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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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第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根据一些地方反映,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事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所称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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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中国外交部 保加利亚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和加深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和扩大国际合作,加强两部、两国驻第三国大使馆及其他有关外交代表机构间的合作和经验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一、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举行会晤,副部长在需要时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上述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内容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双方有关司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就国际关系和国际政策、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重要问题,以及在新闻、文化和领事领域内的双边合作问题进行磋商。

 三、双方直接或通过本国大使馆相互通报本国的内外政策和对国际重大问题的态度和立场,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在需要时,两国大使馆可请求对方外交部向其介绍有关情况。

 四、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将保持经常接触,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加强交往和信息交流。

 五、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保持经常接触,并在需要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六、双方互相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旨在发展双边关系和促进两国人民间相互了解的各项工作。

 七、双方支持两国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和科技合作,支持两国间的文化、科学、教育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支持签订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条约、协定和工作协议的努力。双方促进各社会政治团体、各部、各主管部门和新闻机构之间的往来与合作。

 八、双方支持两国国际问题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

 九、双方根据本协议派遣的代表所需国际旅费和行李费由派出国负担;停留期间的费用(包括住宿、用膳、医疗、交通、文娱活动等)由接待国负担。

 十、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

 十二、双方在磋商期间将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佩特尔·姆拉德诺夫
    (签字)            (签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价申报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价申报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的过快上涨,保持市场物价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决定对少数价格已放开的重要商品和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及备案制度。
第二条 凡物价部门指定的区内生产企业和收费单位,包括中央驻疆单位及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商品及收费的生产或执收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提价申报和备案按照隶属关系管理,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市场情况,选择生产和供应数量大、对市场有主导作用的生产企业或重要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作为指定的提价申报和备案单位。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指定的申报备案单位向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各州、
地、市物价部门指定的提价申报和备案单位名单须报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提价申报和备案单位名单可根据需要进行变动和调整。
第四条 提价申报和备案的商品及服务项目,原则上按本办法公布的目录执行(见附表一和附表二)。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对提价申报和备案的品种进行相应调整。各地调整提价申报和备案品种,必须经州、市政府或地区行署核准,并报自治区物
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列入提价申报和备案的品种和项目,被指定单位如需提价,必须向物价部门办理提价申报或提价备案手续,按规定填报提价申报表或提价备案表,并提供提价原因等有关资料(见附表三及其说明)。
第六条 物价部门在接到提价申报和备案报告后(以送达签收日期为准)的10天(备案10天)内,必须向提价申报、备案单位做出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即可视为物价部门对提价申报、备案内容的认可,提价申报、备案单位即可按照提价申报和备案方案执行提价措施,并抄报物
价部门。对少数重要商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组织各州、地、市物价部门或召开行业协调会进行平衡协调和衔接。
第七条 对下列提价行为,物价部门有权进行干预和制止:
(一)生产经营成本没有变化,或稍有变化,生产经营仍有一定利润的;
(二)利用供求矛盾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
(三)决策失误发生亏损,通过涨价转嫁的;
(四)当地政府规定限价或暂时不许涨价的少数品种,企业擅自提高价格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政策的提价行为。
第八条 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和非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均享受同等价格政策。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的提价意向未经批准或受到干预和制止时,非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不得擅自对规定提价申报和提价备案品种实施提价或涨价;经物价部门批准,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
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实施提价时,非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实行提价申报和提价备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形式仍为市场调节价,其明码标价形式仍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提价申报及提价备案制度的企业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表一、二、三
