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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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沐浴业既是历史久远的传统服务业,又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服务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沐浴行业规模迅速扩大,规范发展沐浴业,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现实需要,也是改善民生、拉动经济、扩大就业的有效举措。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现就规范发展沐浴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规范发展沐浴业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沐浴市场多层次、个性化、特色化需求日益增加,沐浴企业规模化、经营连锁化、服务多样化趋势明显,服务功能逐步由单一的清洁功能向集洗浴、足疗、保健、餐饮、住宿、影视、茶艺等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化方向发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沐浴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行业发展缺乏统筹规划、行业法规标准不够健全,高中低档业态比例不够合理、服务规范化水平亟待提升,行业自律有待加强等,迫切需要认真规范、加快完善。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规范发展沐浴业作为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促进服务业发展、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增加社会就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纳入商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沐浴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在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引导更新观念,消除行业偏见。

  二、科学规划,优化沐浴业结构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结合“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将沐浴业发展纳入城市及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及时发布本地沐浴业市场信息及沐浴行业发展报告,引导沐浴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各类沐浴场所布局,重点发展面向普通群众的中低档沐浴场所,控制大型高档浴场盲目发展,引导沐浴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发展大众浴池(室),满足低收入群体沐浴需求

  要以服务民生为出发点,关注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要,积极发展大众浴池(室),切实改善大众浴池(室)的设施条件,保障广大群众便利、安全、卫生、实惠的沐浴需求。在坚持合理布局和存量转化前提下,积极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大众化浴池(室)建设,通过现代连锁经营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和规范化经营。引导大众浴池(室)根据自身实际找准市场定位,增加各类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多种经营,实现持续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大众浴池(室)纳入鼓励类服务业目录,积极争取财政、税务等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大众浴池(室)逐步向郊区及乡镇地区发展,解决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洗澡难”问题。

  四、培育沐浴品牌,推动行业规模化经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一批运作规范、品牌效应好、发展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的沐浴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品牌沐浴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增强品牌意识,采用连锁经营等方式,突破区域和行业界限,加快规模化发展步伐。推动企业改善营销方式,加快技术创新,加强资本运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综合竞争优势,不断增强集团化经营能力。支持具备实力的品牌沐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拓展发展空间,抓住当前有利机遇加快“走出去”步伐。

  五、加快法规标准建设,规范提升沐浴服务质量

  一是要逐步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衔接的沐浴业标准体系,规范提升沐浴服务质量,保障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加快制定《沐浴业态分类》、《温泉业经营技术规范》、《沐浴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和《沐浴企业服务质量技术要求》等标准。二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出台与当地沐浴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制订完善地方标准,对各类沐浴企业人员素质、服务质量、卫生条件、安全设施、操作规范、资质管理、等级划分等进行规范。三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和《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切实让消费者对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满意。四是要逐步建立健全沐浴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更好地规范沐浴企业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

  六、加强沐浴场所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卫生水平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卫生等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加强沐浴企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沐浴场所尤其是大众浴池(室)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沐浴企业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沐浴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对洗浴设施和毛巾、拖鞋、服装等公共用品严格按标准进行消毒;要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室内空气质量和用水水质要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发展动力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出发,加快建设沐浴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组织编写统一规范的沐浴专业教材;要充分发挥沐浴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协会制订沐浴业培训计划,加大力度培训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和服务技师,组织企业开展各类资质认定、技术推广、争先创优、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推动沐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和挖潜,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和新设备,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引导企业走节约型和低碳化发展道路。

