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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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宣传教育、法律约束、行政管理、经济措施、利益导向相结合的机制。现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要求,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和主要职责作如下规定:
计划生育委员会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全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条例》的要求,研究拟订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法规;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助计委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人口出生和
计划生育统计;组织计划生育宣传;组织对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工作;搞好药具计划发放和管理工作;大力推广安全、高效、简便的节育新技术;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共同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工作。
计划委员会
研究、协调我省人口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及有关的方针、政策;会同计生委编制全省人口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安排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建投资、物资、设备指标;会同科委编制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
教育委员会
负责在初中以上学校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和青春期教育的课程;农村各类成人学校要结合实际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教育,有条件的还可举办家庭教育培训班或讲座;推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组织力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和避孕药物的研究;负责制订和检查落实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二
女在中、小学就读的优惠政策和办法;加强教师(包括民办、代课教师)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在处罚期内不予转正、晋升、评奖,生育第三孩的当自行离职处理,不再聘用。
民族事务委员会
在少数民族中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协同计生委研究、制订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管理以及认同、更改民族成份等政策、办法,依法推动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工作。
科学技术委员会
负责审定和下达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计划生育科研经费,组织计划生育的有关重大项目科技攻关,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审定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组织安排人口发展战略等软课题研究。
建设委员会
指导和督促各级建设委员会在办理施工单位各种手续、执照时,按《条例》规定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配合计划生育部门落实好施工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奖惩工作,把计划生育情况作为行业评比的一项内容。
农业委员会
在拟定和调整农村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相配套。在研究、制订承包土地、山林、茶果、滩涂、集体企业和提供良种、燃料、紧缺物资及技术、信息服务等政策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照顾;对计划外生育的,依法给予必要的限制与处罚。
扶贫工作要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两项工作指标同时检查、考核、评比,对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可优先支持扶贫资金、物资,提供技术服务,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的贫困户不享受扶贫优惠政策。
农业厅
实行农村独生子女可享受承包双份口粮田,计划外生育子女成年前不得享受承包口粮田和责任田,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收回一份责任田,不得承包茶(果)园、畜牧、养殖等集体企业的政策,上述规定纳入农业承包合同,加强监督和管理;在农村开发性生产和集体资金、种苗供应上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应予优先安排,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应加以限制。
林业厅
对实行计划生育好的乡(镇)、村和农户,可优先发放林业发展基金;对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村和村民小组,不发放森林采伐证和林业发展基金;实行集体林木股东会的地方,在自然增股时,独生子女可享受双份自然股;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自然增股,不实行计划生育的
家庭在股份上还应加以限制;未实行林木股东会的地方,在分配集体林木收益时,独生子女可享受双份的收益分配;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参加集体林木的收益分配;林场在招用临时工时要审检计划生育证明,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予招用。
水产厅
指导和督促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在办理渔民、水产船民出海签证手续时,对独生子女户和只生二女户应予以优先照顾,对不实行计划生育者加以限制;在安排承包滩涂水面时,独生子女可享受承包双份面积,计划外生育的子女,成年前不得享受承包滩涂水面。
司法厅
指导和督促各级司法主管部门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中,积极宣传《宪法》、《婚姻法》及其它法规中有关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条款;把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案件。
公安厅
负责全省总人口、人口自然变动与迁移变动的登记、清查、清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生工作人员的案件。
卫生厅
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技术工作,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强节育手术质量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手术质量;协同有关部门对节育手术事故、并发症和病残儿组织鉴定、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研究,指导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宣传党和国家的计
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科学知识。
民政厅
负责《婚姻法》的贯彻落实,严禁早婚和近亲结婚;研究拟定我省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婚姻登记,向青年进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早婚、非法同居、违法婚姻与非婚生育进行处理;指导基层政权和村(居)民委员
会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选举中要注意支持、保护敢抓计划生育的基层干部;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事业,做好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救济工作。
财政厅
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根据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积极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会同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管好、用好已征收的超生子女费。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把计划生育作为审批发放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条件之一。凡已婚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经营时,必须提交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节育证明书》,否则不予办理;对已领
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优先给予办理;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及管理列入协会的工作内容,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指导督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政策
教育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因发展生产需要银行贷款扶持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贷款上要加以限制;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在当地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银行应协助执行。
保险公司
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大力发展各项计划生育保险,为实行基本国策提供配套服务;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统计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人口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和指导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工作,提供人口调查统计资料;对瞒报、虚报、篡改或者其他伪造人口统计数字的行为,依照统计法给予处理。
乡镇企业管理局
指导和督促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制订年度经济指标时,提出计划生育要求,做到两种生产一起抓;乡镇企业要优生招用独生子女和只生二女户父母;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开办的村、联户、个体企业,并在信贷、流通等环节给予优先照顾;对乡镇企业招用、聘用人员的
婚姻、生育、节育情况进行审检,凡计划外生育又在处罚期内的,不能招用、聘用;瞒报出生、弄虚作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辞退;加强乡镇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乡镇、村和乡镇企业要同时建立各种簿卡档案,互通信息,共同管理。
供销社
制定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实行计划生育好的家庭,优先提供平价化肥、薄膜、农药等紧缺农用物资。
粮食厅
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粮油供应政策。城镇居民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的,从孩子出生年月起至十周岁止不供应平价粮油,超生二个孩子的,从孩子出生年月至十四周岁止不供应平价粮油;处罚期满后,申请供应平价粮油时,应出具已缴清超生子女费的收据方可办理;对躲避落实节
育措施的人员,根据所在单位和县以上计生委的书面通知停止粮油供应,直至落实措施后予以恢复供应。
编委、人事局
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机构编制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计划生育干部的结构调整、工资、福利以及培训提高等工作;在实施奖励时把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列入范围;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干部、职工,在招干、调动、“农转非”等方面加以限制,并根据其错误
的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劳动局
指导和督促基层劳动主管部门在招用工人时,应把好计划生育关,凡违反计划生育或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手术的待业人员,不予招用;已招收的,应责成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办理职工调动手续时,要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在办理外来劳动力《临时就业证》手续时,应严格审查
其计划生育情况,凡没有出示所在乡(镇)、单位《婚育证明书》的,不予办理;对招用逃避计划生育人员的用工单位,实行处罚,并限期辞退已招用的逃避计划生育人员;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考生或为乡镇企业培训技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农村独生子女。
土地管理局
指导和督促基层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时,对实行计划生育好的,应优先批准;对计划外生育严重的村,以及尚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作处罚的户,其建房用地暂缓或不予批准;农村独生子女户可按两个子女数份额安排宅基地;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
安排宅基地的份额。
交通厅
指导和督促基层交通主管部门在发放公路运输营运证时,应检查驾驶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对违反生育政策又未按规定缴超生子女费、未落实节育措施者不办理公路运输营运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加强外来交通运
输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机械工业厅
指导农机管理局,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拖拉机(农用车)驾驶员,给予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的处理。
广播电视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
大力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介绍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宣传人口知识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组织关于计划生育宣传的创作和演出,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监察厅
指导和督促各级监察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徇私舞弊等问题,应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积极宣传人口形势、计划生育政策和《条例》;动员教育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妇女、团员、青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与虐待生女孩的母亲、女孩及溺弃女婴的行为作坚决斗争;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独生子女户的各种优惠政策;维护实行计划
生育夫妇的各种合法权益。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在房屋建设、公房分配、出租、出售等方面,要制订出鼓励实行计划生育、限制超计划生育的政策。



