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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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办保函〔2013〕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请你局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30514102.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试 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一般要求 ………………………………………………………………………………4
2.1 勘察…………………………………………………………………………………………4
2.2 设计…………………………………………………………………………………………5
2.3 文件编制……………………………………………………………………………………5
第三章 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6
3.1 适用范围……………………………………………………………………………………6
3.2 现状勘察……………………………………………………………………………………7
3.3 方案设计……………………………………………………………………………………10
3.4 工程概算……………………………………………………………………………………11
3.5 施工图设计…………………………………………………………………………………12
3.6 施工图预算…………………………………………………………………………………15
第四章 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17
4.1 适用范围……………………………………………………………………………………17
4.2 现状勘察……………………………………………………………………………………17
4.3 方案设计……………………………………………………………………………………19
4.4 工程概算……………………………………………………………………………………20
4.5 施工图设计…………………………………………………………………………………21
4.6 施工图预算…………………………………………………………………………………22
第五章 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23
5.1 适用范围……………………………………………………………………………………23
5.2 现状勘察……………………………………………………………………………………24
5.3 方案设计……………………………………………………………………………………27
5.4 工程概算……………………………………………………………………………………28
第六章 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29
6.1 适用范围……………………………………………………………………………………29
6.2 一般要求……………………………………………………………………………………29
6.3 资格报审……………………………………………………………………………………29
6.4 现状勘查……………………………………………………………………………………30
6.5 方案设计……………………………………………………………………………………30
6.6 工程概算……………………………………………………………………………………33
第七章 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 …………………………………………………………………34
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34
7.2 迁移工程设计………………………………………………………………………………34
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34
7.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34
7.5 锚固工程设计………………………………………………………………………………35
7.6 灌浆工程设计………………………………………………………………………………35
7.7 防风化工程设计……………………………………………………………………………35
7.8 防渗排水工程设计…………………………………………………………………………36
7.9 防洪工程设计………………………………………………………………………………37
7.10 防护棚罩设计………………………………………………………………………………37
7.11 油饰彩画设计………………………………………………………………………………37
7.12 壁画塑像设计 ……………………………………………………………………………38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 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 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 一般要求
   2.1 勘察
  2.1.1 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 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 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 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 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d 调查研究,收集文物历史资料、考古资料和历次维修资料,了解文物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判别文物年代等。
  e 勘察结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文物形制、年代、价值、环境和病害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文物保存现状的结论性意见和保护建议。
   2.2 设计
  2.2.1 方案设计依据现状勘察结果编制。
  2.2.2 方案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a 说明保护的必要性。
  b 保证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c 确定工程项目、工程规模,工程量估算和工程造价估算。
  d 指导施工图设计。
  2.2.3 施工图设计,根据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和批准文件中的修正意见编制。
  2.2.4 施工图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对工程规模、工程部位、工程范围进行控制。
  b 指导施工,实施对病害的具体技术性措施。
  c 能据以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编制工程预算并核算各项经济指标的准确性。
  d 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基本构件制作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的需要。
   2.3 文件编制
  2.3.1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可分为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2.3.2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a 封面:写明方案名称、设计阶段、设计单位、编制时间。
  b 扉页:写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写明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及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
  c 目录。
  d 现状勘察。
  e 方案设计。
  f 工程概算。
  2.3.3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a 封面: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
  b 扉页:写明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写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及专业负责人、审校人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
  c 目录。
  d 施工图设计说明。
  e 施工图图纸。
  f 施工图预算。
  2.3.4 方案设计提交后陆续发现的新的现状勘察资料,应补充在文件中(包括图纸、文字、照片)。
  2.3.5 因工程需要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时,现状勘察内容须编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2.3.6 图纸和文字说明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名称、名词应采用行业通用术语。制图应符合规范标准,比例的确定以清楚表达测绘和设计内容为原则。
  2.3.7 所有图纸上都应标注出图日期、图名图号,并加盖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
  2.3.8 所有图纸的汇签栏中都应完整地签署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审校人等的姓名。
  2.3.9 设计文件篇幅较多时,可以按序分册装订。
   
