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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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意见

农办市〔2012〕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关于坚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梯次推进,鼓励大中城市郊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部署,充分发挥都市农业应急保障功能,现就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近年来,我部围绕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先后颁布实施了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对于发挥农业比较优势、建设大宗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明确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对加快形成城市郊区与优势农产品生产区、特色农产品生产区良性互动的全国农业生产力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保障大中城市农产品有效供给。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和人口持续增加,大中城市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大范围、长距离的跨区域流通,不仅增加购销成本、加大质量安全风险,而且各种原因引起的主产区生产波动很快会波及城市农产品市场。因此,大中城市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保持一定的生鲜食品自给能力,是保障农产品供给、稳定农产品市场的重要基础。

  (三)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稻田是人工湿地,菜田是人工绿地。都市农业融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于一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能够提供绿色自然景观和农耕文明实体,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体验田园生活、旅游观光休闲等精神需求。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是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丰富城市居民文化生活、维护城市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四)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虽然大中城市郊区农民收入水平高于农牧区,但与城市居民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在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大力引导城市资本、技术、人才等先进生产要素注入到农业,促进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设施农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和服务社会化水平,有利于为农民乃至市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增收机会。

  (五)有利于实现“三化同步”。都市农业在地理上位于城市周边,在功能上服务于城市发展,在资源要素上与城市工商业紧密互动,是推进“三化同步”的有效载体。《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把“大城市郊区多功能农业区”列为“率先实现区域”。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有利于发挥示范、带动、辐射功能,提高“三化”同步发展水平、统筹城乡发展和协调工农关系、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目标任务

  (六)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遵循现代农业发展普遍规律和都市农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总体要求,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基本方略,把保障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首要任务,把聚集先进生产要素作为重要手段,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强大动力,不断优化布局结构,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争取大中城市郊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将都市农业建成城市“菜篮子”产品重要供给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先进生产要素聚集区、农业多功能开发样板区、农村改革先行区。

  (七)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大中城市要重视粮食生产,明确辖区粮食产能目标和必要的自给率目标,分担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并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任务考核机制。合理划分农业功能区和耕地保护区,严格落实耕地征占补偿制度,坚决杜绝“只占不补”、“多占少补”、“占优补劣”等情况,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升,切实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大力推广土壤有机质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地力培肥措施。改善田间灌排沟渠、机井等农田水利设施,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完善机耕道路、积肥设施等配套设施,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应用,发展现代种业,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八)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好“菜园子”,管好“菜摊子”。合理确定“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特别是对运输保鲜要求比较高的叶菜、鲜蛋、鲜奶、水产品等产品,要确保现有的自给能力不降低,切实增强城市“菜篮子”产品应急保障功能。加快建设一批设施蔬菜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着力提高设施化水平和病虫害防控水平。加强主产区田头预冷、冷藏保鲜等设施建设,提高冷链物流水平,促进鲜活农产品均衡上市。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健全集贸市场、社区菜店、连锁超市、周末菜市场等零售终端体系。支持合作社、龙头企业产品直供直销,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运输配送车辆进城和停靠问题。加强与外埠生产基地的合作,落实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改进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办法,创新使用农业保险等金融工具,探索建立“菜篮子”产品价格稳定机制。完善“菜篮子”产品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加大产销信息发布力度,引导产销平稳进行。

  (九)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完善大中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认证、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体系,全面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大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抓好产销衔接和联防联控,确保大中城市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放心。紧紧抓住生产基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率先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开展生产环境治理,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实施生产档案记录和包装标识管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率先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管理。紧紧抓住批发集散市场、骨干经销企业和重点大型商户,采取设立质检站、流动检测车等方式,强化外埠产品入市查验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坚决杜绝上市交易并及时通报产地农业部门。

  (十)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和生态农业。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农民为主体、农村为载体,围绕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统筹规划设计,强化特色创意,抓好示范基地创建、知名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建设、乡土文化挖掘、精品线路打造等工作,保护好古村落、古民居和乡村风貌,着力培育一批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和集聚村。创新休闲农业公共服务模式,依托现有农业部门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健全休闲农业公共服务网络,构建城市需求与农村供给的无缝对接机制。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严格控制城市和工业“三废”向农村转移。积极发展健康养殖,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集成配套推广节水、节肥、节能等实用技术,促进农业清洁生产,切实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扩大农村清洁工程建设规模和范围,因地制宜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十一)持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支持主产区在城市设立直销窗口、配送中心、专卖店。大力发展农业会展经济,培育一批特色品牌会展,推动区域间农业合作。积极为主产区在城市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提供便利服务,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高效率地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积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丰富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条,满足城市多样化的食品需求。培育一批大型加工流通企业集团,鼓励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促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推广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增强带动城市周边生产基地发展的能力。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的农业示范基地或园区,改善基地或园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使基地或园区成为企业孵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的重要平台,更好地带动周边农业发展。