附表一
提价申报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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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商品名称或 │ 规格、等级 │ ┃
┃号 │ 收费项目 │ 型 号 │ 指定企业(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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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钢 材 │ │ 八钢  ┃
┠──┼─────────┼─────────┼────────────────┨
┃2 │ 水 泥 │ │ 新疆水泥厂、卡子湾水泥厂、 ┃
┃ │ │ │ 7008(天龙)水泥厂 ┃
┠──┼─────────┼─────────┼────────────────┨ 7008(天龙)水泥厂
┃3 │ 统配煤炭 │ │ 乌鲁木齐矿务局、艾维尔沟煤矿 ┃
┠──┼─────────┼─────────┼────────────────┨
┃4 │ 肥 皂 │ │ 乌鲁木齐日用化工厂 ┃
┠──┼─────────┼─────────┼────────────────┨
┃5 │ 洗衣粉 │ │ 乌鲁木齐日用化工厂、梧桐化 ┃
┃ │ │ │ 工厂、盐湖化工厂 ┃
┠──┼─────────┼─────────┼────────────────┨
┃6 │ 普通卫生纸 │ │ 向当地申报,申报企业由各地 ┃
┃ │ │ │ 自行确定。 ┃
┠──┼─────────┼─────────┼────────────────┨
┃7 │ 部分中西药 │ 具体品种单列 │ 新疆制药厂、乌鲁木齐制药厂、 ┃
┃ │ │ │ 西域制药厂、乌鲁木齐中药厂 ┃
┠──┼─────────┼─────────┼────────────────┨
┃8 │ 食 糖 │ 白砂糖 │ 各糖厂(出厂价格) ┃
┠──┼─────────┼─────────┼────────────────┨
┃9 │ 大中专报名、 │含普通高校、中专 │ ┃
┃ │ 考试录取费 │ 及成人大中专 │ 自治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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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提价备案品种
┏━━┯━━━━━━━━━┯━━━━━━━━━┯━━━━━━━━━━━━━━━━┓
┃编 │ 商品名称或 │ 规格、等级 │ 备 注 ┃
┃号 │ 收费项目 │ 型 号 │ ┃
┠──┼─────────┼─────────┼────────────────┨
┃1 │ 学生作业本 │ │ 向当地物价部门报备,指定 ┃
┃ │ │ │ 企业由各地物价部门自行确定 ┃
┠──┼─────────┼─────────┼────────────────┨
┃2 │ 面 粉 │ 七五面 │ 同上 ┃
┠──┼─────────┼─────────┼────────────────┨ 7008(天龙)水泥厂
┃3 │ 菜籽油 │ │ 同上 ┃
┠──┼─────────┼─────────┼────────────────┨
┃4 │ 酱 油 │ │ 同上 ┃
┠──┼─────────┼─────────┼────────────────┨
┃5 │ 醋 │ │ 同上 ┃
┠──┼─────────┼─────────┼────────────────┨
┃6 │ 牛 奶 │ │ 同上 ┃
┠──┼─────────┼─────────┼────────────────┨
┃7 │ 鸡 蛋 │ │ 同上 ┃
┠──┼─────────┼─────────┼────────────────┨
┃8 │ 猪、牛、羊肉 │ │ 同上 ┃
┠──┼─────────┼─────────┼────────────────┨
┃9 │ 托儿费 │ │ 同上 ┃
┠──┼─────────┼─────────┼────────────────┨
┃10│ 粳 米 │ │ 同上 ┃
┃11│ 食 糖 │ 白砂糖 │ 同上(零售价格报备) ┃
┗━━┷━━━━━━━━━┷━━━━━━━━━┷━━━━━━━━━━━━━━━━┛
附表三
企业提价申报(备案)表申报(备案)单位:(盖章)年 月 日签收(单位): (盖章)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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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 ┃
┠────┼──────────┤ ┃
┃规格等级│ │ 提价原因 ┃
┠────┼──────────┤ ┃
┃计量单位│ │ ┃
┠────┼──────────┤ ┃
┃价格类别│ │ ┃
┠────┼──────────┤ ┃
┃现行价 │ │ ┃
┠────┼──────────┤ ┃
┃拟调价 │ │ ┃
┠────┼──────────┤ ┃
┃提价差额│ │ ┃
┠────┼──────────┤ ┃
┃提价幅度│ │ ┃
┠────┼──────────┤ ┃
┃提价总额│ │ ┃
┃(全年)│ │ ┃
┠────┼──────────┤ ┃
┃提价日期│ │ ┃
┠────┴──────────┼──────────────────────┨
┃应附列的有关资料: │ 物价部门意见: ┃
┃1.全年生产购销数量 │ ┃
┃2.进货渠道 │ ┃
┃3.质量检验报告 │ ┃
┃4.成本资料 │ ┃
┃5.有关提价原因的详细分析报告│ ┃
┃6.营业执照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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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价格类别按出厂价、收购价、批发价、进货价、零售价或收费标准如实填报;
2.提价原因一栏按供求因素、成本因素、其他因素,择其主要影响因素加 以简要说明;
3.在附列有关提价原因的分析报告中,要按下列内容予以详细说明:
(1)供求因素。包括产销与供求状况,市场行情与发展趋势预测。
(2)成本因素。属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的影响,须分别说明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单位产
品成本的影响,费用、工资增加等对生产经营总成本的影响;属于购进成本提高的影响,必 须说明供货单位、进价变动情况以及经营费用变化情况。
(3)其他因素。分别说明政策变化影响及其他非常规因素的影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通知和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价申报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1)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价申报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必须做到:
一、各地、各生产经营企业对规定的提价申报及备案品种,提价前应按时提出提价申报及备案报告;对国务院列入监审品种而自治区未列入提价申报备案品种、属自治区物价局管理或自治区物价局委托地州市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品种,自治区和各地物价部门应按国务院通知精神,按时
向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审核生产经营企业的提价申报及备案报告,并按规定的时限给予明确答复。对没有充分理由或可能影响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的提价要求,要给予适当的干预,各生产经营企业应遵照执行。
三、各地州市物价部门对本地监审品种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应于每月底汇总上报自治区物价局。
四、对国务院列入监审的品种和自治区列入提价申报备案的品种,自治区和各地物价部门要有计划地定期审价,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利润等进行核算,掌握各类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利润情况,研究合理的利润率水平和价格水平,以指导企业和市场的价格。在审价时,还要对生产经