   第三章 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3.1 适用范围
  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古代、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筑类文物(以下称为文物建筑)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和原址复建工程。
  3.1.2 保养维护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3.1.3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必要的管理服务设施建设、文物库房设施建设、保护性设施建设等类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可参照本章规定。
  3.1.4 本章规定不包括建筑内的壁画、泥塑等附属文物的保护工程。
   3.2 现状勘察
  3.2.1 现状勘察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纸和现状照片。
  3.2.2 现状勘察报告
  a 建筑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根据需要可附必要的考古调查资料。
  b 历次维修情况。说明历史上历次维修时间和内容,重点说明近期维修的工程性质、范围、经费等情况。
  c 文物价值评估,主要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批准公布年代,分别明确文物建筑总体以及维修单体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等。
  d 现状描述,明确项目范围,表述建(构)筑物的形制、年代特征和保存现状,表述病害损伤部位和隐患现象、程度以及历史变更状况,表述环境对文物本体的影响,并列出勘察记录统计表。
  e 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结论,主要说明勘察和调查研究的基本成果,结论要科学、准确、简洁。必要时须附有工程地质、岩土、建筑结构安全检测等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3.2.3 现状实测图纸
  a 区位图
  文物所在的区域位置,比例一般为1﹕10000~1﹕50000。
  b 保护范围总图
  反映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比例为1﹕200~1﹕10000。
  c 现状总平面图
  (1)反映建(构)筑物的平面和竖向关系,地形标高,其他相关遗存、附属物、古树、水体和重要地物的位置。
  (2)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
  (3)标明或编号注明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
  (4)庭院或场地铺装的形式、材料、损伤状态。
  (5)工程对象与周边建筑物的平面关系及尺寸。
  (6)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比例一般为 1:500~1:2000。
  d 平面图
  (1)建筑的现状平面形制、尺寸。有相邻建筑物时,应将相联部分局部绘出。多层建筑应分层绘制平面图。
  (2)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和围护结构布置。
  (3)平面尺寸和重要构件的断面尺寸、厚度要标注完整。尺寸应有连续性,各尺寸线之间的关系准确。
  (4)标注必要的标高。
  (5)标注说明台基、地面、柱、墙、柱础、门窗等平面图上可见部件的残损和病害现象。
  (6)建筑地面以下有沟、穴、洞室的,应在图中反映并表述病害现象。
  (7)地基发生沉降变形时,应反映其范围、程度和裂缝走向。
  (8)门窗或地下建筑等损伤和病害在平面图中表述有困难时,可以索引至详图表达。图形不能表达的状态和病害现象,应用文字形式注明。
  (9)比例一般为1﹕50~1﹕200。
  e 立面图
  (1)建(构)筑物的立面形制特征。原则上应绘出各方向的立面;对于平面对称、形制相同的立面,可以省略。
  (2)立面左右有紧密相连的相邻建(构)筑物时,应将相连部分局部绘出。
  (3)立面图应标出两端轴线和编号、标注台阶、檐口、屋脊等处标高,标注必要的竖向尺寸。
  (4)表达所有墙面、门窗、梁枋构件等图面可见部分的病害损伤现象和范围、程度。
  (5)比例一般为1﹕50~1﹕100。
  f 剖面图
  (1)按层高层数、内外空间形态构造特征绘制;如一个剖面不能表达清楚时,应选取多个剖视位置绘制剖面图。
  (2)剖面两端应标出相应轴线和编号。
  (3)单层建(构)筑物标明室内外地面、台基、檐口、屋顶或全标高,多层建筑分层标注标高。
  (4)剖面上必要的各种尺寸和构件断面尺寸、构造尺寸均应标示。
  (5)剖面图重点反映屋面、屋顶、楼层、梁架结构、柱及其它竖向承载结构的损伤、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残损的部构件位置、范围、程度。
  (6)在剖面图中表达有困难的,或重要的残损、病害现象,应索引至详图中表达。
  (7)比例一般为1﹕50~1﹕100。
  g 结构平面图
  (1)反映结构的平面关系,结构平面图可根据表达内容的不同,按镜面反射法、俯视法绘制。
  (2)标注水平构件的残损、病害现象及程度、范围。
  (3)比例一般为1﹕50~1﹕100。
  h 详图
  (1)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残损、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构造节点。
  (2)详图与平、立、剖基本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
  (3)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
  (4)比例一般为1﹕5~1﹕20。
  3.2.4 现状照片
  a 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
  b 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
  c 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d 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顺序相符。
  e 现状照片应有编号或索引号,有简要的文字说明。
   3.3 方案设计
  3.3.1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两部分内容。
  3.3.2 设计说明
  a 设计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有关政策法规、已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保护及功能方面的需求(设计委托书有关内容或设计合同有关内容)等。
