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05:12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在市和区、县劳动局指导下,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公布招工简章,公开招收。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在考核合格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对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国家允许招收职工子女的特殊行业,招收职工子女时,应经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第七条 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随时招工。

第三章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经过待业登记的人员。
第九条 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可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可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可侧重身体条件考核。
第十条 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全妇女从事的工作,应当招用女工。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规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招工工作,由市和区、县劳动局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办理录用手续,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本市城镇招收。需要从本市农村或外省市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经市劳动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凡违反本办法招收工人的,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9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交通部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交通部,2001-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交通厅(局、委办),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运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开始,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不包括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中央直属水运企业的客货运输价格由企业报国家计委,交通部备案,其他水运企业的运输价格报相关省(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交通部制定。

三.水运价格放开后,各水运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除合同运价外,水运企业调整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跟踪和监测,发现异常财政部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要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对于调价幅度明显不合理引起社会各方面强烈反映的,要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干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交 通 部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今年元月1日实行外汇体制改革以来,国外代理行和海外联行已陆续在总行开立人民币本币帐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目前国内外行在人民币本币帐户的货币符号使用上不统一,为避免帐务混乱,现对通过海外联行、代理行开在总行的人民币本币帐户办理清算业务时使用的货币符号规
定如下:
一、国内联行之间划帐清算时,联行报单上统一使用会计科目中“01”的货币符号“¥”。
二、对代理行和海外联行发送对帐单、报单等使用“CNY”货币符号。
三、对代理行和海外联行1994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汇入国内汇款无论其货币符号采用“CNY”还是原来的“RMB”,国内在解付时一律按人民币本币处理,联行划帐时货币符号使用“¥”。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分、支行遵照执行。



199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