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把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坚决有力的综合措施,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坚决遏止畜产品安全重大事件发生。
二、强化监管体系建设
省政府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要专门设立,或在动物卫生监督所内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按照这一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调配人员,充实力量,完善机构,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当前,重点是建立健全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足够力量,有专人负责监管工作。绥中、建昌、兴城、连山四个县(市)区,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前提下,从其他畜牧事业单位中调剂选调人员,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察站,人员编制不少于4人,专门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工作。龙港、南票区可在动物卫生监督所内建立相应机构,人员编制2—3人。
三、强化监督执法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以饲料、兽药及兽药残留和生鲜乳为重点,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兽药、饲料、奶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源头监督执法为重点,建立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电子档案,实行网络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进药备案、售药登记、使用追溯、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提高兽药、饲料监管水平。要加大案件查处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重点查处、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兽药和人为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监测力度
各县(市)区要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监测任务。同时,依据监管需要,制定好本地监测计划,增加监测范围、频次和批次。要定期开展专项监测,认真搞好应急监测。今年要重点加强“瘦肉精”、“三聚氰胺”专项监测工作。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对生产中和市场上的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监测比例和批次,必须达到应有的监测强度。要建立抽样和监测管理制度,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要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分析和准确把握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与范围。要进一步提高预警和防范能力,及时、妥善地处置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五、进一步完善检疫工作
要认真抓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实行严格的临栏检疫。出栏畜禽要全部依法检疫并开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出县境的动物必须凭产地检疫证明出具出县境检疫证明。进一步加强动物屠宰检疫工作。对派驻在定点屠宰场(点)的动物检疫员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其认真负责地做好屠宰检疫工作。务必做到有宰必检、随宰随检,杜绝漏检,对检疫结果负责。对检疫不合格的,要坚决按规定处理,不得使病害畜产品流入市场。对未按规定检疫或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随意加盖动检合格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六、积极推进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
要加快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努力增加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数量,尤其是要做好新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的认证工作。要坚持认证与监管同步原则,在积极推进认证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生产过程及无公害标志使用等认证后的监管。要积极引导、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行业质量安全信用机制。
七、加大畜产品安全工作投入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畜产品安全监管所需工作经费、监测经费(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必需的设备购置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和监测批次增加逐年加大投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抓好舆论宣传工作
要加大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畜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重点宣传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消费知识,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消费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曝光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商务部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0号
为规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认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企业(以下简称“援外物资企业”)的资格。
(二)本办法所称的“援外物资项目”是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或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包括一般物资项目和单项设备项目)。
(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援外物资企业资格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项目。
二、资格等级
(一)援外物资企业资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
(二)A级援外物资企业可以承担所有援外物资项目;B级援外物资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物资项目;C级援外物资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物资项目。
(三)A级、B级或C级援外物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降级或晋级。
三、资格条件
(一)A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二)B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三)C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4.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四、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
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格申请文件:
1.申请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6.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7.本企业关于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8.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商务部应在受理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或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五、资格管理
(一)取得援外物资企业资格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住所变更;
3.法定代表人变更;
4.出资人变更。
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同时将上述备案文件抄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商务部对取得援外物资企业资格的企业实行动态资格管理,自本办法试行当年起每2年进行一次资格核验,并提前发布资格核验通知。资格核验当年内取得援外物资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年的资格核验。
(三)参加资格核验的企业应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向商务部送达以下文件:
1.申请资格核验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6.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7.本企业关于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8.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晋级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核验文件外,应在申请资格核验函中正式申请晋级,经审核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晋级。
(五)经核验,不符合本级但符合下级援外物资企业资格条件的,该企业自动降为相应等级。经核验,不符合任何一级援外物资企业资格条件的,其援外物资企业资格自动丧失。
(六)无正当理由,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截止期限前未能送达核验文件的,其援外物资企业资格自动丧失。
(七)自动丧失援外物资企业资格的企业,自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企业送达核验文件的截止期限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
(八)商务部应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企业送达核验文件的截止期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完成核验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物资企业资格的,商务部有权撤销其资格。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中国投资者”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