  b 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
  c 工程性质。根据病害和问题确定工程性质,说明要达到的修复效果和景观效果。同一工程包含不同性质的子项工程时,要逐一说明。
  d 工程范围和规模。工程规模应量化。
  e 保护措施。针对病害采取的修缮防治措施,材料、做法的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作多种措施的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采用新材料或涉及建筑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材料的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说明。
  f 说明与保护措施有关系的地理环境、气象特征、场地条件等。
  3.3.3 设计图纸
  a 总平面图
  (1)表达工程完成后的建(构)筑物平面关系和竖向关系,反映地形标高及相应范围内的树木、水体、其它重要地物和其它文物遗存,标示工程对象、工程范围和室外工程的材料、做法,标注或编号列表注明建(构)筑物名称。
  (2)表达场地措施、竖向设计,包括防洪、场地排水、环境整治、场地防护、土方工程等,标注相关主要尺寸、标高,标注工程对象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平面尺寸。
  (3)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比例一般为 1:500~1:2000。
  b 平面图
  (1)主要表述的内容为:台基、地面、柱、墙、柱础、门窗等平面图中所能反映、涵盖的工程内容、材料做法。
  (2)反映工程实施后的平面形态、尺寸,当各面有紧密连接的相邻建(构)筑物时,应将相联部分局部绘出。以图形、图例或文字形式在图面上表述针对损伤和病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反映原有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的平面布置、围护结构的平面布置和工程设计中拟添加的竖向承载加固的构部件的布置。
  (3)标注必要的室内外标高。首层平面绘制指北针。
  (4)比例一般为1﹕50~1﹕200。
  c 立面图
  (1)表达工程实施之后的立面形态。原则上应绘出各方向的立面;对完全相同且无设计内容的立面可以省略。当建筑物立面上有相邻建筑时需表明两者之间的立面关系。
  (2)立面图要标注两端轴线、重要标高和尺寸。柱身、墙身和其它砌体外墙面上采取的工程措施和材料做法,标注门、窗、屋盖、梁枋和其它在立面上有所反映的构部件的工程措施和材料做法,工程内容要尽可能量化。
  (3)比例一般为1﹕50~1﹕200。
  d 剖面图
  (1)反映实施工程后的建筑空间形态,根据工程性质和具体实施部位不同,选择能够完整反映工程意图的剖面表达,如一个剖面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时,应选择多个剖面绘制。
  (2)工程内容主要表述地面、结构承载体、水平梁枋和梁架、屋盖等在平面图、立面图上所不能反映的构部件的工程设计措施和材料做法。
  (3)比例一般为1:30~1:100。
  e 详图
  (1)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构件及构造节点。
  (2)详图与平、立、剖基本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定位关系明确。
  (3)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
  (4)比例一般为1﹕5~1﹕20。
   3.4 工程概算
  3.4.1 基本要求
  a 工程概算,应以相应的设计文件为基准进行编制。概算所列项目、数量应与方案设计文件相符,二者不能脱节。
  b 工程概算依据应选择科学、适用的定额;当无定额依据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编制。
  3.4.2 编制依据
  a 现状勘察与方案设计。
  b 国家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现行适用的专项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以及有效的单位估价表、材料和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规定。
  d 类似或可比工程的造价构成或技术经济指标。
  e 现行的有关材料运杂费率。
  f 因工程场地条件而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g 管理单位或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其它资料。
  3.4.3 概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章和法人公章。
  b 概算编制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编制依据,主要说明所选用的定额、指标和其它标准;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概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出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和总计费用。
d 概算明细表。依序套用定额子目、编号;无定额及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特别标注清楚。
3.5 施工图设计
  3.5.1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和施工图图纸。
  3.5.2 设计说明包括工程概述、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说明等几部分内容,其它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或结构、材料检测评估报告应作为附件,编入设计说明文件。
  3.5.3 工程概述
  a 设计依据。批准的方案设计和批准文件内容。
  b 工程性质。明确工程的基本属性,即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原址复建工程等。
  c 工程规模和设计范围。主要表述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和子项工程组成情况。
  3.5.4 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
  着重表述技术措施、材料要求、工艺操作标准及特殊处理手段等方面的内容。一般应按施工工种逐一进行说明。工程中所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的有关资料或施工要求,应做专项说明。
  3.5.5 现代材料和结构类型的文物建(构)筑物,图纸深度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3.5.6 施工图图纸
