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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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租赁权。

(二)市政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隧道、码头、立交桥、城市轨道、铁路等)及其他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

(四)公路客运、公交线路的营运权和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经营权。

(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机动车加油(气)站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

(六)小汽车吉祥号牌使用权。

(七)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如迎春花市经营权、烟花爆竹专营权、流动摄影点经营权)。

(八)缉私罚没公物的处置权。

(九)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源管理部门)将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委托给政府交易平台,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控制或者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公共资源经营和管理行为,但公共资源管理权限属于中央及省直单位的除外。

第五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本市实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七条 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联席会议具体工作职责:

(一)审查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统计、上报、公布市政府同意进行市场化配置的《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确定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方式。

(四)协调、解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审定无法确定交易底价的公共资源项目。

(六)批准直接以协议方式处置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指定人员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现场监督和指导,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资金的收入和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属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法制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指导。

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提供交易平台和专业服务,对公共资源项目实行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确认,对会员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项目的统筹、规划、归类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 市场化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直接组织。

(二)经市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由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给市产权交易中心管理的会员单位组织。

会员单位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经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实行目录制,应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范围以联席会议公布的《目录》为准。《目录》每两年公布一次。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

属目录范围但不适宜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资源管理部门可直接以协议方式进行处置,重大项目由联席会议报市政府批准。

公共资源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房产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仍按原渠道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底价按有关规定确定。

交易底价五百万元以下的,由资源管理部门自行确认;五百万元以上的,由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

公共资源项目无法确定交易底价的,由资源管理部门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公共资源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十五条 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目录》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市产权交易中心收到有关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是否接受委托的意见反馈给资源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

市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应与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项目委托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申请书。

(二)公共资源项目的权属或归属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2.竞标人资格准入条件。

3.标的的经营、开发期限。

4.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交易底价。

5.确定成交价款缴交方式及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6.合同范本。

7.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四)按规定需评估的项目应提交经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五)市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公共资源的类别和性质,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方式可分别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具体配置方式由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信息除在《珠海特区报》或《珠江晚报》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

由会员单位组织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会员单位应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信息在《珠海特区报》或《珠江晚报》上发布公告,同时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详细信息,相关公告宣传费用由承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会员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报名参与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竞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条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项目中标后,中标结果应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市产权交易中心与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向中标的竞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至市产权交易中心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未提交经市产权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的,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房地产登记、国资、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项目经市场化配置后取得的收益,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公共资源项目的收益管理,各区及市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共资源项目的收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开展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上一年度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额编制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监察局应依法终止其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共资源项目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公共资源项目的。

(三)与竞标人串通,低价处置公共资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信息披露不真实、故意隐瞒公共资源瑕疵及其他使竞标人不能履行中标合同行为的。

(五)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并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竞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标、串标的。

(二)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恶意压低中标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通过行贿等手段非法谋取中标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的。


十专营的易中心置的行为是定的采购文件的行为性质是(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竞标人有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立即终止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活动。

(二)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履行的,撤消《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从其他合格的竞标人中按排名先后另行确定中标人。

(三)合同已经履行、给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竞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

(一)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非法转让承接项目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院委托的涉讼国有资产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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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税函(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2001年2月27日

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7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
一、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在吉林市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在通化地区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通化林区分院,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所属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二、在临江、三岔子、松江河、汪清、敦化、黄泥河、大石头、湾沟、泉阳、露水河、天桥岭、和龙、白河、八家子、白石山、大兴沟十六个省属林业局所在地,设立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林区的检察工作,分别受林区人民检察分院的领导。



198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