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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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等


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1996年12月13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的质量管理,促使企业向社会稳定地提供合格产品,不断改进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 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及分工如下: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工许办)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全国乡镇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工许办)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配合国家建材许可办进行对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企业换证(取证)的工厂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手段;
(三)出厂的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上报省市建材许可办,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省市建材许可办对申请书审查确定符合填报要求后,通知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安排抽检样品。申请书(附产品检验报告)经省市建材许可办及省市工许办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国家建材许可办在收到企业申请书6个月内按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将审查合格的企业报全国工许办审核同意后,统一公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四)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发给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五)新建企业取证程序与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的程序相同,但对换证企业的审查内容将有所侧重和简化。
第六条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6)33号文批准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检测工作由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中心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抽样检测并在3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分别报送省市建材许可办和企业。企业对收到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半个月内向检测中心提出书面复验要求。
第七条 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第八条 工厂审查工作由国家建材许可办组织或委托省市建材许可办会同省市工许办组织审查组进行;每组审查人员3-5人,必须有一名部级审查员参加。
第九条 费用管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其它费用交省市建材许可办。省市建材许可办负责将公告费、审查费中的证书费、资料费和按规定比例的差旅费交国家建材许可办。公告费收取400元;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收款单位:国家建材标局准化研究所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必须设立统一的开户银行,将帐号通知申报企业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
(四)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五)企业再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缴纳申报费(除公告费);
(六)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组织的监督抽查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条 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取得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出厂证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3-102□□□□,其中:XK23为国家建材局发放生产许可证编号;102为第一次换证后的水泥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编号;□□□□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将组织1至2次不定期监督抽查(国家、部级和省市级同期已抽查的企业不再抽查)。
第十三条 凡在全国统检或国家级、部级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责令其限期整顿并予以通报,由省市建材许可办进行检查,整顿结果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视情况安排跟踪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取得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属流动工区应持生产许可证到工区所在地省市建材许可办备案,省市建材许可办保留现场审查权。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建材许可办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按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换证(取证)过程及取证后的日常生产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出厂证明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的;
(五)国家、部、省抽查连续3次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各水泥混凝土输水管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工许办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企业论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建材许可办原《水泥混凝土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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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8〕27号


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技术标准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的全面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潮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院校等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主导或参与制订、修订地方、行业、国内和国际标准;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取得标准化科研项目成果(上列奖励范围均不含农业类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五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制订、修订,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订、修订的视为参与制订、修订单位。
第七条 主导或参与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3万元;
(二)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15万元。
第八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订、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按单一项目给予奖励,奖金由所有参与单位平分。
第九条 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并发挥作用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
如果组建标准化工作组获得奖励后,再由本级活动组织晋升为高一级标准化活动组织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
项目完成时间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对主导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中央、省驻潮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单位、市区(含湘桥区、枫溪区、各开发区)的单位,直接向市质监局申请奖励。潮安、饶平县的单位,向所在地县质监局申请奖励,经当地质监局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奖励项目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以及主导制订、修订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与程度证明材料);申请国际标准研制奖励项目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奖励项目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五)申请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奖励项目的,应提交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出具的批准成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评审年度奖励项目,报市政府核定后,由市政府按规定标准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获奖单位的帐户。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奖金全部退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奖励项目予以审查,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岳市工商函(1997)第07号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岳市工商函(1997)第07号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政建设总公司的行为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活动的请示》(岳市工商函〔1997〕第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承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是一种经营活动,依法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即承包建设工程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查处。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增设分支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该分支机构的开业登记或营业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可
依《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项或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国家编制管理部门依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编制管理,但编制管理不能取代企业登记管理。依《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事业单位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经营单位,都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即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该事业单位予以查处。



19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