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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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为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压缩社会总需求,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国务院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并结合当前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并按隶属关系落实到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会同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工
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超过计划规定数额的,银行一律拒付。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
二、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所有工资支出都必须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任何单位都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级银行要认真负责,严格监督。对违反国家现
金管理条例的,当地政府和各级银行要认真查处。
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数和比例核定效益工资,并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效益工资时,要适当留有结余,以丰补歉。没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执行。
企业由于经济效益增减等原因,需要对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作适当调整时,可由同级劳动部门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地区、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开户银行按调整后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予以支付。
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得突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的,要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事关全局的工资问题,由中央、国务院通盘考虑、统一部署。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提高工资区类别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以及增加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基本工资(包括津贴、补贴等);无权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无权动用其他资金或采
取其他办法增加职工工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五、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也必须加强管理。各地区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98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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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

《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喀什地区行署200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喀什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参照自治区专家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区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成立地区应急管理专家评审组。评审组由地区应急办牵头,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科技、民政、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专家组成员资格评审、专家组成员调整和续任专家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地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 受委托,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 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建设提供指导;
(四) 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 办理地区领导或地区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大类专家学者组成,每类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10人。各类专家组成员以在职人员兼职为主。

第六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 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 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团志,办事公正。
(四) 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经地区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行署地区专家评审组审定,经批准后,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件形式通知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并为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组每届五年,任届期满自动离职或续任。续任的按照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续任手续和聘书。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 每年年初在地区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专家组工作,研究安排当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二) 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 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 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地区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同志或部门。
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地区应急办视情推荐自治区,由自治区推荐《中国应急管理》杂志发表。

第十一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 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 地区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地区应急办承担专家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地区财政局将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地区应急办按年度工作安排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编制地区专家组年度预算。经费使用管理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地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豆制品是我国居民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品种。我部近期组织的豆制品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显示,豆制品生产单位大多规模小,生产环境较差,加工设备简陋,卫生设施缺乏,部分豆制品生产单位还存在掺杂使假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给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加强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豆制品生产单位的卫生管理,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条件和行为

豆制品生产单位是豆制品产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完善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规范加工操作行为,确保所生产产品的安全。豆制品生产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卫生要求:

(一)豆制品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不得有昆虫孳生的潜在场所,远离垃圾场、厕所和畜禽养殖场所等污染源。

(二)生产加工场所应封闭,配备相应的冷藏、通风、照明、上下水、容器清洗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

(三)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包装材料及涂料应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生产管道、容器、用具,如豆腐屉、豆包布等,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

(四)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豆制品。豆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B2715《粮食卫生标准》等国家卫生标准。原料贮存期间应离地离墙搁置,控制温湿度,避免发生霉变。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食品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生产操作前应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

二、严格豆制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防止伪劣豆制品进入市场

控制好豆制品的批发和销售环节是防止伪劣豆制品进入市场的关键。豆制品经营单位应严把豆制品进货质量关,禁止批发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豆制品。批发和销售豆制品要符合以下基本卫生要求:

(一)销售场所或摊点应具备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销售用工具、容器等生熟分开,并定期清洗和消毒。

(二)严格执行进货索证验收制度。采购豆制品应仔细核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检查豆制品质量,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或批发单位购进豆制品。

(三) 销售定型包装豆制品时应按照产品标签上标明的贮存条件存放,禁止销售变质、不洁、受污染的豆制品。

(四)豆制品经营单位宜建立豆制品定点采购制度,与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豆制品加工厂(点)建立长期的购销关系,确保豆制品卫生质量。

三、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豆制品市场秩序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加强监督检查。近期,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做一次全面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其按上述要求加强自身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对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单位,要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违法制假售劣的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严厉打击豆制品非法生产加工行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未获得卫生许可证的豆制品加工“黑窝点”,要及时通报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取缔豆制品生产加工“黑窝点”,进一步规范豆制品市场秩序。

各地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