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抓紧完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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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抓紧完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抓紧完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能源部

1990/07/03

能源安保(1990)609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自1987年开始,我部进行了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和《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工作,根据劳动部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特点,现制订出我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暂行办法》,请贯彻执行。

  压力容器登记工作要求于1990年完成85%。各网、省局要以指令性计划安排到各有关单位及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并将目前已完成的情况及下一步的安排于7月底以前寄部安全环保司。

  附:能源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暂行办法

  一、电力工业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安全与系统连接方式及运行方式有密切关系,有的压力容器的异常工况不仅影响设备本身的安全,还对系统内其他设备构成严重威协,有的设备是因本身原因构成事故,有的却是因系统原因构成事故,因此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除设备本身外,还必须包括与其相连的系统。除了执行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还应执行87年原水利电力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发的〔87〕水电办字第5号《关于发电厂高压除氧器安全问题的通报》,原电力工业部1981年发的《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原水电部生产司1984年发送的《关于开展除氧器等压力容器设备隐患情况复查的通知》,水电部生产司与基建司1986年印发的《关于发电厂压力容器及其系统安全情况的通报》等一系列规定与要求。

  二、电力生产中有些压力容器如大气式除氧器、部分疏水扩容器、热交换器、定期排污扩容器等不属于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范围,但历年的事故教训说明,这些容器的安全不容忽视,因此安全监察、定期检验、使用登记应包括这些容器。

  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实行发电厂自检及网、省局监察检验室监督检验的办法,检验应由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的检验员或经能源部、网、省局考试合格的锅炉监察工程师担任。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进行安全评级(评级方法见附件1),并有检验员所在单位及检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四、能源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一律填写《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以下简称“登录簿”)一式二份及劳动部“管规”附件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三份。

  《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由西北电管局统一印制。

  五、新压力容器投用前,使用单位携带“登录簿”、“登记表”及下列规定的文件向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规定文件: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如系现场组装,应有制造及安装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网、省局锅炉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监督检验报告。

  六、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登录簿”、“登记表”及检验报告向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七、主管网、省局应逐台认真核查有关资料、确认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登录簿”、“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给予注册编号(注册编号办法见附件2),填入“登录簿”及“登记表”。

  经核定安全等级(新容器为1、2级,在用容器为1、2、3级)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使用,不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八、属于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还应将“登记表”送劳动部门给予注册编号,并将其中一份“登记表”报劳动部门。如网、省局与劳动部门已订有规定,则按各地规定的办法办理。

  有的单位已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劳动部门的登录簿,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应持“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到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主管局进行注册编号,核对安全等级后,在使用证上加盖主管局的印章。若没有填写过“登录簿”,则补填《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

  九、在用压力容器在定期检验或重大修理改造、发生恶性事故修复后检验时,重新核定安全等级,并在检验报告上写明。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登记表”、“登录簿”、检验报告到主管网、省局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并及时报告劳动部门。

  十、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登录簿”、“登记表”、检验报告到主管局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劳动部门。

  十一、经检验确定安全状况为5级、使用单位核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持“登录簿”、“登记表”及时向主管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主管局应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 表示1级;
2 表示2级;
3 表示3级;
4 表示4级;
5 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法规规定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设备及系统布置合理;规定的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齐全并可靠投用;现场规程、管理制度齐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作用。

  (3)新压力容器和在用压力容器均应满足: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齐全并可靠投用,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投用时,应有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设备及系统布置基本合理;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基本齐全。

  3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经检验确定不需要修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基本齐全,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自动装置因故未投或投用不够正常;设备及系统布置存在一些问题,但能安全使用;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不够齐全,但已订规程基本满足设备安全运行需要。

  4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全;主体材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质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强度经校核尚满足使用要求;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必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改善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不齐全,或没有按规定投用,设备及系统布置不够合理,只能在限定条件使用;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不齐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4.不论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几级,安全伐排汽量都应核算合格。

  附件2: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注册编号办法

  一、属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规定范围压力容器的注册编号有两列:

  第一列按能源部注册编号,由四组代号组成(“登记表”上一律填在表格右面的空白处)。

×× ×× ×× ××
—— —— —— ——
| | | |
| | | |
| | | | 容器编号
| | | --------
| | |
| | | 容器代号
| | -----------
| | 单位代码
| --------------

| 网、省局代码
------------------


  第二列按劳动部“管规”规定,由五组代号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地、市级行政区
| | | 压力容器用途代号 | |划的流水号
| | ----------- | ----------
| | 压力容器用途代号 |
| ------------- | 注册年号末尾二位数
| -------------
| 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




  二、不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的注册编号,只用上述第一条规定中的第一列代号

  三、能源部注册编号代码规定如下:

  1.网、省局代码、单位代码按《电力工业事故卡片填报手册》规定。

  2.容器编号为使用单位容器顺序号。

  3.容器代号表示容器名称,用拼音字母表示: 压力式除氧器(YC) 大气式除氧器(DC)  

高压加热器(GJ) 低压加热器(DJ)
氢气贮罐(QG) 压缩空气贮罐(KG)
连续排污扩容器(LK) 定期排污扩容器(DK)
疏水扩容器(SK) 灰仓泵(HB)
压力油罐(YY) 其他换热容器(HR)
其他容器(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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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2002年7月26日)


