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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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为严格“网吧”的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施
行。


第一条 为严格“网吧”的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联,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网上商务等信息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 “网吧”业务属于利用互联网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网吧”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其业务经营许可证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现贵州省邮电管理局,下同)负责审批发放。
第四条 申请经营“网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要求:县城及县以下城镇达到15平方米以上;地、州、市所在地城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除外)达到25平方米以上;贵阳市和遵义市红花岗区达到30平方米以上。
(二)设备配置要求:县城及县以下城镇须配备5台以上计算机终端,地、州、市所在地城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除外)须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终端,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和遵义市红花岗区须配备15台以上计算机终端。同时,通信采用数据专线或其他高速接入设备入网,并有1
名以上技术人员,能确实保证上网质量。
(三)建立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委托省内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以下统一简称ISP单位),代办除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外的当地“网吧”经营申请。
第六条 ISP单位自办的“网吧”,须持“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入网方式、从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非ISP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网吧”的(以下简称申请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并填写《“网吧”经营申请表》,除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的直接在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外,其他的申请者在当地ISP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网吧”经营申请表》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各地ISP单位按规定对“网吧”的经营申请进行认真初审后,应将符合开办条件的“网吧”的《“网吧”经营申请表》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并决定是否许可业务经营。
第九条 获得“网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持证与ISP单位签订业务代办协议书和信息安全责任书。ISP单位不得为无证经营者办理电路出租和业务开放手续。
第十条 对“网吧”经营申请的审批,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应在收到申办材料后4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准伪造、涂改或擅自转让。
第十二条 “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 “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行年检制度。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对经营单位进行年检。经营单位年检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经营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总结(包括本年度的业务开展及经营服务状况,设备变化及人员变动等)。
第十四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在进行年检时,应对经营单位的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开展及经营服务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在经营过程中,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动或停止经营的,持证单位应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网吧”经营网点实行全省统一规划,有计划发展。具体发展计划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安排。
第十七条 获得“网吧”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还须取得所在地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证照。
第十八条 “网吧”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
第十九条 “网吧”消费者查阅或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消费者本人负责。“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和制止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进行管理,并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网吧”经营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业已经营“网吧”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办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不补办手续或经审查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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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3月20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你院赣法传〔1990〕第09号传真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你们报告中提出铁道部〔87〕53号文件和公安部〔87〕公发20号文件对铁路系统治安行政案件处罚权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征求了公安部三局的意见,他们认为,铁道部公治〔87〕53号文件的规定,同公安部〔84〕公发186号文“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中第七条“铁路、交通、航空、林业……等系统发生的治安行政案件,分别由本系统查处,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现在〔84〕公发186号文件仍然有效,可以继续执行。本案我们同意按公安部的答复意见办。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请示 赣法传1990年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受理萍乡市刘绍辉、刘志辉因殴打他人不服上海铁路公安局拘留处罚一案。该案发生在萍乡市铁路系统范围内,上海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分局根据铁道部公安局公治〔1987〕53号文件第一条“……与上一级铁路公安机关不在同一县、市的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超过50元的罚款或拘留处罚,交通不便的送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交通方便的可以送上级铁路公安机关裁决”之规定。认为该案属交通方便的,并由铁路派出所报南昌铁路公安分局作了裁决。但公安部〔87〕公发2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与上级公安机关不在同一县、市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超过50元的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送请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没有也可以送上级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规定。考虑到公安部是《条例》的主管部门,可以对如何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我们认为:铁道部公安局公治〔1987〕53号文件的规定,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并不抵触,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没有把握,特此请示报告,请答复。
1990年3月6日


