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用他人长话帐号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3:06:12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用他人长话帐号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用他人长话帐号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1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8月16日函询我们对盗用他人长话帐号行为的定性意见。经研究,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一般来说符合盗窃罪的特证。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是否都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公安部法制司关于盗用他人长话帐号案件如何定性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安徽省公安厅就一起盗用他人长话帐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请示我部。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葛春生,男,26岁,劳改释放人员,现无业。葛春生从一朋友处知道被害人年经宝的长话帐号。1991年1月至6月间,葛春生用此帐号多次给香港的妻子打长途电话,用去被害人电话费6000余元。
安徽省公安厅对此案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二是认为构成诈骗罪。经研究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为第一,所谓诈骗的行为是指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手法使帐号所有人产生错觉,而主动提供其使用,是受骗上当的结果。这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而此案中的被告人并未向邮电局提供假帐号,或者采用欺诈方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采用盗用他人帐号的方法实施犯罪,实际被侵害的对象是帐号被盗用的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基本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并有秘密窃取的行为,此案与其他盗窃案不同的是行为方式上有一些不同,所以可以考虑按盗窃罪来处理。此案系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定性问题我们也拿不准,故送你院征求意见,望尽快答复。
1991年8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7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计综合[1993]110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33-2001,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档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档案工作和档案鉴定、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印件,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应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书查验放行。”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档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