  (十二)引领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加快物联网、云计算、新一代移动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在都市现代农业中的集成应用和示范,实现信息技术与都市农业的深度融合,推进都市现代农业生产的数字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加速都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推进都市现代农业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提升产品交易、物流配送、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化能力。鼓励建设农业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竞价拍卖和产品配送等,为城市居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大力推动大中城市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化建设,积极促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领域深入应用。

  三、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指导。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适应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抓紧制定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积极争取纳入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四)加强试点示范。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率先发展,争取形成一批能代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典型,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其他地区发展。农业部将结合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选择认定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示范引领作用强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积极探索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建设。

  (十五)加强政策扶持。重点从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搞活农产品市场流通、发展休闲生态农业等方面,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快健全支持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加大对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构建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企业和农民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格局。

  (十六)加强信息宣传。建立健全都市现代农业统计制度,掌握大中城市农产品供给情况和市场动态,加强信息发布工作,合理指导农民生产和市民消费。认真总结各地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经验做法,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形成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注重理论研究,探索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律,用实践成果丰富理论内涵,用理论创新推动实践探索,更好地为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供理论支撑。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


附件:
农办市〔2012〕2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1208/t20120830_29019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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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7]10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证券公司,各商业银行,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为落实《证券法》、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工作,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

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以下简称为“第三方存管”)技术系统建设、管理、运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并以每个客户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商业银行负责资金存取,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的资金存管模式。

本指引所指第三方存管系统,是指支撑第三方存管业务运行的网络与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各参与方,具体包括:参与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提供数据交换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为“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指引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是第三方存管系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系统因不符合本指引规定要求,导致出现重大技术事故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职责划分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技术管理体系

第六条 各参与方应指定其总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三方存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第三方存管系统的管理,对与第三方存管相关的业务需求分析、系统开发、运营管理、技术审计、安全保障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七条 各参与方应指定专门的技术联络员,具体负责与监管机构、技术协调小组、相关参与方之间的对口联络。

第八条 各参与方应积极参与探索建立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第三方存管技术沟通协调机制。时机成熟时,成立由证券业和银行业共同组成的技术协调小组,负责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重大问题及安全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和通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及制度。



第三章 系统建设

第九条 证券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对接应遵循总对总的原则,联接线路既可以采用银证直联,也可以通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联接。

第十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建设总体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功能应满足第三方存管的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的内控要求;

2、系统日处理能力应达到最近一年内银证转账最大日处理量的5倍以上;

3、相关的应用系统应实现系统的热备份,支持自动切换;

4、应建立灾难备份系统,主用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的设计恢复时间目标应少于60分钟,恢复点目标应少于10分钟,系统运行性能降低预期应少于50%,主用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的通信线路应保持畅通。有条件时建议采用主用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处理能力相同、轮换交替使用的双系统模式;

5、应配备与主用系统技术架构相同的独立测试系统。

第十一条 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运行机房应符合《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B类以上(含B类)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参与方之间应至少建立两条不同运营商或不同类型的通信线路(如DDN、SDH、帧中继、卫星等)。各条通信线路之间互为备份,当主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时,应能够及时切换到备用线路。

第十三条 主通信线路的带宽应考虑充分的冗余,本地局域网的网络时延应小于50ms。中介服务机构与其它参与方之间的通信线路,应根据承载的通信量保证足够的带宽。

第十四条 各参与方应建立完整、规范的第三方存管系统测试操作流程,包括系统备份、环境搭建、测试实施、系统恢复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完善的自动和人工重发、超时冲正等机制,以减少转账差错率。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单项压力测试处理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转账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50笔/秒,查询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150笔/秒。单笔业务最长处理时间应小于30秒。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单项压力测试处理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转账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50笔/秒,查询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100笔/秒。单笔业务最长处理时间应小于30秒。

第十八条 各参与方应在其第三方存管系统内部实现有效隔离,以确保与不同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和数据不会发生相互影响。

第十九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较强的稳定性,确保不会因对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阻塞或挂起而导致自身第三方存管系统失效,确保不会因对方第三方存管系统故障而导致与其它方之间的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第四章 数据交换

第二十条 第三方存管系统所采用的数据交换协议应保证业务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并具有良好的健壮性和可扩展性。

第二十一条 除银证转账业务外,数据交换协议还需支持如下业务:客户指定(及预指定)存管银行、存管银行确认、撤销存管银行、客户资料变更、业务信息查询、结息通知、总部级对账、总分平衡校验反馈等。