199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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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援藏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援藏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援藏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3年9月28日)


国务院:
为了进一步推动西藏教育事业的发展,搞好教育援藏工作,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教委于1993年3月9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了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李铁映出席开幕式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期间,承担有办学任务的27个省、市政府的秘书长和部
委教育司的负责人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代表共同签署了《教育支援西藏协议书》,落实了内地为西藏办班的任务。为把今后的教育援藏工作落到实处,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真贯彻“长期坚持,努力搞好,不断完善”的方针,实行“对口、定点、包干责任制”
教育援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西藏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加快西藏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重要措施。有关省、市和部门要把教育援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尽职尽责,把教育援藏工作落到实处。
(一)国家教委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制定教育援藏工作的政策;与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商定内地西藏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西藏提出的内地西藏班每年招生和毕业生分流意见,协调各地、各部门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内地西藏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调研和评估,总结交
流经验,表彰先进等。
(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学生到内地入学,分拨生活经费,选派藏文师资,确定每年内地西藏班招生和分流计划,安置返藏毕业生,配合内地办学单位处理好相关的问题,督促西藏各业务厅局协助内地共同做好西藏班的管理工作。
(三)承担办西藏班的有关省、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这些省、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有一位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内地西藏班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落实办学所需经费,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四)为办好内地西藏班,各方面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特别是要加强西藏与内地支援省、市的直接对口联系和协作。今后,西藏各地、市教委直接与办内地西藏初中、高中班的有关省、市教委联系,西藏各业务厅局直接与办大、中专班(校)的省、直辖市及中央有关部委和学校联
系,共同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五)在这次会议上,确定的1994年以后,有关省、市和部委承担培养西藏各类学生和培训教师、管理干部的任务,各省、市和部委要认真研究,除遇特殊情况,经西藏和有关省、市、部委协商,报国家教委同意,予以调整外,要把应承担的任务和所需经费尽快落到实处,坚持下
去。
二、明确经费开支渠道,不断改善内地西藏班的办学条件
内地西藏中学班和中专班所需的正常经费,由西藏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不足部分可由承担任务的省、市人民政府和部委根据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适当补贴。补贴经费要在省、市财政和部委预算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适量的开办费和基建投资由承担任务的省、市和部委负责解决。鉴于
物价变动等因素,由西藏负责提供给学生的各项学习和生活费用(包括装备费、医疗费、服装费、伙食费、取暖降温费、假期活动费、公杂费等),由原来的初、高中每生每年706元,中师、中专每生每年778元分别提高到1050元和1026元。
要培养学生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在进入专业教育之后,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改进现行的生活费发放办法,试行奖学金、贷学金制度。
内地西藏班(校)的教职工长年在学校工作,没有寒暑假,工作很辛苦,为了鼓励他们长期安心教育援藏工作,应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所办西藏班、校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加强对内地西藏班(校)的管理
对内地西藏班学生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使他们真正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内地西藏班(校)的领导,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能够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同志到学校任教,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的办学水平。
西藏要选派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教学骨干到内地西藏班(校)挂职,边学习,边工作,参与对内地西藏班的管理;西藏各业务厅局也要根据内地西藏中专班的情况,选派得力的藏族干部到内地集中办班的学校挂职,帮助工作,一年后轮换。
四、用好教育援藏补助经费
当前西藏教育事业的发展仍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今后,教育支援西藏的重点要放在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电化教育和尽快培训提高广大教师、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等。为此,这次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安排5100万元(中
央承担4100万元,西藏自筹1000万元),进一步支持加快西藏教育事业。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发(1992)88号〕关于确定教育援藏项目的报告,这笔经费分块使用,一块安排在西藏区内4670万元(项目由西藏提出);另一块安排在内地430万元,用于编译
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培训西藏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内地办学评估、表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用于西藏区内的资金,将按计划分年度拨给西藏自治区,由自治区教委、计经委和财政厅按计划要求安排使用,专款专用。
西藏自治区教委要加强援藏项目计划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使教育援藏工作取得较大成绩。



