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3]7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八日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令第1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对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颁发给下列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2、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通过共同出资或合作方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
3、已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购买其他建筑业企业投资者股权后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颁发给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范围
《规定》第三条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及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2、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外,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
(1)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2)申请外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与中方合营者的工程承包业绩总和应当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
3、外国企业投资入股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4、外国企业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5、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由于注册资本金达不到原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要求的,规定实施后,可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条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在申报企业资质时应当出示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企业经理,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申报。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项目经理,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在企业申报资质时由资质管理部门认可其具有相应级别项目经理资格。
(1)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二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3)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三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本条规定认可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本公司项目经理的人数,不得超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的三分之一。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工程承包业绩的认定
《规定》施行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同中国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中国建筑业企业的,该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资质年检时的工程承包业绩。
六、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是指外资建筑业企业可以与内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工程。
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受理时间
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为同时实行建设部令第32号和《规定》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资质管理部门随时受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
2003年10月1日以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按照内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安排统一进行。
八、《规定》和原建设部令第32号的关系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仍然按照原建设部令第32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仍可以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继续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包括继续承包未完成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继续申请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继续申请资质证书延期。
2、没有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仍可以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外国企业资质证书。
3、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资质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资质申请,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以及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的审批。在此日期之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期或实际履行期延续到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外国企业仍可以继续完成该工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23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10年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将《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1)从2009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24件施行已满10年的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2),经清理审查符合继续施行的各项要求,予以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1997年12月18日起施行)
2.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5.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6.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8年6月22日起施行)
7.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1998年6月29日起施行)
8.重庆市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0.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2.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1999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2:
继续施行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7年10月10日起施行)
2.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8年1月10日起施行)
4.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6.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7.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8.重庆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8年6月17日起施行)
10.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1998年6月30日起施行)
1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2.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5.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6.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7.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8.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耕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0.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1.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9年4月8日起施行)
22.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23.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24.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9年10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