  a 总平面图
  (1)反映文物的建(构)筑物的组群关系、场地地形、相关地物、坐落方向、工程对象、工程范围等内容。反映出工程对象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
  (2)标注或编号列表说明建(构)筑物名称,注明工程对象的定位尺寸和轮廓尺寸。如涉及室外工程时,要在总图上有明确的范围标示;较简单的室外工程,允许直接在总图上标出工程内容和做法;复杂的室外工程,必须另外绘制单项工程图纸。
  (3)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比例一般为1﹕200~1﹕2000。
  b 平面图
  (1)反映空间布置及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和围护结构的布置,表述设计中拟添加的竖向承载结构布置,标明室内外各部分标高。
  (2)轴线清晰,依序编号,包括:平面总尺寸、轴线间尺寸和轴线总尺寸、门窗口尺寸、柱子断面和承重墙体厚度尺寸、平面上铺装材料的尺寸和其它各种构、部件的定形、定位尺寸。单体建筑有相联的、关系密切的建筑物时,平面图中要有表达,以明确二者的相互关系。
  (3)以图形、图例、文字等形式表述设计采取的技术措施、工程做法。主要表述台基、地面、柱、墙、柱础、门窗、台阶等平面图中可见部位的技术措施和工程做法。平面图中不能表述清楚的工程做法和详细构造,应索引至相应的详图表达。
  (4)比例一般为1:50 ~1:100。
  c 立面图
  (1)反映建(构)筑物的外观形制特征和立面上可见的工程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各方向立面,如形式重复,而且不需标注工程做法时,允许选择有代表性的立面图。立面图上应详细标注工程部位,标注必要的标高和竖向尺寸。
(2)立面左右有相邻建(构)筑物相接时,必须绘出相接物的局部。
  (3)立面图应标画两端轴线,并标注编号。立面有转折,而用展开立面形式表达时,转折处的轴线必须标明。建筑室外地平、台阶、柱高、檐口、屋脊等部位标高,竖向台基、窗板、坐凳、窗上口、门上口或门洞上口、脊高或顶点等分段尺寸和总尺寸均应标注,各道尺寸线之间关系必须明确。
(4)用图形、图例、简注等形式表述能够在立面上反映的工程措施、材料做法,明确限定实施部位。重点表达墙面、门窗、室外台阶、屋檐、山花、屋盖、可见的梁枋、屋面形式和做法等所有立面上可见内容,
(5)比例一般为1﹕50~1﹕100。
  d 剖面图
  (1)表述地面、竖向的结构支承体,水平的梁枋和梁架、屋盖等部分的形态、构造关系、工程措施和材料做法方面的设计内容。应选择最能够完整反映建(构)筑物形态或空间特征、结构特征和工程意图的剖切位置绘制。如某单一剖面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选择多个不同的剖切位置绘制剖面图。
  (2)剖面两端标画轴线,并注明编号。标注竖向、横向的分段尺寸、定形定位尺寸、总尺寸以及构件断面尺寸、构造尺寸。单层的建(构)筑物应标注室内外地面、台基、柱高、檐口、屋顶顶点的标高,多层建(构)筑物还应标注分层标高。
  (3)用图形、图例、简要文字详尽表述设计的技术措施、工程材料做法。重点表述部位为屋面构造、梁架结构、楼层结构、地面铺装铺墁的层次做法、可见的柱和其它承载结构等方面内容。实施范围有清楚界定。
  (4)剖面有所反映,但须与其它图纸共同阅读才能反映的内容,除在本图标注外,还必须转引至相关图纸。对于剖面图不能详尽表述的内容,应绘出索引,引至相应的局部放大剖面和详图中表达。
  (5)比例一般为1﹕50~1﹕100。
e 结构平面图
(1)反映木结构古建筑的梁架、楼层结构、暗层结构平面布置和砖石结构古建筑、近现代建筑的梁板、基础、支承结构的平面布置。尤其是在其它图纸中难以表述清楚的平面形式和工程性内容。
(2)图面应有清楚的轴线和编号。尺寸标注包括:轴线间尺寸、轴线总尺寸、各种构部件的定位尺寸和定形尺寸、结构构件的断面尺寸等。
(3)图面表述的技术性措施、材料做法应重点表述其它图纸难以反映的设计内容和结构形态。难以在图中表述清楚的局部、节点、特殊构造,应采取局部放大平面、详图进行表述。
(4)比例一般为1﹕50~1﹕100。
  f 详图
  (1)详图表述平、立、剖面等基本图不能清楚表达的局部结构节点、构造形式、节点、复杂纹样和工程技术措施等。凡在工程中需详尽表述的内容,均应首选用详图形式予以表述。
  (2)详图尺寸必须细致、准确。难以明确尺寸的情况下,允许用规定各部比例关系的方式补充尺寸标注。表明在建筑中的相对位置和构造关系。详图编号应与基本图纸对应。
  (3)如有特殊需要,加绘轴测图。
(4)比例一般为1﹕5~1﹕20。
3.6 施工图预算
  3.6.1 施工图预算书基本要求
  a 预算必须以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前提编制,预算所列项目、工程量必须与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对应。
  b 预算可以采用定额法编制,也可以采用实物法编制。取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c 采用预算定额法编制预算时,必须选择适用定额。某部分项目确实缺乏适用定额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编制补充定额,并附综合单价的组价明细与依据。
  3.6.2 预算编制依据
a 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
b 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主管部门的现行的、适用的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的专业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材料与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取费规定和相应的价格调整文件。
d 现行的其它费用定额、指标和价格。
e 因工程场地条件而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f 采用实物法编制预算书时,工程直接费以市场价为依据,取费标准仍应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6.3 预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标写项目或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照和编制单位法人公章。
b 预算编制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编制依据,对所选用的定额、指标、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进行清楚的说明;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预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费用。
  d 预算明细表。套用定额子目要准确并编号清楚;无定额和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标注清楚。
  