内  容: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和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9件)
附件: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9件)
序号:1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关于聘用离、退休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90年7月6日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12日发布
说明:已被市人大《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1999年)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91年2月6日发布
说明:已被市人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91年4月5日发布
说明:已被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代替
序号:5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城镇临时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1993年2月17日发布
说明:已被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代替
序号:6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6年1月5日发布
说明:已被市人大《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2001年)代替
序号:7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1996年3月12日发布
说明:已被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代替
序号:8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1994年2月25日发布
说明:已被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代替
序号:9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9年4月7日发布
说明:已被市人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2001年)代替


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司法部


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1991年9月10日,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干警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根据人民警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警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行为准则是干警思想、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对干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实施本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自觉执行与加强教育相结合;自觉遵守与严格要求相结合;自我约束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二章 政治思想
第四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忠诚党的劳改、劳教事业,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劳改、劳教事业无私奉献。
第六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七条 坚定无产阶级立场,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抵制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不收听和传播境内外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不收看、收藏敌特“心战”宣传品;不购买、传看黄色淫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不声援和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游行、集会。
第八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各种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说真话,不说假话,提意见通过正常渠道,不背后乱发议论。不传播他人隐私,反对自由主义,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第十条 遵守社会公德,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敢于挺身而出。

第三章 执 法
第十一条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保障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法定权利,不打骂、体罚、虐待罪犯和劳教人员;认真做好对罪犯、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制度、标准保障供给,不克扣、挪用、侵吞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
第十三条 对罪犯、劳教人员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不准与罪犯、劳教人员认“老乡”,攀亲结友,发生经济往来;不准私自将罪犯提出监狱;严禁私放罪犯。
第十五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和以理服人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对罪犯、劳教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正确执行劳动改造政策,注意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搞超体力劳动。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罪犯、劳教人员的收押(收容)、释放(解教)、加刑(加期)、减刑(减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和准假,做到奖惩公正、严明、及时。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对罪犯、劳教人员使用禁闭和警戒具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滥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罪犯接见规定和邮汇制度,把好登记检查和监听关,不准私自给罪犯发信捎物和办理接见,严格管理罪犯、劳教人员财物,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
第二十条 深入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对点名、考核、检查、清监等工作要亲自到位,加强控制,严密监视,随时掌握罪犯、劳教人员思想动态,及时发现敌情和问题,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罪犯、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准使用罪犯管罪犯,不准利用劳教人员民管会成员代行干警职权。

第四章 廉 政
第二十二条 自觉做到为警清廉,不以权谋私,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反对腐败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不准利用办理罪犯、劳教人员减刑(减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和准假等手续,收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贿赂和馈赠。不准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家中接待罪犯亲属;不准单独接触异性罪犯亲属;不准单独对罪犯的亲属进行家访。因工作需要接触异性罪犯、劳教人员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干警在场。
第二十五条 在经济活动中,不得违反政策规定以任何理由收受额外费用。对承办业务所得“回扣”,一律交公处理;对在涉外活动中接受的礼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觉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在干部的提拔使用上,坚持任人唯贤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不任人唯亲;在专业职务评定、招干、提职、奖惩等工作上,坚持公开办事和民主监督的原则。领导干部涉及亲友、子女的就业、入党、提职、晋级等问题,应予回避,不准出面说情或插手干预。
第二十七条 个人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挪用或私分公款、公物。不准借开会、出差之机游山玩水。因公接待客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标准。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觉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记的绝对不记。
第三十条 不在私人交往、通信、公共场所或亲友面前谈论国家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一条 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或未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电报里传递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二条 因公外出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携带秘密材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第三十三条 不在罪犯、劳教人员面前谈论不该让罪犯、劳教人员知道的情况。不得利用罪犯、劳教人员整理、抄写、保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有关机关审核同意,不得发表或外传反映劳改劳教工作的剧本、通讯报道和录音录像及摄影作品。
第三十五条 不准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参观访问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劳动、生活、学习现场。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单位的安全规定,出入监、所大门主动示证,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遵守武器佩戴和使用规定,非因公外出不准携带枪、弹,不准将武器转借他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武器带入监区和劳作区。

第六章 警纪警容
第三十八条 工作时间集中精力,不高声谈笑、嬉耍、打闹,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单位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爱护集体财产,搞好公共卫生,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
第四十条 严格遵守着装规定和要求,不得将警服当便服穿或警服与便服混穿。
第四十一条 妥善保管警服、警帽和警徽等,不在监区(劳教人员活动区)内乱放和晾晒警服;不随意更改警服式样和警用符号。不准私自制作和买卖警服,不准将警服赠送、借给非着装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上班时一律着警服。非因公外出一般不穿警服。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贸易洽谈会等经济活动不穿警服。
第四十三条 上班时保持衣冠整洁,举止端庄,不敞怀、挽袖、卷裤腿、歪带帽子,不穿拖鞋或赤足。
第四十四条 男干警不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女干警不留披肩发,上班时不许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手饰等。
第七章 语言举止
第四十五条 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学说普通话,克服语言交流中的障碍。
第四十六条 对罪犯、劳教人员作报告、讲话和谈话时,做到语言规范、文明,表述准确、清楚,引用法律条文正确。
第四十七条 与群众、同事接触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对来单位办事的同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讲究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