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55:54   浏览:9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1976年12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刑字〔76〕第13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意见,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64〕法研字第38号、〔64〕公发字第284号联合批复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哪里的“器官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欣
最近几天,“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两智障少女子宫”事件(以下简称“切子宫”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各家媒体均进行了大篇幅报道。但是细细看来,有个别媒体的报道在对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分析上,存在着严重错误,笔者作为一名律师,认为有责任予以纠正,以正视听。
新浪网2005年04月23日转载《新闻晨报》的报道:《福利院切除两少女子宫续:主刀医师是青年骨干》(以下简称该报道,网页为http://news.sina.com.cn/s/2005-04-23/07195727761s.shtml),在该报道中称:“同时根据我国《器官法》,包括主刀医生在内的相关当事人将可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但是我国目前根本没有所谓“《器官法》”!在当前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器官二字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关于器官保存液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而已。据了解,我国《器官移植法》正在拟定当中,但也似乎与“切子宫”事件并无关系,更谈不上依据“《器官法》”进行法律制裁的问题。
该报道中还称“在我国的刑法处罚中,对于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取出其健康器官的,当事人将被处以3到10年有期徒刑,而一次取出两个人的健康器官,将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实际上我国《刑法》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表述。《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使人丧失器官机能的为重伤。“切子宫”事件中两智障少女的子宫被切符合上述规定,属于重伤。按照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样就很清楚了,该报道内容中的说法,应当是对上述规定的解读。但是很遗憾,解读出现了错误。即便当事人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所谓“一次取出两个人的健康器官,将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便该事件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其刑罚也应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不应当仅仅是该报道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规范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应接受什么刑罚的问题。刑罚可以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对《刑法》的引用更应当准确、慎重。
即便该报道是引述他人的分析,但是作为媒体的其自身职责,应当履行起码的审核义务,对于“《器官法》”这样的报道,还是以不刊出为好,以免误导读者、贻笑大方。

联系方式: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万欣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富海中心5号楼804室 100081
办公室:010-62111516转605 E-mail:wanivshi@vip.sina.com




关于开展在中药中擅自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等其他物质违法行为专项打击活动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开展在中药中擅自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等其他物质违法行为专项打击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法严厉打击在中药中擅自添加其他物质,特别
是擅自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等其他物质违法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
内开展对在中药中擅自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等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专项打击活动。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药监局)自接到本
通知之日起,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的具有补肾、壮阳功能的中
药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各省(区、市)药监局要根据清理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抽验检查计划,并由省(区、
市)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领导、进行组织协调。

三、各省(区、市)药监局一定要按照清理情况切实加大监督抽验检查工作的力度,确
保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含有补肾、壮阳功能的中药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四、此次专项监督抽验检查的方法,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方法(见附
件)进行检验。

五、各省(区、市)药监局对检验中检出违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的企业,要按照《药
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经营企业中检查出违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需要核
实生产企业的,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药监局有责任、有义务支持协助进行核实。

六、各省(区、市)药监局将抽查检验的结果和各地对违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企业依
法查处的结果,于2002年1月30日前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情况组织力量对各地抽验检查情况、各地协查核实情
况和查处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药中掺伪枸橼酸西地那非的TLC和HPLC检查法
 

一.TLC法

1.薄层板;


硅胶GF254板

2.展开剂;


乙醇-正己烷-氨水(70:30:1)

3.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样品适量(口服液5支,混匀,量取半支的量;胶囊10粒,混匀,称取相当于l粒的量;片子10片,研细,混匀,称取相当于1片的量)至l0ml量瓶中,加混合溶剂[甲醇-水-氨水(75:25:1)]适量,混匀,胶囊和片剂超声处理5分钟,用混合溶剂定容至刻度,滤过,作为供试品溶液。

4.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枸橼酸西地那非对照品适量,加混合溶剂制成每1
ml中含枸橼酸西地那非2
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

5.操作: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各点样5μl,用展开剂展开,晾干,254nm紫外灯下检视。

 

二.HPLC法

l.色谱柱:


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填充柱。

2.流动相:

0.05mol/L磷酸三乙胺(取7ml三乙胺用水稀释至1000ml,用磷酸调pH值至3.0±0.1)-甲醇-乙腈(58:25:17)。

3.检测波长:

290nm。

4.进样量:

10μl。

5.供试品溶液:

TLC项下的供试品溶液,用甲醇稀释5倍。

6.对照品溶液:

TLC项下的对照品溶液,用甲醇稀释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