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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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现将增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证增加的工资总额控制在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之内。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增资指标中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按30%核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其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重大于30%的部分,可不占用这次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指标,国家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予以安排。
四、中央直属京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所需增资指标,按现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一并下达给中央各主管部门。
五、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根据这次下达的增资指标,及时调整基层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做好基层单位增资指标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略)。



19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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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复。




从一枪到一针看中国法治的进步

陈杰人

  近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了我国将全面推行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消息。这个消息在让民众感到新鲜的同时,也让法律工作者们感到了欣慰。同样是依法剥夺罪犯的生命,用注射方式取代枪决的办法,体现了我国对包括罪犯在内的一切人的尊严的重视和法治的进步。可以说,从一枪到一针,变化的不仅是形式,更重要的是观念。

  追溯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和氏族复仇,泛滥于奴隶社会和残暴的封建社会及教会统治时期,自17世纪以后,随着启蒙思想的勃兴,死刑开始受到限制,并由此引起了数百年的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到当今社会,限制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

  伴随着死刑的历史发展轨迹,死刑的执行方式也经历了简单——复杂又残暴——文明的历程。在古代死刑泛滥的社会,死刑的行刑方式有多种多样。从中国商代的炮烙之刑、让死囚承受千刀之痛的凌迟处死、罪犯受刑后长时间不死的腰斩到西方社会的车裂、绞肠、桩刑、站笼等各种处死方式,可以说在让罪犯承受肉体痛苦方面无所不用其极。曾经有一本介绍人类死刑大全的书,列举了人类社会中有据可考的死刑方式300余种,其中一些方式让人不忍卒读。

  上述残酷死刑的存在,与死刑的观念有着必然的联系。从报应刑论到目的刑论,体现了人类对待刑罚,特别是对待死刑的观念变化。在古代社会,因为多数人以及统治者都认为死刑主要是基于报应的原理,对罪犯课以刑罚,就是以恶害报恶害。这点,在绝对报应刑论者的观念中表现得尤为强烈,他们认为,刑罚就是报应,除此以外,刑罚不再有任何其他意义。

  而目的刑论者认为,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实现其他一定的目的(如保护社会、预防犯罪)的时候,它才具有意义。

  显然,当一个社会将刑罚仅仅看作是报应时,就会尽量追求这种报应的残酷和深重,表现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就是运用尽可能残酷的方式。

  在文明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即便是一个罪犯,他除了应当对他所犯的罪行依法负责外,不应当再承受更多的惩罚。具体到死刑犯而言,司法机关决定依照法律剥夺他的生命,但这仅仅限于剥夺其生命。除此以外,除非法庭特别判决,死囚也不能受到其他任何处罚。

  1996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一修改,确定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合法地位。

  众所周知,枪决的方式,虽然比起斩首等方式来要文明得多,但这种方式毕竟还是会使罪犯承受较多的肉体痛苦,况且,它仍然保留了血腥的形式。但是,注射却使死囚免受了肉体痛苦,可以说,以目前现有的技术手段看来,注射近乎使死囚安乐死,是最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从全世界范围来看,现在也只有少数国家运用注射的方式文明处决罪犯。从枪决到注射的转变,体现了我国尊重罪犯人格的司法观念。从法治的角度看,也是罪犯和普通人在人格方面平等的体现。这种转变,实质上就是我国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