  
第四章 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4.1 适用范围
4.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代聚落址等生产生活遗址在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工程中进行的保护性回填、加固、支护、归安、修补等保护工程。
4.1.2 如需要对遗址本体采取附加构筑物保护,在遗址载体实施防洪工程或应用锚固工程、灌浆工程、防渗排水工程、防风化保护等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深度见相关专业的设计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参考本规定第七章所列要求与提示。
4.1.3 本章规定不包括遗址内的壁画、泥塑等附属文物的保护工程。
4.2 现状勘察
4.2.1 现状勘察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纸和现状照片。
  4.2.2 现状勘察报告
a 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遗址和附属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
b 历次维修情况。说明历史上历次维修时间和内容,重点说明近期维修的工程性质、范围、经费等情况。
  c 文物价值评估。主要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批准公布年代;分别说明文物遗存整体以及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等。
d 现状描述。说明遗址分布,表述文物遗存的形制、年代特征和保存现状,表述病害损伤部位和隐患现象、程度以及本体和环境历史变迁的影响。
e 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结论。主要说明勘察和调查研究的基本成果,结论要科学、准确、简洁,必要时可附有结构安全检测等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4.2.3 根据工程需要可增加附件,内容包括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遗址材料分析、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的成果汇编。
a 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收集考古资料,查明与遗址保护工程相关的地下遗存规模、范围边界、主要构成特点和考古学价值评估,为保护工程提供设计依据。
b 遗址材料分析。对遗址的各种材料进行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的定性、定量分析,为加固和修补工程提供材料学依据。
c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查明遗址所在区域的地质构造、承载力、地下水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相关因素,为加固和支护遗址本体的工程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参数,对遗址的破坏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定量评价,为保护工程设计提供基础依据。
4.2.4 遗址因条件所限暂时无法调查清楚的,应特殊说明。
  4.2.5 现状实测图纸
a 区位图
标注文物所在的区域位置,比例一般为1﹕10000~1﹕50000。
b 保护范围总图
  反映遗址区文物分布、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各遗存范围和遗存性质、遗存规模等。
  标注遗址、遗存分布边界尺寸、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比例一般为1﹕200~1﹕10000。
c 现状总平面图
  (1)标明遗址的平面和竖向关系,地形标高,其他相关遗存、植被、水体和重要地物的位置。
(2)标明工程对象的范围。
(3)标明或编号注明遗址、遗存的名称。
  (4)标示遗址、遗存的轮廓边界及高程变化。
(5)标明方向和比例。比例一般为 1:500~1:5000。
d 工程对象实测图
(1)实测图应包括平、立、剖面图及详图。
(2)实测图应标明遗存体的形态、局部变化以及变形、开裂、凹洞、塌陷等状况及材质差异特征。比例一般为 1: 50~1: 200。
(3)对重要局部、构件、构造应测绘详图。详图与工程对象实测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残损、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构造节点;反映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比例一般为1﹕5~1﹕20。
4.2.6 现状照片
a 现状照片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
b 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
c 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d 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顺序相符。
e 现状照片应有编号或索引号,有简要的文字说明。
f 根据需要,大遗址可增加卫星影像照片。
4.3 方案设计
4.3.1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两部分内容。
4.3.2 设计说明
a 设计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有关政策法规、已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保护及功能方面的需求等。
b 设计目标。
c 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
d 工程性质。根据病害和问题确定工程性质,说明要达到的修复效果和景观效果,同一工程包含不同性质的子项工程时,要逐一说明。
e 工程范围和规模。工程规模要量化。
f 保护措施。针对病害采取修缮防治措施,材料、做法的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作多种措施的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采用新材料或涉及遗址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材料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说明。如需要应用锚固工程、灌浆工程、防渗排水工程、防风化、壁画保护等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具体要求见附件。
g 说明与保护措施有关系的地理环境、气象特征、场地条件等。
4.3.3 设计图纸
a 总平面图
(1)标示工程对象、工程范围;标注或编号列表注明遗址的文物遗存名称。
(2)标示工程措施的布局、内容以及道路、环境整治内容、防洪、防护设施等,标注相关主要尺寸、标高。
(3)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比例一般为 1:500~1:5000。
b 工程措施图
(1)表达技术措施所必要的单体或局部平、立、剖面图,标注工程措施、内容、材料和工艺,标注相关外包尺寸、详细尺寸、标高、剖切位置、详图索引关系、图例等,说明措施内容和范围。
(2)比例一般为 1:50~1:200。
(3)如有必要增加工程措施结构及节点详图。
c 其它相关专业,如建筑、给水排水、电、消防、安防、环保、绿化等设计图纸,按各专业相关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d 对遗址影响较大的保护构筑物应有景观分析或景观效果图。
e 场地环境设计图。
4.4 工程概算
4.4.1 基本要求
a 工程概算,以相应的设计文件为基准进行编制。概算所列项目、数量应与方案设计文件相符,二者不能脱节。
b 工程概算依据应选择科学、适用的定额;当无定额依据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编制。
4.4.2 编制依据
a 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
b 国家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现行适用的专项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以及有效的单位估价表、材料和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规定。
d 类似或可比工程的造价构成或技术经济指标。
e 现行的有关材料运杂费率。
f 因工程场地条件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g 管理单位或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其它资料。
4.4.3 概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章和法人公章。
b 概算编制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编制依据,主要说明所选用的定额、指标和其它标准;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概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出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和总计费用。
d 概算明细表。依序套用定额子目、编号;无定额及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特别标注清楚。
4.5 施工图设计
4.5.1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图纸。
4.5.2 设计说明包括工程概述、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说明,其它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或结构、材料检测评估报告应作为附件,编入设计说明文件。
4.5.3 工程概述
a 设计依据。批准的方案设计和批准文件。
b 工程性质。明确工程的基本类型,即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等。
c 工程规模和设计范围。主要表述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和子项工程组成情况。
4.5.4 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
着重表述技术措施、材料要求、工艺操作标准及特殊处理手段、施工时对场地文物遗迹的保护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工程中所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的有关资料或施工要求应做专项说明。
4.5.5 使用的特殊材料(指非传统工艺材料),应提供实验室试验数据和现场试验报告。
4.5.6 施工图图纸
a 总平面图
标明场地措施、竖向设计,包括:防洪、场地排水、环境整治、场地防护、土方工程等,标注相关主要尺寸、标高、方向。
比例一般为 1:200~1:5000。
b 遗址区内施工场地控制图
施工辅助区应尽量在遗址区以外。如不能避开,应根据遗址的分布,标明施工过程中保护措施和加工、生活区的控制要求。
比例一般为1:200~1:2000。
c 各相关专业平、立、剖面图
按专业技术标准表达保护技术措施。需解体维修和塌落归安的构件,应通过测绘图(或影像图)绘制遗存构件现状编号图和维修、归安构件编号图,标注相关外包尺寸、详细尺寸、标高、剖切位置、详图索引关系等。
图纸比例:1:50~1:100。
d 重要构造做法的节点大样图
标注详细尺寸、标高、剖切位置、详图索引关系等。
4.6 施工图预算
4.6.1 施工图预算书基本要求
a 以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前提编制,预算所列项目、工程量,必须与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对应,严禁二者脱节和不符。
b 预算可以采用定额法编制,也可以采用实物法编制。取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c 采用预算定额法编制预算时,必须选择适用定额。某部分项目确实缺乏适用定额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编制。
4.6.2 预算编制依据
a 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
b 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主管部门的现行的、适用的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的专业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材料与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取费规定和相应的价格调整文件。
d 现行的其它费用定额、指标和价格。
e 因工程场地条件而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f 采用实物法编制预算书时,工程直接费以市场价为依据,取费标准仍应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6.3 预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写明项目或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照和编制单位法人公章。
b 预算编制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编制依据,对所选用的定额、指标、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进行清楚的说明;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预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费用。
d 预算明细表。套用定额子目要准确并编号清楚;无定额和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标注清楚。
  
