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55:46   浏览:8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更有效地推行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使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能够操作,我部及电规院1995年以来印发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报告(目录详见附件二),电规院将尽快将这些文件和报告汇编成册发给你们。
要求各直属电力设计院及独立的省电力设计院,根据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如达不到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政令畅通,不断总结、提高。

附件一:关于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限额设计、合期工程、控制造价、达标投产目标,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其中关键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限额设计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
段,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推行限额设计。
1.加强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
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静态投资估算是项目设计的“限额”。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按同水平年比较,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特殊情况下,经论证也不得超出“限额”10%,否则应重做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施工图总预算不应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逐步取消概算调整,实现项目概算“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切实解决工程超概算的问题。
加强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即在项目决策阶段要认真做好项目优化工作和投资估算的确定;在项目准备和建设阶段,必须反复优化,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进行管理。
项目法人和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的单位是执行限额设计的主要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必须在电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认真执行限额设计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好与项目限额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和前提,必须下大力气把关。
2.认真确定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
为保证项目投资估算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使其经济合理,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项目法人应给予设计单位合理设计工期并及时支付勘测设计费用。一般单机300MW~600MW级的项目需8~10个月(含勘测4个月)。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费用标准做科学合理的调整,前期工作统筹费首先要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勘测设计费用,积极推行前期工作成果商品化。
(2)项目可行性研究要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的深度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重点是落实厂址条件,加深与厂址密切相关问题的研究,如煤源与煤质、除灰、水源、交通运输、地震地质与地基处理、环境保护、接入系统等。要加深方案优化的深度,使推荐方案经济、合理、切实
可行。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颁发的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和规定。项目工程量要有充分依据,主厂房部分应参照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定的300MW、600MW各型机组的参考设计,如拟变更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3)严肃进行项目的经济评价优化工作,使其真正成为项目决策的依据。
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时除投资估算必须量准价实外,还要求所用的其他重要边界条件数据符合实际,重点是资金条件和煤价。
资金条件应确实可信并有书面依据。如资本金的构成及各部分的合法性,可能性,分利水平和方式;银行贷款利率、还贷方式和年限。煤价的取定要有按统一规范提供的原始资料作为依据。
项目经济评价得出的上网电价,应得到有关部门承诺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才能报批。
(4)从长远看,应以目标电价对项目法人从投资估算,资金结构、资金流到预期运行成本构成综合约束,从而形成市场竞争的局面,真正做到资源优化配置,能降低成本的投资全方位集约化管理。
(5)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每年发布经审定的全国单机200MW、300MW、600MW等级的项目平均“限额”水平,其中包括主要构成部分的平均限额设计。为保证发布数据的权威性,要做好有关信息收集分析、参考造价及动态指数的编制等基础工作。
3.严格电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报批程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投资估算,要经有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负责评估的单位要认真分析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与全国同期项目平均“限额”水平和上网电价(或目标电价)进行比较,并对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为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控制电价水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需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4.设计单位要按电力部电建(1996)444号文“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规经(1996)30号文“关于限额设计试点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设计,要改变先设计后算帐的做法,编制限额设计实施
细则并报电规总院审查。要认真执行限额设计奖惩办法。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总结经验,使上述办法日趋完善。
实行限额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设计标准,保证项目投产后安全、经济运行。
根据设计单位项目限额设计的实际成果,项目法人应按“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钩奖惩办法”对设计单位进行奖惩,限额设计的实绩要作为设计招投标评标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加强监督,抓正反面典型,对反面典型处理应包括重新核定其资质。
5.项目建设阶段各项费用的开支必须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范围内,其中由于施工图工程量增加的费用、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其他各种原因增加的费用均应控制在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之内,超出部分由项目法人承担并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对工程造价控制好的项目,建议项目法人,在签订合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从节约的投资中,部分用于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
6.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设计标准和参考设计是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也是审查评估工作的依据,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必须按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求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突破传统观念,突出技术经济的
统一和提高投资效益的观念,依靠科技进步,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宏观指导、信息反馈以及专题调研分析的工作力度,对于电厂占地面积、控制室面积、新厂新办法后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面积,电厂建筑装饰,进口设备材料范围,水塔面积填料等有较大争议的标准要抓紧调研解
决,使现有160余种电力勘测设计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参考设计不断得到更新、补充。

