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56:40   浏览:9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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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


教财〔2004〕8号


  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至2005年,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农村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工程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质量监管,较好地保证了工程质量。但是,少数地方还存在着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中小学危房改造机制不健全,配套资金不落实,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工程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和问题,甚至个别地方把旧危房改造成了“新危房”。对此,各地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程组织领导,落实工程管理责任

  工程建设实行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发展和改革(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的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教财〔2003〕5号)要求,成立工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工程领导和管理责任,全面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各级危改办在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全国危改办负责全国工程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危改办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省项目管理人员的组织培训;市(地)级危改办负责本市(地)工程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辖区内竣工备案项目逐一复核。县级政府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县级危改办对每个工程项目要做到危房面积核实到位、项目开工指导到位、项目竣工验收到位。项目竣工后,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竣工项目逐一进行验收,并报市(地)级危改办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教育、发展和改革(计划)、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与沟通,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各级危改办的作用,同时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主动承担相应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侧重负责工程规划制定和组织管理;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侧重负责按基建程序对工程项目立项审核;财政部门侧重负责工程资金管理;建设部门侧重负责工程建筑质量监管。

  二、健全危房改造保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资金投入

  各地要继续完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建立稳定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渠道。对工程基础建设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并本着为农村教育办实事的原则,给予减免优惠。严禁以各种名义对工程项目高收费、乱收费。

  所有危房改造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按建设进度拨付,要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和到位,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招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建设中要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派驻各地专员办、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项目稽查办和教育行政部门内审机构要联合组织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全国危改办也将对各地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工程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工程质量是校舍安全的基本保障,是危房改造工作的生命线。各地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作为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确保危房改造项目的建筑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

  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规范危房鉴定、校园规划、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不管是中央补助还是地方自筹资金的危改项目,不管是新建还是改扩建项目,不管是楼房还是平房,凡是纳入工程的,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要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针对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改造不规范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做法加以解决。凡具备监理条件的要严格实行监理制,不具备监理条件的,县级危改办应选派熟悉基建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程监督小组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危改项目质量的监管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追究制度,切实执行工程质量“问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履行规定手续,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所有参与危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校舍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完善危房查勘鉴定制度,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

  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和险情紧急处理预案制度,对中小学危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避险、早改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舍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校舍安全,并明确职责,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危房鉴定,并明确责任主管部门,切实做到经常检查,定期养护,及时修缮,确保校舍正常使用。对那些暂时无力改造的危旧校舍,要重点监控,严重的要及时封闭停用,D级危房必须全部拆除。要妥善安排好危房改造期间的周转校舍,避免出现“露天学校”或“游击学校”,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发现校舍险情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险情紧急处理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不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的,责任在学校;发现险情不及时避险、改造的,责任在县级政府。

  各地要增强防患意识,做好危旧校舍的安全和在建项目的质量复查工作,做到复查不留死角。对于在复查中发现没有办理工程投建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以及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可靠性检测,该加固的要加固,该停止使用的坚决停止使用,确保校舍质量安全。

  各地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对本地区2001年至2003年中小学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整改措施,并将自查结果于5月30日前报全国危改办。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将责成全国危改办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将严肃查处,并将核减该省下年度中央专项投资和暂停审批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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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防护及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防护及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2011]109号


北京、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的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及其安全,决定开展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防护及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管理,对于保持其生物学特征,保证疫苗产品质量及生物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防护及管理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切实做好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防护及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分阶段开展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疫苗生产企业应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附件1的要求填写疫苗生产用菌毒种信息表。疫苗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7月底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以及疫苗生产用菌毒种信息表及时上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防护与管理现场检查工作由疫苗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防护及管理自查情况,选派参加过世界卫生组织疫苗质量风险管理培训班的药品GMP检查员等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应包括:菌毒种的三级库管理、菌毒种的检测、领用记录与生产工艺、生产指令相对应、储存方式及实质性管理等。检查要点详见附件2。
  现场检查工作应在2011年8月底以前完成。
  (三)监管部门监督抽查。国家局将根据各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况,结合2011年度疫苗生产企业药品GMP跟踪检查工作计划,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防护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三、相关要求
  (一)疫苗生产企业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全力参与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防护及管理的整顿,接受现场检查时应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如故意逃避、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记录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组织开展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防护与管理现场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成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可采取责成企业停产整顿、收回药品GMP证书等措施,确保疫苗产品质量安全。

  请各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疫苗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连同企业填报的疫苗生产用菌毒种信息表一并上报国家局。专项检查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崔野宋、刘景起
  电 话:010-88330850、88330864
  传 真:010-88330854


  附件:1.疫苗生产用菌毒种信息表
     2.检查要点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64013.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
1.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
1.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
缴的消费税。
2.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3.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CIRCULAR ON SOME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EVY OF CONSUMPTION TAX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6 May 1994 Coded Guo Shui Fa[1994] No. 130)

Whole Doc.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to the tax bureaus of Harbin, Shenyang, Xian, Wuhan,
Guangzhou, Chengdu, Changchun and Nanjing:
Sinc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sumption Tax and their related stipulations,
various localities have continuously sent in reports on some questions
arising in the course of implementation, demanding clarification of these
ques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opinions voiced during discussion at the
forum on questions concerning consumption tax, we hereby inform you of a
few concrete issues concerning tax collection as follows:
I.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levy of tax on the placing of orders
for processing materials
(1) With regard to the taxable consumer goods processed by individual
managers entrusted by the tax payer, consumption tax shall be paid at the
location of the consignor after these goods are taken back by the
consignor.
(2) With regard to gold, silver, jewelry, pearl and jade processed on
order of individual consumers, consumption tax may temporarily be levied
in light of processing charges.
II.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deduction of tax already paid for
consumer goods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Law of Consumption
Tax, with regard to taxable consumer goods continuously produced with the
already taxed consumer goods purchased externally or processed on a
commission basis, the buying price of the already taxed consumer goods for
external purchase, or the withheld consumption tax collected and paid on a
commission basis for the already taxed consumer goods can be deducted when
consumption tax is calculated and levied. The buying price or the
consumption tax which can be deducted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refer to
the buying price of the already taxed consumer goods for external purchase
actually consumed in the current period or processed on a commission basis
or the withheld consumption tax collected or paid on a commission basis.
(2) With regard to the taxable consumer goods continuously produced
by the enterprise using the already taxed consumer goods which were in
stock before the end of 1993, the already paid tax is allowed to be
de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tual purchasing cost (excluding
value-added tax) of the already taxed consumer goods when the consumption
tax is calculated and levied.
(3) With regard to the vehicle tires produced continuously by the
enterprise using the already taxed vehicle tires (inner tires or outer
tires) purchased externally or processed on a commission basis;
motorcycles produced continuously with already taxed motorcycles purchased
externally or processed on a commission basis (such as tricycles remodeled
with two-wheeled motorcycles purchased externally), when calculating and
collecting consumption tax, the buying prices of the already taxed vehicle
tires and motorcycles purchased externally or processed on a commission
basis are allowed to be deducted or the consumption tax to be calculated
and levied on the basis of the already paid consumption tax.
This Circular is put into practice from the day of receipt of the
text.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