   第五章 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5.1 适用范围
5.1.1 本章规定适用于石窟寺及石刻本体及其载体的维修加固工程和抢救工程;石窟、石刻附属的古代栈道、窟檐、排水设施等;石雕、碑刻的防风化保护工程;窟檐、栈道、保护棚、围墙、护栏等附加构筑物;防治危及文物安全的水害、地震、滑坡、崩塌、风沙等灾害治理工程。
5.1.2 本章规定不包括石窟内壁画、泥塑等附属文物的保护工程。
5.2 现状勘察
5.2.1 现状勘察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和现状照片。
5.2.2 现状勘察报告
  a 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石窟、石刻以及附属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
  b 历次维修情况。说明历史上历次维修时间和内容,重点说明近期维修的工程性质、范围、经费等情况。
  c 文物价值评估。主要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批准公布年代;分别说明文物遗存整体以及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等。
  d 现状描述。明确工程范围,说明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岩性、石窟的分布,表述文物遗存的形制、年代特征和保存现状,表述病害损伤部位和隐患现象、程度以及历史变更状况,评价不良地质现象、人类工程活动及环境对文物本体的影响。
e 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结论。主要说明勘察和调查研究的基本成果,岩体稳定性分析及计算,节理裂隙统计(倾向、倾角、长、宽、填充物),石质文物建筑基础及构件稳定性评价,结论要科学、准确、简洁,必要时可附结构安全检测等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5.2.3 根据工程需要可增加附件,内容包括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石质材料分析、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的成果汇编。
a 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收集考古资料、查明与石窟保护工程相关的地下遗存,为保护工程提供设计依据。
b 石质材料分析。对石窟石刻材质进行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的定性、定量分析,为加固和修补工程提供材料学依据。
勘察工作中石质文物室内试验的主要项目:
(1)物理性质实验:岩矿鉴定,比重、密度、孔隙度、含水量、吸水率、渗透性、可溶盐、软化崩解等。
(2)物质成分分析:主要是分析风化产物及盐类对石质的影响。
(3)化学成份分析(氧化物百分含量)。
(4)力学强度(抗压、抗剪、抗拉强度实验)。
(5)水质样品试验:根据勘查目的的不同,提出不同的分析项目,多数用于评价地下水,雨水对石质文物的影响。
c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查明文物所在区域的地貌特征、地质构造、承载力、岩体性质和风化程度、裂隙特征、地下水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相关因素,为加固和支护工程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参数,对遗址的破坏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定量评价,为保护工程设计提供基础依据。
d 勘察报告中如有关于工程与水文地质勘察内容,应附有勘察任务委托书、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5.2.4 现状实测图纸
a 区位图
标注文物所在的区域位置,比例一般为1﹕10000~1﹕50000。
b 保护范围总图
反映文物分布、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明确载体范围。
标注文物分布边界尺寸、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比例一般为1﹕200~1﹕10000。
c 区域总平面图
根据保护工程性质和规模的要求进行绘制:洞窟及造像龛的宽度和深度,在地形图上大于5毫米的应按实际标明,小于5毫米的可用符号表示其中心位置;排水防渗工程应标明微地形、地面及地下排水沟、水系及其附属物;稳定性加固工程应标明危岩、陡坎、斜坡、人工砌筑物等。
比例一般为1:200~1:2000。
d 总平面图
  (1)表达文物的平面和竖向关系,地形标高,其他相关遗存、植被、水体和重要地物的位置。
  (2)表达工程对象的范围。
  (3)标明或编号注明文物的名称。
  (4)标示岩体的高程变化。
  (5)标示地形和地物的关系,标明测绘基准点并附图例;标示各文物遗存的轮廓边界、底部标高和顶部标高。
  (6)标明方向和比例。比例一般为1:500~1:2000。
e 总立面图
根据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制图投影面,一般应选择垂直面为投影面。其测量坐标系统要与国家地形测量坐标系统一。
比例一般为1:50~1:500。
f 石窟测绘图
包括单体洞窟(包括大型造像)的平面、立面、剖面测绘,表述残损状况。横、纵断面位置的选取应最大程度地表现主造像及主要龛的形态特点,对于大型洞窟或摩崖造像龛,纵横断面至少要有三个层位。
比例一般为1:20~1:100。
g 石质文物建筑测绘
按建筑类测绘要求执行,对重要物件应测绘大样图,明显断裂、倾斜现象等应在图上标明。
比例一般为1:20~1:100。
  h 详图
  对重要局部、构件、构造应测绘详图。
  (1)详图与工程对象实测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
  (2)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残损、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构造节点。
  (3)反映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
  (4)比例一般为1﹕5~1﹕20。
  5.2.5 现状照片
  a 现状照片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
  b 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
  c 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d 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顺序相符。
   5.3 方案设计
5.3.1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5.3.2 设计说明
a 设计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有关政策法规、已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勘察结论、保护及功能方面的需求(设计委托书有关内容或设计合同有关内容)等。
b 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
c 工程性质。根据病害和问题确定工程性质,说明要达到的修复效果和景观效果。同一工程包含不同性质的子项工程时,要逐一说明。
d 工程范围和规模。工程规模应量化。
e 保护措施。针对病害采取的修缮防治措施,材料、做法的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作多种措施的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采用新材料或涉及建筑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材料的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说明。如需要应用锚固工程、灌浆工程、防渗排水工程、防风化保护等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具体要求见附件。
f 说明与保护措施有关系的地理环境、气象特征、场地条件等。
g 被确定使用的特殊材料(如化学灌浆材料、表面防风化材料)应提供实验室试验数据、应用实例和现场试验报告。
5.3.3 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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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医考委发[1999]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组织好医师资格考试,做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请你们遵照执行。同时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进行考区登记工作。
请于1999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审批表》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报至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衣梅 赵明钢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邮编:100044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医政司)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
2.《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印发