  八、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深入地做好沐浴行业统计和信息交流工作。2009年全国已建立包括洗浴行业在内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并开通沐浴服务行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要按统计管理要求建立沐浴统计报表制度和重点沐浴企业联系制度,并督促有关沐浴企业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在认真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当地沐浴业年度发展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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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府办发〔2006〕53 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
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 2 -
附件: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 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6〕11 号文)、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国财教〔2006〕5 号文)
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中小学是指在资阳市境
内国办的纳入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的农村乡镇和县
城小学和初中,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雁江区市区范围
内的小学和初中学校中的四类贫困学生,简阳市市区内小
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不属本办法。
第三条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以县为主的教育
经费管理办法,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财政部门、
县级教育部门统一核算、管理、监督农村中小学经费。为保
证教育经费足额及时到位,方便管理工作,各地要在县级财
政开设教育经费专户,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与核算。
- 3 -
第四条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现行公用经费预算标
准由三部分组成:农村中小学由中央和省补助学杂费:小学
每生每年190 元,初中每生每年240 元;中央和省补助的学
校公用经费:小学每生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县
镇中小学由中央和省补助学杂费:小学生每生每年220 元,
初中每生每年270 元,中央和省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小学每生
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县级财政安排的学校公用
经费:小学每生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如果中央
和省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标准有调整,我市农村中小
学公用经费标准将适时调整。
第五条 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主要依据是学生
人数和中央、省定的补助标准。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安排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时,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学校正
常运转的实际,可按全县(市、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总额的
3%左右的幅度调节安排用于规模小、办学条件差、地处边远
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方面的支出,保证该类学校正常
运转的基本需要。
第六条 切实作好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管理工作。县级
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要明确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专项经费
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下达教育经费年度控制支出数。
学校按统一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并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好学
校经费年度收支预算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经县级人
- 4 -
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各学校执行。县级
财政、教育部门按时间进度或工程形象进度及时拨付预算资
金。未经批准,学校不得突破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因突发
事件或特殊情况应追加的学校经费预算,由县级财政、教育
部门负责审核追加,各学校不得突破追加的支出预算。学校
不得将学校公用经费用于发放教职工地方津补贴、教职工奖
金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参照以下范围和标准由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有:办公费、印刷费、
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旅差费、会议费、图
书资料费、设备仪器购置费、信息技术教育维护费、师培
师训费、校舍设备零星维修费、教师用教材及教参费、学
生音体美活动及音体美教学费、学校医务室常规药品费、
学生实验实习费、专用材料费、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学生
在校期间蒸饭费及相关后勤服务费、零星租赁费、劳务费、
福利费等公用经费。
上述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中下列几项参照以下比例安排
使用。师培师训经费按公用经费的5%安排,设备仪器图书资
料购置费按公用经费的6%安排,现代信息技术(含远程教育)
教育按公用经费的13%安排,学校安全经费按公用经费的1%
安排;办学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边远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按
- 5 -
3%安排;72%全额用于学校其余公用经费开支。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原则上按标准按学生人
数下达安排到各学校使用,不许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再
集中安排使用。但对其中边远地区条件差、规模小的学校公
用经费补助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集中安排到学校使用;对
师培师训经费、设备仪器资料图书购置费、信息技术教育费、
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按
照义教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大宗办
公用品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由
各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需求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编制年度采购预
算,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政府采购。县级财政、教育
部门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学校,在向
学校提供物品时必须同时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
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好财务管
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学校核算管理制度、学校公用经费
收支管理制度。统一学校会计核算科目,科学建立学校帐务
体系、统一记帐方法、统一会计报表。建立学校经费向学校、
向社会公布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学校财务
收支,物资使用分析制度,分析效益及问题,不断完善学校
- 6 -
经费管理办法,努力提高投入效益和办学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社会各界不得向学
校乱收费或搭车向学生收费。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义教经
费保障机制改革后的收费政策,小学和初中只能向学生收取
课本费、作业本费和经批准的住校生住宿费,并定期向学生
结算课本费、作业本费的收支情况,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学
生课本、作业本费,坚决制止学校任何乱收费行为。社会各
界不得向学校违规收费和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所
有向学生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必须在学生自愿基础上由服务
部门(单位)直接向学生办理,学校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服
务性收费的宣传、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审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
校经费收支、项目建设、物资采购使用、预算编制及执行情
况、教职员工配备、学生入学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完善审计
监督办法和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
违规收支现象、浪费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中央和省、市
预算标准和划拨数额全额将中央、省、市安排的学校公用经
费、学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经费拨付到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或挪用学校上述几项经费。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县(市、区)
- 7 -
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规定足额安排好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
助费并用于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地方津补贴,
对教职工应安排兑现落实;城市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税费要
全额安排用于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改革前各地安排的教育专
项经费要继续安排用于教育。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资阳市
教育局、资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青少年宫、文化宫、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实验室和会议室;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十)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第六条 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体育、商业等主管部门应切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第八条 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对申报的无吸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局可以依法委托公共管理事业组织按照管理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吸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取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