各行受理代客外汇买卖,一般应通过清算中心办理,有条件的行经总行同意也可自行办理。
五、外汇买卖收费
我行在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中,可采用国际外汇市场惯用的外汇买卖差价方式或另收取手续费的做法。但买卖差价或收取手续费都不能超过1‰。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式一 办理外汇买卖申请书
编号: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分行:
我单位因办理对外贸易业务,需支付外汇,请贵行在汇 率________起息日为________代我单位买入 __________________卖出_______ _____________并从我单位下列外汇帐户收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如远期外汇买卖,交割方 式采用:
择期交割 固定日交割
如市场汇率在______天内未能达到上述汇率水平,本申
请书自动撤销。
买汇依据:
买汇单位: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式二 办理外汇买卖外汇来源证明书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关于________公司办理外汇买卖申请书编号
_________按汇率____起息日____买入____________卖出____________。
兹证明在以下银行的存款余额: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
以备在外汇买卖交割日按期支付。
委托人 证明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式三 远期外汇买卖保证书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__________公司办理外汇买卖申请编号____ 委托贵行按汇率_____起息日____买入_____ ___卖出____________。
委托人 本 人
现由 保证 在交割日按期支付委托贵行卖出的
保证人 委托人
全部外汇金额。
委托人
如到期不能履行交割,贵行有权自动在 在以下银行
保证人
帐户支取卖出所需的全部外汇金额及因不能如期交割所引起的
各项费用。
银行帐户: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保证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式四 办理外汇买卖成交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
你______委托我行办理外汇买卖申请书编号
________,我行已代为成交。
1.汇率_____
2.买入_____
3.卖出_____
4.交割日期_____时间_____
请按上述成交金额按期支付。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盖章)
年 月 日
附式五 远期外汇买卖修改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__________公司委托贵行按汇率_____买入
___________卖出___________起息
日_____。因(原因)_____________。
请作以下修改:
1.交割日延至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汇率变动需增加外汇金额和因此引起的各种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远期外汇买卖保证书有效期请相应延至______。
委托人 保证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