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0:52:14   浏览:8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998年10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确保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和《财政部
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共4亿元,应按规定专项用于退还本省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压普通住宅是指:
(一)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本办法印发前尚未销售的各类商品住房(不包括别墅和度假村等,下同);
(二)在1998年12月31日前未竣工的停缓建工程,经续建或改建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各类商品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房价低于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规定的限价、销售给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积压普通住宅。不包括已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微利住房等。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经依法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拥有积压普通住宅产权、并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含国家控股的交通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权益企业)。
第六条 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补助标准按其拥有的积压普通住宅所使用土地的基准地价确定,基准地价以各市、县、自治县印发的现行文件为准,原则上按统一的基准容积率将单位土地出让金补助金额换算成单位建筑面积补助金额(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金额等于每平方米基准地价
除以基准容积率)。各市、县、自治县基准容积率确定为:海口市2.5,三亚市、琼山市2.0,儋州市(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琼海市、文昌市1.8,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1.6,通什市、屯昌县、定安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1.5,乐东黎族自治县
、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1.0。
本办法所称基准容积率仅作为计算土地出让金退还的依据。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退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列市本级支出;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由省财政厅直接退付,列省本级支出。
第八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应将销售积压普通住宅情况每月向所在市、县、自治县财政局集中申报一次,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实际进度退付。
第九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需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积压普通住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筑平面竣工图纸;
(四)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未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证明文件以及交清地价款的证明等;
(五)房屋销售合同;
(六)房屋销售发票;
(七)购房户的证明文件(居民直接购买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件,非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或拆迁居民集中购买的,提供购房者花名册并附身份证件);
(八)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和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应提供文件和材料原件以便核对),一份交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建档,一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和退还手续:
(一)房地产权益企业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
(二)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将审核情况于每月10日前汇总列表报省财政厅(格式见附件2),并同时报送房地产权益企业首次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四)省财政厅于每月20日前汇总列表报财政部审批;
(五)财政部审核批准拨款后,省财政厅向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下达预算追加指标,并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自接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7日内退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直接由省财政厅从中
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退还。
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申报的先后顺序审核安排,直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安排完毕为止。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退付房地产权益企业,坚决杜绝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2.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略)

附件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竣工时间:
总投资:
建筑面积(平方米):
销售价格(元/平方米):
销售面积:
其中:已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面积
本次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面

单位面积应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金额(元/平方米):
本次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大
写):
房地产权益企业名称:



1999年10月28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活动的通知

国艾办函〔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
  2011年12月1日是第24个“世界艾滋病日”,我国的宣传主题是“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英文主题Getting to zero),副标题是“全面预防,积极治疗,消除歧视”。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和“五扩大,六加强”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深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今年的宣传主题,在12月1日前后开展系列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重发挥党政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参与艾滋病日活动,深入基层,看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要深入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一线,听取防治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慰问防治工作人员,推动防治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今年的宣传主题,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领导干部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培训,将艾滋病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认识。

  二、认真落实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任务

  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履行责任,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将开展好今年艾滋病日活动的宣传作为新闻宣传媒体的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新闻报道、科普知识、人物访谈、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三、积极开展艾滋病检测治疗宣传活动

  各地要大力宣传“四免一关怀”政策,广泛宣传积极治疗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积极治疗的宣传活动。要动员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接受检测,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检测咨询,及时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对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服务。要大力宣传治疗效果,促进更多符合条件的感染者接受治疗;动员家庭和社区参与,帮助感染者和病人提高治疗依从性。

  四、统筹安排艾滋病日活动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部委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实际,围绕艾滋病日宣传主题,安排本系统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利用好学校、艺术表演和文化娱乐场所等阵地,动员大中学生和文艺表演人员开展防治宣传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要针对各自的工作对象人群,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各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制定艾滋病日活动计划,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好艾滋病日宣传各项工作。

  为支持各地宣传工作,我办委托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编印制作了主题海报等宣传材料,近期将材料的电子模版和部分材料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卫生部门要主动配合,为各部门的艾滋病日活动提供宣传内容、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艾滋病日活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我办。

  联 系 人:国艾办政策协调部 周郁、陈清峰

  联系电话:010-83164579

  传 真:010-83164579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