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00:37   浏览:9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体艺〔2004〕6号


  近年来,我国血吸虫病疫情明显回升,血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在全国12个血吸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尚有110个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疫区县(市、区)。为切实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趋势,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国务院近期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并召开了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作了进一步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发〔2004〕14号《通知》和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以下简称血防健康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与卫生部门配合,确保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血防健康教育。

  二、进一步部署和安排血防健康教育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37号)要求,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完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对本地区中小学血防健康教育进行进一步部署和安排。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并切实采取措施,落实血防健康教育工作。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血防健康教育活动。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校要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地方课时,根据血吸虫病发病特点和流行的季节性、规律性,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血防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并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如通过上一堂血防健康教育课、看一次血防健康教育录像或听一次血防专题讲座、开展一次血防健康教育的课外活动、结合语文课教学内容写一篇与血防健康教育相关的作文、每所学校利用黑板报或墙报办一期血防健康教育专栏等形式,对学生普遍进行血防健康教育。

  四、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学生接触疫水。每年6-10月是血吸虫病感染高发季节,血吸虫病流行区各中小学校要与学生家长密切配合,教育学生避免在有钉螺分布的区域游泳、戏水、捕鱼等,防止接触疫水。组织学生开展室外活动时,要提出相应的防护要求,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学生接触疫水。放暑假前夕,学校要通过致家长信或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与学生及家长签订责任状,严禁学生暑假期间下疫水游泳、戏水、捕鱼等。

  五、加强对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作为学校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以及学生感染急性血吸虫病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当年的10月30日之前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通过部级学具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通过部级学具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2001-07-08

教基厅[2001]8号


  为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的部署,今年6月组织召开了教育部小学学具鉴定会,并对通过省级学具鉴定报我部备案的单位及产品进行了审查。现将通过部级小学学具鉴定的单位及其产品、通过省级小学学具鉴定并报我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单位及产品予以公布(见附件一、二)


  鉴于目前个别地区学具管理工作没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执行,在管理体制、鉴定、配备(发行)和使用等方面还存在混乱状态,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加强学具的管理工作是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具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严防把学具配备管理工作当作创收手段去操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学具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学具管理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我部颁发的《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教基厅[2000]19号)和《关于开展小学学具鉴定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0]20号),认真做好学具的鉴定、配备和使用等具体业务工作。


  三、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可在全国范围配备(发行),通过省级鉴定并报我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学具产品仅限在本省配备(发行)。各地配备(发行)的学具必须是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或通过本省学具鉴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学具产品。学具配备的数量和品种不得超出目录范围,学校有权拒绝超出目录范围学具的配备。学具的配备要贯彻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

  四、各级学具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学具的使用管理和教师培训等工作,要防止学具只配不用的现象,学具的建、配、管、用工作由单一部门承担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组织保证。各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提高学具使用效益的活动,充分发挥学具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作用


  五、遵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中“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要求,各地要认真清理整顿学具配备(发行)环节。学具的订购、配备工作不得交由企业操作。学具产品的选购要实行招标制,杜绝个人行为和“内定”的不正常操作方式。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参与学具配备(发行)中具体的经济活动。严禁在学具管理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六、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生产企业销售价的毛利润不应超过合理成本的25%,配备(发行)环节总费用不得超过订购价的25%(含工厂折扣款)。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索要或接受任何形式的提成、回扣或除学具以外的捐赠。要减少学具发行的中间环节,降低发行费用,把最低价格的学具产品配备到学生手中。

  七、我部将对学具实行质量跟踪监督,保证学校配备的学具质量。通过学具鉴定的单位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对鉴定后改进产品设计与用料的必须报我部审核。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和监督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于在学具配备(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与产品质量问题,学校及个人均可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对于违反教育部规定在学具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通过教育部小学学具鉴定的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打“√”为通过鉴定的学具产品)

序号
单  位
数学学具
自然学具
美术学具

1
大梁山文教科技有限公司




2
南通海易标牌有限公司




3
北京智发教学用品厂




4
北京先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5
浙江余姚市育才教学仪器厂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6
江苏海门市春华塑料制品厂




7
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8
浙江金华市迅达实业有限公司




9
北京翔云工艺美术社




10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11
安徽科慧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12
宁波保税区远东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13
宁波大风车教育器材有限公司




14
江苏大丰丰文集团有限公司




15
宁波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杭州市瓶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17
宁波华雄智能开发有限公司




18
湖州立方集团有限公司




19
西安市求知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20
北京市百佳艺苑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21
江苏共创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通过省级小学学具鉴定经教育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打“√”的为通过鉴定的学具产品)

序号
单  位
数学学具
自然学具
美术学具

1
重庆市教鸿学具厂




2
重庆市冠达教学设备厂




3
重庆市启智文教用品厂




4
宁波保税区远东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5
湖州立方集团有限公司




6
大梁山文教科技有限公司




7
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卫生法制理论研究论文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卫生法制理论研究论文的通知

卫办政法函〔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总结卫生法制工作的典型经验,加强卫生法制理论研究,培养和挖掘卫生法制理论建设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做好今年“四五”普法的总结验收工作,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拟举办卫生法制理论研讨会。现就有关征文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文对象
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团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卫生法制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人员。
二、征文内容
(一)卫生法律理论方面的新认识、新观点;
(二)卫生执法监督方面的新实践、新经验;
(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方面的新思路、新探索;
(四)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三、征文要求
(一)结合实际,用事实说话,言之有物;
(二)有一定的理论创新,观点新颖,见解独到;
(三)字数在3000字以上。
四、征文截止日期为2005年7月31日。
五、来稿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一号
卫生部政法司法规处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文”字样
E_mail:fagui_moh@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010-68792396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卫生法制工作的处室协助做好征文的组织和稿件提供工作。
卫生法制理论研讨会计划今年下半年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会议交流文章将根据论文数量和质量确定。研讨会议通知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