附件一: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
(试行)
一、 基本条件:
考点必须设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署所在地。
二、 物质条件:
为保证考点履行所担负的考务管理职责,考点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
(一) 具备存放试卷等考试资料的专用机要室和保险柜,专用机要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卡必须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试卷、答题卡等保密材料存放必须有专人保管。
(二) 具备机要邮寄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三) 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专用长途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条件。
(四) 具备586或更高级微处理器的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用于录入考生信息。
(五) 用于清点接收和装袋寄送试卷、答题卡的考务工作场地。
(六) 受理考生报名专用场地。
(七) 能够有效地组织安排容纳最大报考人数的标准考场。
(八) 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九) 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
(十) 考试资料归档与存放条件。
三、 工作制度:
考点工作制度应包括:考点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监考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一) 考点工作规程
考点应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有关考务文件要求,对所负责的报名、审核考生报考资格、收费、寄送报名软盘、核发准考证、接收试卷和保密存放、安排考场、培训监考员、主持考试、寄送答题卡、销毁试卷、核发成绩单等事项制订工作规程,使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二) 保密制度
考点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法规,制定保密制度,保证所有考试文件(包括试卷、报名软盘、答题卡、成绩单及各类表报等)符合其密级所规定的保密要求。
(三) 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
1. 考点收、发各类考试文件必须建册登记。
2. 报名软盘、考生报名表及名册、试卷及答题卡、考生成绩单等重要文件必须专册登记,保证其存放、传送安全。
3. 年度考务工作周期结束后,所有考试文件及有关资料必须立卷归档。
4. 试卷、答题卡必须存放于机要室内,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或封拆。
5. 考试结束后,试卷必须在主考监督下统一清点销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复印或改作他用。
(四) 监考员培训制度
考点应根据有关考务管理文件和工作规程,在考区指导下建立监考员培训制度,监考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五) 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考点应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建立考场违纪与其他突发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四、 人员条件:
考点委托的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应具有全部由本单位正式职工承担监考工作的条件。考点考务管理人员至少应由以下兼职专责人员组成:
主考1人;
考点办公室主任1人;
考点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1人;
机要员1人;
财务人员2人;
考务工作人员2人。
考点必须能够安排与考生人数相应的巡考员、监考员、医务人员以及保安人员。考点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 主考
一般由分管此项工作的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对考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二) 考点办公室主任
一般由行署或设区的市卫生局医政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监督本考点考务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 考点办公室副主任
一般由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考点具体考务工作和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考点工作人员工作,安排考场,接收与分发试卷,培训监考员和巡考员等。该同志应熟悉考试业务,能对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提议。
(四) 机要员
负责在考点一级考试材料的接收、保管和分发寄送。由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机要室或承办考务单位机要室专人担任。职责包括:
1. 接收由考区发来的考试试卷(采取考点机要员与考区机要员交接方式)并按照随试卷到达的《试卷交接清单》中的数量、种类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本考点保密存放,并签收《试卷交接清单》;
2. 考试科目举行考试前2小时,向考点负责人发放本科目的试卷;
3. 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接收考点负责人上缴的本单元考试答题卡袋,点验袋数无误后封存;
4. 考点机要员对试卷的责任自接收到试卷和答题卡起,至考区机要员接收到所有答题卡为止;
5. 在考试最后一科结束后清点考点所有答题卡,并按《试卷交接清单》点验数目、类型无误、验封无损后上交至考区机要员处;
6. 在主考监督下销毁试卷。
(五) 财务管理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负责本考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六) 考点工作人员
负责受理考生报名,审核报考资格,填报有关报表,录入考生报名信息,核发准考证,布置考场,培训监考人员,负责考点一级的考试监督工作。考点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并报上级备案。
(七) 监考员
监考员必须为承办考务工作部门或单位的正式职工,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做好考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熟知考规考纪,恪守《监考人员守则》。
(八) 巡考员
巡考员由考点办公室主任按每人三至五考场的标准聘任。巡考员应确保排除考场以外任何影响考试的干扰因素,并在监考员要求下协助监考员共同解决考场内突发意外事件。
(九) 考场医务人员;负责考试中的医疗急救。
(十) 考场保卫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五、 考点设置审批程序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由考区根据考生规模和考务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考点设置应符合本规定。考点所在地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同时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审批表》)。