水利部、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关于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水利部、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关于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资源〔2012〕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水政策法规,促进节水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面临的水资源问题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作为节水技术的重要物质载体,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涉及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的多个领域,关系到节水技术进步、用水效率提高、用水方式转变等多个层面,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近年来,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实施了促进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国节水产品质量状况、节水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节水产品普及应用程度仍与我国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存在一定差距,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客观需要。我国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产品品种偏少,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节水效率等级偏低,寿命可靠性较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长期在低位徘徊,质量总体水平亟待提升。节水产品市场竞争有待进一步规范,中低端产品的同质化竞争严重,仿制滥制问题突出,社会认知度低,产业发展环境亟待改善。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的激励引导政策不完善,未形成多部门合力,生产企业和用户节水动力不足,节水产品推广普及工作亟待加强。为此,要充分认识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重要性,把促进节水产品质量提升和加大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认真部署并有效落实,为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重点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政策、强化监管、注重推广等综合措施,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实施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长效工作机制,提升节水产品质量,规范节水产品市场,促进节水产业发展,以质量提升促进推广普及,以推广普及带动质量提升,形成齐抓共管、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节水产品普及率,为全面提高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三、重点工作
  (一)督促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和督促节水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质量管理。要加大对新材料、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力度,不断改进工艺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节水效率,切实提升自主创新和质量保障能力。要把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里,落实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及时主动解决生产过程和售后服务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质量责任承诺。
  (二)加快完善节水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节水标准的统一管理。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加快重点强制性节水标准的编制工作,逐步提高节水产品技术门槛,淘汰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及产品。重点推动节水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试点示范工作,加大节水产品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节水标准实施状况调查分析,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节水标准的技术水平。
  (三)加大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将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生活节水器具作为当前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列入重点监督目录,扩大监督的产品范围,持续保持对节水产品生产企业强化监督的态势。研究建立质监、水利、节水部门节水产品联动监督抽查机制,联合开展节水产品生产、工程建设、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进一步突出重点,对质量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质量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水泵等工业涉水设备的生产许可管理,严格企业审查和证后监督,逐步研究制定其他节水产品的准入管理政策,为质量提升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深入推进节水产品认证工作。全面开展节水产品认证工作,把好节水产品评价关,科学发布用水产品节水信息,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加强节水产品认证的规范管理,研究制定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加强对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规范认证行为,提升认证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选择社会影响广泛、节水潜力大、技术成熟度高的节水产品,推动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地方各级质监、水利部门要加大对节水产品认证机构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运作不规范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要严厉查处。
  (五)研究建立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制度。联合制定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推动建立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技术要求。选择水嘴、坐便器等成熟产品开展水效标识管理试点工作,做好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的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
  (六)加快推动节水产品企业分类监管。按照《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及工作部署,对主要生活节水器具、农业节水设备、输水管材和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水泵等工业涉水设备,根据节水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和质量守法情况,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类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频次、程度和范围的监管模式,分别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加严监管和特别监管等不同监管模式,实现科学高效监管,带动和促进产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七)加强节水产品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意识的宣传,引导和推动企业牢固树立“诚信至上、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为追溯手段,逐步完善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和奖励等良好记录全部记入档案。以水嘴、坐便器、输水管材、微喷滴灌设备等产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将严重违法行为纳入质量失信“黑名单”,加大惩戒力度。加强部门间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机制。
  (八)抓好重点产品集聚区质量提升。要从产业聚集区入手,加强质量监管,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间沟通交流,重点强化保证质量的关键技术、前沿技术和基础技术研究。开展产品集聚区质量情况调研分析,指导企业提高原料采购质量检测能力,加强新产品自主研发,努力打造知名品牌,为质量信誉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质量检测公共服务体系,有机融合技术研发、检测评估、质量培训等服务功能,构建支撑产业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为企业提升质量和转型发展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九)大力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示范工作。继续推进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项目,加大试点项目投资力度,逐步扩展推广产品品种,加强项目指导,规范项目管理,总结提炼推广经验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特色区域创建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的特色典型,辐射拉动形成一片优势区域。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设区城市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改造工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和新建住宅及商场宾馆全面普及节水器具。
  (十)强化政策约束和引导作用。鼓励节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研究制定加快推广普及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政策措施。加强节水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制定发布节水产品的推广指导目录,引导和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建立节水产品认证采信机制,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出台获证产品鼓励优惠政策措施,继续落实好节水灌溉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采用认证产品的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节水灌溉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的准入管理。严格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加强节水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和地方水资源费要把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作为重点支出领域,支持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以及低保居民生活节水器具的换装改造和新装工作。
  (十一)促进公众参与和加强宣传推广。构建公众全面参与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的机制,鼓励公众主动选购和积极使用节水产品,形成自觉节水的良好社会风尚。继续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节水产品应用知识、社会效益和重要作用,开展节水产品进社区、学校等活动,搭建政府、生产企业、用户之间的互动沟通交流平台,宣传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节水技术和产品的社会认知度。强化舆论监督,建立节水监督举报网站,设立节水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曝光非法使用淘汰类用水产品和设备等不良行为。定期表彰在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共同推动、各有侧重的原则,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行动,指导各地落实工作要求,督促各地完成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任务。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形成节水产品共管共治、共同促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水利、质监、节水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部门统一部署,本着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办案等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贯彻落实。各地水利、质监、节水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找出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推进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出台地方法规、技术标准等方式,创新工作模式,率先在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中有所突破。
  (四)加强总结提升。各地水利、质监、节水部门要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情况的分析评估,及时向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上报本地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探索符合水资源形势和需要的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新机制。


                             水 利 部
                            质 检 总 局
                             全国节水办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