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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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三条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镇总工会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或者手段,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一)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

  (三)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其他方式、手段。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与同级工会的联系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制度,规范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职工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八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街道、镇的总工会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应当完成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须报上级工会批准。延期换届选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工会委员会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缺位时应当自缺位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选。

  第十条 企业改制、转制的,企业工会应当自企业改制、转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选举产生新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工会有权就职工劳动权益等事项,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单位收到工会书面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工会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 工会对单位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为,应当要求单位纠正。单位不予纠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市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工会对单位裁减人员实施监督。单位违法裁减人员的,工会应当要求单位改正。单位不予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并在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工会对单位执行法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规定实施监督。单位违反规定的,工会应当要求单位改正。单位不予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工会有权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知情人调查,有权查阅、复制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职工向单位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对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

  (二)依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

  (三)支持和帮助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职工在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单位工会反映,要求处理。单位工会应当自收到职工要求之日起五日内与单位交涉。单位工会认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应当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单位工会不作处理的,职工可以向单位工会的上级工会反映。上级工会认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应当责成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自行受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第二十条 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交纳所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催缴。

  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破产企业在清算、处理破产财产时,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对其欠缴的工会经费提出清偿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上一级工会认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单位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征求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或者未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依法组织、参加工会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职工本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给予职工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完成调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8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7年12月7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4月8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该办法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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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等


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是对文书、档案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全面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从整体上强化机关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和自愿的原则,由单位自主申报。
第三条 省、市(地)、县成立升级考评领导小级。
(一)省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两个办公厅的秘书处和省档案局文档、科档指导处组成,负责对全省升级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和省直各单位的升级考核评定工作。
(二)市(地)、县由党委、政府办公部门和档案局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内升级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及所属机关的升级考核评定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大专院校。
驻在全省各地的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参加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由省、市(地)、县档案局监督实施。

第二章 等 级 划 分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定为三个等级,即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分数划为省直和市(地)县两个档次。省直机关及格分数为:一级九十分;二级八十分;三级七十分。市(地)县属机关及格分数为:一级八十分;二级七十分;三级六十分。定级后
,按等级发给证书。
第七条 升级证书是衡量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水平和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标志,是评价其工作的依据之一。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达到某一等级,可作为机关文书、档案专业人员评奖、晋升、评聘专业职务的参考条件。
第八条 等级划分要按升级考核项目、内容与等级标准进行(见附件一)。

第三章 升 级 程 序
第九条 机关单位根据升级标准,先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升级评定小组提出申请,提交升级自检报告,并填报《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申报表》(见附件二)。
第十条 升级评定小组根据升级单位的申请,按照升级标准组织检查、考核,按所得分数评定相应的等级。
第十一条 凡经考核评定、批准升级的单位,由本级考评领导小级颁发等级证书。

第四章 监 督 与 检 查
第十二条 升级评定小组每年对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管理水平下降的,责成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证书,并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升级评定小组每年通报一次文书、档案管理的升级单位名单。对升级的文书、档案部门,其主管单位及档案管理机关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标准》。(略)
2、《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申报表》。(略)



1988年8月12日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为加强本市商品房外销管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均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注册,经批准领取《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三、申请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除须具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2.在本市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结算帐号、与开户银行签定的房屋预售款监管协议;
3.售楼说明书,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
4.房屋管理受托书或协议书。
四、申请办理《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证件:
1.已付清全部地价款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建筑物竣工并经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合格。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进入调试和核验阶段;
3.已制定售楼说明书,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
4.已确定房屋售后管理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均应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其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应在售房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六、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买卖双方均须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七、《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签定后三十日内,买卖双方须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房屋交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买卖双方须持预售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八、《外销商品房销售契约》签定后三十日内,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九、《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有效期内,买方如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买方与转受让方应在预售契约上做背书,背书须载明转让价格。背书签字之日起十五日内,买方与转受让方须持做有背书的预售契约及双方的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外销商品房预售后的转让情况
由市场处在办理转让登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卖方。
转受让方再转让的,须按前款规定办理。
十、商品房预售、预售后转让和销售均须按规定交纳税费。
十一、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均可以办理公证。
十二、违反本规定不按期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买卖过户手续、预售契约变更登记、产权登记的,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区(县)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年,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甲方已于__年_月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年_月_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峻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不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__%(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__
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
外汇)计算。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币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小写:_____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银行帐号为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须于__年_月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除不可抗力外,逾期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
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__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契约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契约登记后至__年_月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契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契约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授权代理人: 国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章)
附件一
房产平面图
----------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 样 |
| 式 |
| |
----------
附件二
付款方式
-------
| |
| |
| 样 |
| 式 |
| |
| |
-------
附件三
装修标准、设备标准及其它交用条件
-------------
|地面: |
|天花板: |
|门窗: 样 |
|内墙: |
|外墙: |
|厨房: |
|卫生间: 式 |
|上下水交付使用时间: |
|供电交付使用时间: |
|燃气交付使用时间: |
|供热交付使用时间: |
| |
| 卖方: 买方: |
-------------
附件四(一)
背书栏
--------------------
| |
| 样 |
| 式 |
| |
|转让人(签字): 转让登记机关(章)|
|转受让人(签字):经办人: |
|转让时间: 时间: |
| |
--------------------
附件四(二)
背书栏
--------------------
| |
| 样 |
| 式 |
| |
|转让人(签字): 转让登记机关(章)|
|转受让人(签字):经办人: |
|转让时间: 时间: |
| |
--------------------

附件二: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区(县)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字__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外销许可证号为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__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币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小写:____)。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___年__月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
银 行 帐 号: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_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一个月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七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
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须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的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日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
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契约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份。副本__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

---------------------
|房屋坐落| |地 号| |
|----|-----|----|---|
|房屋结构| |竣工日期| |
|-------------------|
|质量监督部门| |
|-------------------|
|房产平面图 |装修标准、设备标准 |
| | |
| | |
| | |
---------------------
甲方:
乙方:



199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