附:
医师资格考试
考点设置审批表
考 区:
考 点: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 本表供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审批用。由考点所在地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二、 一律用钢笔、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 考点主考、考点办公室正、副主任、机要员需分别填写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
四、 本表及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备案,一份报考区,一份留考点存档。
五、 本表于1999年7月31日前报到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医政司)
邮编:100044
电话:
传真:

考点基本情况






※ :考点办公室设置情况即指考点委托的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的情况。
1999年度中医师资格考试人数预报






考点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附:
考务工作人员档案登记表





注:1. 此表由担任考点主任、考点办公室主任、考点办公室副主任和机要员工作的同志个人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份报考区,一点留考点存档。
附件二:
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
考 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 本表供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用。由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填写。
二、 一律用钢笔、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 考区主任、考区办公室正、副主任,机要员需分别填写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
四、 本表及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一份报考区存档。
五、 本表于1999年7月15日前报到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医政司)
邮编:100725
联系电话:(010)

考区基本情况





※ :考区办公室设置情况即指考区委托考务工作具体承办的机构或部门的情况。
中医师资格考试人数预报






考区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本考区所属考点一览表





注:考点代码为两位,由考区编制。

附:
考务工作人员档案登记表






注:
1. 此表由担任考区主任、考区办公室主任、考区办公室副主任和机要员工作的同志个人填写。
2. 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留考区存档。




关于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9号 关于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79号


  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
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钨流通企业2007-2009年年均钨出口量在160吨(含)以上,锑流通企业2007-2009年平均每年锑出口量在170吨(含)以上(均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2007-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2、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3、钨生产企业应以钨为主营产品,以2007-2009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综合生产、加工规模(相当于APT)不低于3000吨/年,或钨粉及硬质合金(或钨丝、钨材等)产量不低于500吨/年;

  锑生产企业应以锑为主营产品,以2007-2009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精锑综合生产、加工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或氧化锑产量不低于3000吨/年;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4、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本条第3款相关标准。

  二、2011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白银出口配额的企业,其考核业绩仍参照2010年相关标准,即2008年白银产量及出口(供货)数量。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2、年产白银80吨(含)以上(西部地区40吨(含)以上),以经行业复核的2008年企业内销数量加出口数量之和为准,新申请企业以2009年内销数量计算;

  3、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本条第2款相关标准;

  4、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5、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第4款要求;

  6、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7、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10、2007-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产品链条长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具有2007-2009年从事白银制品的经营业绩;

  3、年进出口额2亿美元(含)以上(西部地区1亿美元(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2008年统计数据为准,新申请企业以2009年数据为准;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6、2007-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2011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钨经营企业的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以上(以2009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已获得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2007-2009年年均出口供货量须在500吨(含)以上;锑经营企业的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含)以上,已获得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2007-2009年年均出口供货量须在750吨(含)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钨经营企业的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0%,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锑经营企业的锑精矿到精锑总回收率大于80%。

  (六)钨经营企业的钨精矿到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APT到钨粉能耗小于4.6吨标煤/吨产量;锑经营企业的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

  (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十)获得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自动获得2011年钨、锑出口供货资格。

  四、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考虑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在本地已获得2010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数量内,对符合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2010年钨、锑中央管理企业依据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1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对本地符合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于2010年11月24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白银中央管理企业依据2011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2011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对本地符合2011钨、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报送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对申请钨、锑出口供货资格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四)商务部对符合申报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并对外公布。同时,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钨、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附表:2011年钨、锑、白银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43787290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