附件二:电力工程控制造价有关文件目录
(一)综合部分
1.电力工程造价调查分析报告
电力工程造价调研小组 1995年5月
2.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建〔1995〕420号文 1995年8月1日
3.关于印发贯彻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
电建〔1995〕791号文 1995年12月20日
4.促进电力建设两个根本性转变,完成“九五”建设任务的若
干意见
电建〔1996〕642号文 1996年9月23日
5.电力勘测设计加强控制工程造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电规办〔1995〕31号文 1995年12月6日
(二)造价水平及分析
1.发送变电工程造价分析
电规总院 1996年3月
2.关于1995~1996年主要发送变电工程概算造价情况简要
报告
电规经〔1996〕26号文 1996年10月16日
3.火力发电、变电、送电工程参考造价指标
电规总院 1996年8月
(三)限额设计
1.《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电建〔1996〕444号文 1996年7月18日
2.关于限额设计试点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电规经〔1996〕30号文 1996年11月19日
3.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钩奖惩办法(征求意见
稿)
电规计〔1996〕29号文 1996年6月17日
(四)招投标管理
1.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电建〔1995〕511号文 1995年8月15日
2.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电规总院计划处 1996年9月
3.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电计〔1997〕23号文 1997年1月22日
4.关于加强设计中设备选择管理工作的规定
电规发〔1995〕119号文 1996年7月3日
5.电力工业利用外资国际招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际合作司 1996年12月
(五)概预算管理
1.电力工程技术经济概论(教材)
电规总院 1996年3月
2.关于对在建工程进行概算调整的通知
电建〔1996〕105号文 1996年1月13日
3.关于对1996年以来新开工火电建设项目进行概算核查的
通知
电建〔1997〕17号文 1997年1月9日
(六)工程管理与建设标准
1.对“电力勘测设计驻工地代表制度”部分条文修改的通知
电力勘测设计技术通报总字第39号 1996年4月26日
2.300MW引进型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电规发〔1995〕235号文 1995年11月19日
3.600MW引进型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电规发〔1996〕211号文 1996年12月3日
4.关于调整电力工程设计阶段内容深度的通知(代部拟稿)
电规总院 1996年7月
5.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电规〔1996〕910号文 1996年12月29日



1997年2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函

建设部


关于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函



建设函[1996]138号

人事部:

  工程设计行业实行注册工程师制度,发达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随着各国经贸活动的相互渗透,促进了职业工程师活动国际化进程,也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机遇。

  我国工程设计行业现有工程师60万人,其中建筑师5万人。我部作为国务院工程设计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近十年来就我国工程设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建立职业注册制度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与论证,我们认为实行执业考试注册制度是工程设计行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着轻重缓急,成熟一个推行一个的原则,首先从建筑师注册开始起步。去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目前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管理已逐步走上正轨。这项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建筑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我国职业建筑师素质的全面提高,受到了国内外有关人士的一致好评,为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完整、配套的执业注册制度积累了经验。

  经研究,我部拟在注册建筑师制度建立后,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因为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建筑师虽然起着龙头作用,但结构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比建筑师更直接、更重大的责任。如果仅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不推行结构工程师注册制度,将不能有效地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也给建筑设计单位的内部管理,各专业、各工种的职责分工、协调与配合造成一定的困难。为了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相配套,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势在必行。对此全行业的认识是统一的,全国20万结构工程师要求建立注册制度的愿望也是十分迫切的。

  我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总的设想是,参照注册建筑师的经验和作法,实行两级注册,一级直接选用国际上公认的最高标准,即美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标准和注册方法,在高起点上建立我国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二级则适当降低标准,以达到注册制度必要的覆盖面。今年拟抓好江苏、湖北两省和重庆市的房屋、塔架、市政结构工程师的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体制拟比照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方式,即在人事部、建设部两部领导下的委员会负责制。在试点期间,此项工作暂由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代行管理职能,待此项工作全面推行时再成立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为了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我部已做了如下前期准备工作:一、加快教育评估,已有10所高等院校通过了国际评估;二、考察收集美、英等国的有关法规,着手法规起草工作;三、召开了两次专题研讨会,提出了实施方案;四、成立了考题设计组,开始了命题工作;五、确定了试点单位,开始备考工作;六、与美国、加拿大签订了合作协议,拟在1998年互相承认结构工程师考试资格等。

  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设想和上述各项筹备工作曾向你部职称司作过口头汇报,目前我部认为建立该项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特此报告,希望你部能尽快批复,以利于注册结构工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2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邮部〔1992〕78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 邮部〔1992〕788号
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闽邮(1992)局字716号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涉及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的改名、过户事项,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的,邮电部门应予协助执行。具体执行时,应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相关的法律文书副本经邮电部门审核无误,并由相关用户缴纳应付所需费用后,邮电部门予以办理改名,过户手续。
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理改名、过户有错误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责任。
二、对人民法院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邮电部门停止提供通信服务的做法,与我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抵触,邮电部门不予协助执行。
199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