第二十二条 数据交换机制应支持报文校验、动态密钥交换、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交换的数据中,客户资金密码、银行结算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应加密,不得以明文方式交换。

第二十四条 各参与方在进行日终清算文件交换时,应对日终清算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校验。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对转账交易类业务,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不可否认性”。

第二十六条 各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转账类交易和账户类交易(账户类交易指存管银行的指定、确认、撤销,资料变更等)的对账与调账机制,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 数据交换协议建议采用《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

第五章 运营保障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存管系统全年实际可用性应达到99.9%,单次故障停机时间不超过60分钟。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参与方之间应建立直接的沟通协调机制,协作完成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联调、上线等工作,共同确保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各参与方应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软件升级、变更等操作建立规范的流程,确保变更的请求发起、开发测试、发布实施等工作规范开展。

第三十一条 各参与方需要进行第三方存管系统联调或升级时,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与方。

第三十二条 各参与方对第三方存管系统提出重大的新业务或管理需求时,应当为相关参与方留有充足的技术准备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各参与方应对其网络设备及线路状态在生产时段作不间断的监控,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并通知相关参与方。

第三十四条 各参与方在对相关网络及设备做重大变更时应提前告知相关参与方,以免对方运行监控人员采取不必要的操作。

第三十五条 各参与方出现日终处理异常和文件交换异常等事故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不能影响投资者下一交易日的非转账类业务。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日终对账数据送达证券公司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1:00。如需延迟,商业银行应提前至少一小时通知证券公司。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日终清算数据送达商业银行的时间要求为:非结息日的截止时间为次日凌晨2:00,结息日的截止时间为次日凌晨3:00。如需延迟,证券公司应提前至少一小时通知商业银行。

第三十八条 各参与方如果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通过第三方存管系统自动传送日终清算数据到相关参与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以其它方式将数据及时送达对方。

第三十九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前置机、加密设备、网络设备等硬件设备应有冗余备份,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在30分钟内完成备用设备的切换。

第四十条 各相关参与方之间应相互提供与第三方存管系统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接入设备及端口类型、相关网络拓扑结构及必要参数、主机类型与配置、相关系统参数、技术接口协议、系统运行性能测试报告、主要应急预案及相关联系人等。



第六章 应急恢复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参与方应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协调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联合演练。

第四十二条 各参与方应建立并完善内部责任机制和协调机制,坚持信息安全事故问责制度,做好自动留痕和书面留痕工作,以便于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四十三条 各参与方应妥善处置第三方存管发生的重大技术事故,任何一方出现预警信息或者发生重大技术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向相关参与方紧急通报,以便共同配合解决问题,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参与方提供有效的事故说明及处理文档,各参与方应共同做好技术事故发生后的投资者解释与安抚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参与方在第三方存管系统发生技术事故时应相应按照证券业、银行业的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及时上报。对重大技术事故,还应同时报送对业务造成的影响、投诉纠纷情况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对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对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1986年11月8日,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转来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经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的范围。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今年八月十七日办公会议关于一九八六年在少数国营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同实物或实际工作量指标挂钩试点的决定,考虑到黄金是当前国家建设急需的特殊商品,为了鼓励黄金矿山增加产量,多创外汇,在工资分配上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风险不大。拟同意冶金部的意见,今年先在冶金部黄金总公司有条件的直属金矿中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地方所属金矿中有条件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也可试行。
2.关于每两黄金工资含量核定问题。冶金部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每两黄金工资含量为136元(不包括今年允许企业进成本7.5元部分)。据冶金部测算,如将月人均7.5元核入基数,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应为145元。我们认为,确定每两黄金工资含量系数,原则上应以一九八五年实际产量和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工资总额中不合理部分,适当增加一九八六年正常增资部分进行计算。经与冶金部多次交换意见,核定冶金部黄金总公司直属金矿每两黄金工资含量总系数为137.94元。冶金部可在上述含量系数内,根据不同矿山的具体情况,核定各金矿的工资含量。
3.关于其它辅助指标的考核问题。黄金矿山实行每两黄金含量包干办法,除了以产量为挂钩指标外,还要建立辅助考核指标,如上缴税利、成本、正常采掘、质量、安全等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适当扣减工资含量。
4.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后,企业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好内部工资分配。但企业的工资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
5.关于超产工资进成本和缴纳奖金税问题。我们征求了财政部的意见,财政部认为,按照工资含量提取的工资总额可以列入成本,同时取消税后留利中的职工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比例。我们同意这个意见。除矿山采掘工人按国发〔1985〕86号文件《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外,其余人员按国发〔1985〕87号文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6.关于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审批程序。鉴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已同意有条件的黄金矿山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冶金部可在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地方所属金矿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