营企业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执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执行差率、费率、限价规定的情况和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进行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保持市场物价相对稳定,最根本的是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各地要认真实行市长负责制,抓好“菜篮子”工程,稳定城乡副食品价格。
六、各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加强市场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疏通流通渠道,整顿市场交易秩序,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有序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附件(2)(1994年3月8日 国发〔1994〕16号)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使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国务院决定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应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
(二)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第一,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第二,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三)监审价格的具体种类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项目等20项(见附件)。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每项中要监审的具体品种。
(四)价格监审工作要在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和企业定价自主权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将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下级政府也有义务按要求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情况。
二、调价备案与审核
(一)附件所列监审种类中属于地方政府定价的项目,在价格调整时,要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在调整价格时,要于调价前5日向当地价格
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与下述申报审核的内容相同;
(二)在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对其品种的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和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进行审核。须审核的品种和须实行审核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实行审核的品种,其调价申请由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须报请审核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申报。对原定价部门和企业的申报要在规定时限(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
(五)对申报调价的品种,在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干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汇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
三、对价格的引导与干预
(一)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肉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要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尽快完善和推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以及利润率,供企业定价时参考;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有关企业遵照执行。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
(四)对蔬菜等鲜活商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批发市场价格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
四、对价格监审情况的检查
(一)列入监审的种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审价,还要审核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控制标准的情况;
(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觉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价格检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五、价格监审的实施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可结合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种类,确定代表品的规格;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并将落实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种类名称 价格形式
1.面粉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2.籼米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3.粳米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4.食用植物油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5.猪肉或牛羊肉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6.鸡蛋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7.牛奶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8.食盐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9.食糖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0.酱油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1.洗衣粉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2.民用煤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3.液化石油气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4.民用煤气 收费标准
15.房租 收费标准
16.自来水 收费标准
17.学杂费 收费标准
18.托儿费 收费标准
19.医疗费 收费标准
20.市内公共交通 收费标准



199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