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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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28号),进一步规范全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相融合,现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在试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8月23日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规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工作坚持“紧扣需求、分类评议、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融合,切实为政策制定、项目规划、管理决策和技术研发等提供参考依据,推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实现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试点工作应重点围绕重大投资、重点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或产业化、人才引进、企业上市审查、技术标准制定、展览展示活动以及企业并购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开展。

  第二章 申报和批准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计划统一启动年度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应当是省、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评议工作,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已在当地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或者已就相应制度的建立积极进行探索;

  (二)与当地有关部门就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形成共识,初步建立评议工作协调机制;

  (三)设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管理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并且能够调动知识产权分析服务机构承担试点项目;

  (四)有专门用于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配套资金,且与国家引导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1,并能确保配套资金与引导资金同步到位。

  第六条 申报试点应当填写申报书。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参与试点的工作基础、项目概况、评议方案、经费配套等(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论证后,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试点单位。同时选取未能列为试点单位但具有良好培养潜力的申报单位作为试点培育单位。试点和试点培育期均为一年。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整体要求,结合开展试点及试点培育单位实际需要,与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签订任务书,列明工作计划和要求,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应按照任务书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试点单位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与当地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制定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规范,建立完善跨部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

  (二)针对当地支柱产业和发展重点,结合实际需求和资源条件,选取至少两个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三)充分利用评议成果,积极推送相关成果,切实为产业规划、项目决策和政策制定等提供支撑和指引,以及适时面向相关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开展成果应用培训;

  (四)培养知识产权评议人才,培育当地的知识产权评议机构。

  第十条 试点培育单位应当积极营造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环境,着力提升知识产权评议能力,完成评议项目,培养知识产权评议人才,培育知识产权分析机构。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验收评审,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试点工作总结和项目资金决算表。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制度机制建设进展、试点项目评议质量及效果、机构培育和人才培养成效以及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验收评审结果对表现突出的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试点效果突出、任务完成良好的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在下一年度确定试点单位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资金配套落实,指导项目实施开展,以及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申报书.doc
http://www.sipo.gov.cn/tz/gz/201301/P020130116550006315129.doc
附件2: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验收标准.doc
http://www.sipo.gov.cn/tz/gz/201301/P0201301165500064766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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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做好救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做好救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今年入夏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罕见的洪涝灾害,使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当前,灾区广大军民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协作,奋起抗灾;全国各族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踊跃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人民抢险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夺取抗灾救灾的胜利,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救灾职能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做好各项救灾工作,特别是管好用好国家拨发和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救灾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加强组织,深入灾区帮助基层切实做好抗灾救灾,自救互救,战胜灾害。对于涌现出的好人好事要进行大力表彰;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坚决查处。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民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监督检查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的通知》(民监发[1990] 6号)的规定,迅速、及时地把救灾款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克服困难,渡过难关。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其他营私舞弊问题的发生,切实把党、国家和全国人
民对灾区人民的温暖送到灾民身上。
三、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接受、发放救灾款物的制度,要做到专人负责、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在发挥内部约束机制的同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特别是群众的监督,做到发放规定公开、款物数额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发放结果公开,自觉地接受监督
。根据实际情况,还要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切实使救灾款物按规定发放和使用。
四、对于救灾款物发放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迅速查清,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绳之以法,以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1991年7月19日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

国务院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
近年来,各级卫生、医药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医药市场整顿,查处假劣
医药商品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一九八五年夏至一九九一年间,全国共查处假劣医药商品案件四万五千六百余起,假药、劣药、淘汰药品总值达三亿元,人民群众称这是为老百姓办了件大好事。但是,最近一个时期,社会各界不断反映医药市场混乱,制售假劣
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关切,多次指示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
卫生部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在湖南召开了全国查处制售假劣医药商品工作现场会,总结了各地开展查处工作的经验,在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做好查处工作进行了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的有关意
见》(国中医药经〔1992〕9号,以下简称《有关意见》)。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派人对市场上的假劣医药商品问题进行了联合调查和抽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制售假劣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越来越猖獗。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山西、河南、安徽等省(自治区)相继发现出售假劣药品。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用木薯粉、淀粉甚至动物饲料作原料,经过加工和伪装,冒充国营药厂的药品到处兜售,一些发霉变质、过期
失效、淘汰的药品也在出售。不法分子以低价、高回扣的方式将这些假劣药品批发给区乡级医疗单位、个体诊所和个体药品经营户,最终大都使农民或普通居民受到坑害。个别国营医药商业企业见利忘义,从药品贩子手中进货,致使假劣药品进入国营医药流通主渠道。甚至一些医疗单位不
顾三令五申,擅自从个体药贩手中购进药品。
二、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十分严重。《药品管理法》和《通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已有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地区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肆意违法经营药品。一些地方新开办的医药市场以放开中药材为名,将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引入集贸市场非法经营,违反了《药品管
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规定。
三、当前制售假劣药违法活动的特点,一是假劣药品的品种增多,不仅有大量贵细、紧缺的中药材品种和保健营养药品,还有常用的治疗性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品。二是数量大,广东省电白县一次就查获假西药八吨。江苏省在二十个县市查出的假氯霉素、假土霉素达一百九十多万片。三
是假药混进药品流通的主渠道,造成的危害就更加严重。广东省高州县医药公司销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县的假利福平胶囊,已使七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广东省电白县也发生过八人服用假利福平后中毒的事件。
造成医药市场混乱,假劣药品案件回升的主要原因:一是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人民健康于不顾,图财害命,知法犯法,已构成社会的一大公害。二是有些地方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不坚决,忽视医药商品的特殊性,盲目开放医药市场,管理上又有不少疏
漏之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着保护主义倾向,为了局部地方的眼前经济利益,对非法经营药品,制售假劣药等违法活动听之任之。四是少数地方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互相扯皮,造成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斗争成效不大。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必须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查处假劣药品的工作当作铲除社会公害、维护社会安定、保护改革开放成果、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支持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对药品的监督职权,并制定相应措施,帮助执法部门解决困难和问题。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卫生、工商行
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要在不太长的时期内,使所辖区域的药品市场得到净化,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综合治理。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都能认识到,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特殊商品,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集市药材交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药品
监督部门要对进入市场的药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中药材以外的其他药品不得进入城乡集贸市场。
三、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从重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制售假劣药品的集散地,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支持、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
经营药品和配制药剂的活动,要坚决取缔。对不按规定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要依法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严禁从非法经营单位或个人手中采购药品,对购进假劣药品,造成药品事故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协同作战。查处过程中执行行政处罚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各地财政部门,对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所需的经费要予以支持。
五、为保证药品监督和查处假劣药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检查药品监督员编制的落实情况,凡是未落实的,要尽快落实。
六、继续做好《药品管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普及药品监督管理法律知识。要鼓励群众大胆地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人和事,树立起人人关心、支持药品监督管理的良好社会风气。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