1993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8月21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使海关行邮物品完税价格尽可能反映物品的实际价格,决定对1996年8月1日公布实施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中部分物品的完税价格予以调整。经调整的部分物品完税价格(见附件)自2000年9月15日起执行,相关物品的原完税价格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0年9月15日修订)



---------------------------------
| | | | 完税价格 |税率|
|税 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 |
| | | |(人民币:元)|% |
|---|-------------|--|-------|--|
|102|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 | | | |
| |灯片、原版录音带、录 | | | |
| |像带: | | |10|
| |—录音带 |盘 | 10 | |
| |—录像带 |盘 | 50 | |
|---|-------------|--|-------|--|
|107|医疗器材、保健器材、 | | | |
| |按摩床和椅: | | |10|
| |—按摩床、椅 |件 | 6000 | |
|---|-------------|--|-------|--|
|112|厨房、卫生间用具: | | | |
| |—微波炉 |台 | 800 |10|
| |—家用洗碗机 |台 | 1500 | |
|---|-------------|--|-------|--|
|119|杂项制品: | | | |
| |—电话机 | | | |
| |——手持移动电话 |台 | 3000 |10|
| |——电话传真机 |台 | 2000 | |
|---|-------------|--|-------|--|
|205|电视接收机: | | | |
| |—彩色电视机 | | | |
| |——8英寸及以下(含液 | | | |
| |晶袖珍式) |台 | 500 | |
| |注:40英寸以下每增加1 | | | |
| |英寸加价150元;40英寸| | |30|
| |以上每增加1英寸加价 | | | |
| |500元 | | | |
| |—电视录(放)像一体 | | | |
| |机 | | | |
| |——14英寸及以下 |台 | 1500 | |
|---|-------------|--|-------|--|
|206|电冰箱: | | | |
| |—101-200公升 |台 | 2000 |30|
| |—201-250公升 |台 | 3000 | |
|---|-------------|--|-------|--|
|207|洗衣机 | | |30|
| |—半自动洗衣机 |台 | 1000 | |
---------------------------------

---------------------------------
| | | | 完税价格 |税率|
|税 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 |
| | | |(人民币:元)|% |
|---|-------------|--|-------|--|
|208|收(放、录)音机: | | | |
| |—电唱机 | | | |
| |——激光唱机(含便携 | | | |
| |式) |台 | 1000 | |
| |——配件、附件 | | |30|
| |——原版录音带 |盘 | 10 | |
| |——空白录音带 |盘 | 5 | |
| |——激光唱盘(CD) |张 | 60 | |
|---|-------------|--|-------|--|
|209|收录放音组合机: | | | |
| |—音箱(包括主音箱和 | | |30|
| |超重低音箱) |个 | 1000 | |
|---|-------------|--|-------|--|
|210|录(放)像机 | | | |
| |—激光视盘机及机造 | | | |
| |(LD、VCD、DVD等)|台 | 1500 | |
| |—配件、附件 | | | |
| |——原版录像带 |盘 | 50 |30|
| |——空白录像带(包括 | | | |
| |自录和转录) |盘 | 30 | |
| |——激光视盘(LD、 | | | |
| |VCD、DVD等) |张 | 100 | |
|---|-------------|--|-------|--|
|211|空气调节器: | | | |
| |—2匹及以下 |台 | 3000 | |
| |—配件、附件 | | |30|
| |——压缩机 |台 | 1500 | |
|---|-------------|--|-------|--|
|212|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 | | | |
| |其配件: | | | |
| |—配件、附件 | | | |
| |——扫描仪 |台 | 3000 |30|
| |——打印机 | | | |
| |———激光打印机 |台 | 3000 | |
| |———其它打印机 |台 | 1200 | |
|---|-------------|--|-------|--|
|302|摄像机: | | |80|
| |—手持式(袖珍型) |台 | 2000 | |
---------------------------------



200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