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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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产业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产业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领导下,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划的科技区。产业区的总体规划按点、线、面进行布局:
点——工业园区。为高新技术企业(下称产业区企业)的建设提供较集中的用地和其他基础设施。
线——科技街。这是产业区的常设技术市场,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学术、技术、产品交流及其他综合服务。
面——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密集的本市天河区五山地段为中心,兼顾新港科研密集区。
第三条 产业区主要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精细化工等领域,规划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创办产业区的目的是:发挥本地区的科技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施,以及新开发的工业园区等条件,积极创造良好的科技环境,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商品化,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区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加快广州地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步伐。
第五条 产业区的建设坚持改革开放,遵循“项目起步、滚动发展、积极引进、加速开发”的原则。既要发挥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的作用,又要积极扶持和发展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发展模式,使之成为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的重要基地和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第六条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产业区的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市、区各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并落实产业区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区内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科委有关制定产业区规划和计划的规定要求,对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具体决策,并付诸实施。
(四)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凡是市政府管理权限内的,对产业区项目审批权限,只要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相抵触的,委托管委会行使,其中超出天河区权限的要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产业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产业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是火炬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调查研究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问题,对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决策或政策建议。
(三)指导和管理产业区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的业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并在市科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产业区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产业区的行政规章。
(五)归口管理产业区外经贸工作,积极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人才,拓展国际市场。
(六)负责办理产业区企业引进项目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有关事宜。按照职称评审的规定,办理产业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私营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七)管理和审批产业区各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拨款。
(八)沟通产业区管委会与市各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产业区管委会同市各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九)行使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产业区设立咨询委员会,由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组成。咨询委员会为产业区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重大投资方向和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是市政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产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工作;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下称市计委),对经过审定的产业区的高新科技项目,优先纳入市计划,予以支持。
第十条 产业区的税务、公安、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属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可委托所在地区对口部门具体负责;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可在产业区派驻机构。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产业区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创办产业区企业。
第十三条 产业区内属于为产业区企业提供试验、试制、研究辅助配套服务的经济实体,经批准可比照享受产业区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产业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谁开办、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办法。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对产业区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并应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产业区的项目审批权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生产、经营和外汇收支不需国家和市综合平衡或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楼、堂、馆、所建设)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二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制单位总投资额在二千万
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经营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技改项目同时报市经委,利用外资项目同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委托管委会代发。
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制定的产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产业区建设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产业区企业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七条 市计委对产业区实行计划单列(农转非计划除外)。
第十八条 产业区开发建设资金应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
(一)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费,市财政负责头三年的费用,其中一九九一年拨款二十万元,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各拨款三十万元;管委会办公室的开办费,一九九一年由市科委和产业区所在地区的区政府各拨款三十万元,以支持产业区的创办。
(二)市财政局在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按每年不少于一万元的借款提供给市科技投资公司,专项贷给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作出项目计划并对项目进行论证及审定,然后由企业向市科技投资公司具体办理贷款手续,该贷款回收后可再贷给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滚动使用。
(三)市政府从一九九一年起三年内筹集三千五百万元人民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区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的科技投资或科技贷款的风险补偿。
(四)产业区企业所缴交的税款不计入区财政收入基数。并以一九九○年产业区企业所缴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产业区,作为发展资金。
(五)产业区创办前三年(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市科委每年投入不少于三百万元作项目经费;产业区所在地的区政府每年从区财政收入中筹集三百万元以上的资金,作为产业区上项目的投资。
(六)产业区科技开发建设和发展的工业用地,经报市政府批准,可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区科技街第二期工程、工业园和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征用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开发和有偿出让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所得部分属产业区维护、管理和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管委会统筹管理和使用。其中:
1.土地使用费。按产业区范围比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切块管理办法,全部用于产业区内的市政基础建设。
2.土地有偿出让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其余部份在没有作出新规定之前,先返还用于产业区内的市政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缴税款,除营业税按规定上缴外,在“八五”和“九五”期间,其留市部分可分别将50%和25%返还产业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和使用。
(八)广州科技投资公司重点支持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区企业的发展。
(九)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资金,并积极支持组建天河区科技信贷合作信用社,以拓展资金支持产业区的建设。逐年增加低息数额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产业区企业,应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第十九条 凡经认定的产业区企业与进入科技街和工业园区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收取服务管理费。该项收费主要用于为产业区企业服务。
第二十条 为加强科技街和工业园区的管理,凡进入科技街和工业园区的企业必须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并由派驻产业区的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快产业区的建设,组建广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该中心面向全市,重点为产业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市内各区有条件的应尽快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专业服务机构,为区内技术产业的发展和老企业的改造提供服务。
上述中心和专业服务机构在规划、业务上接受管委会办公室指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产业区内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产业区企业或离职到产业区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优先办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199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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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2)5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教育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 2002年8月22日)

新疆汉语教师一般指教授汉语的汉语课教师和用汉语实施教学的学科教师,狭义上是指汉语课教师。当前,新疆汉语教师队伍面临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数量紧缺,据测算,全疆中小学汉语课教师缺口约为1万名,双语教学的教师缺口更大。二是素质不高,不能满足汉语教学的需要。三是队伍不稳,流失现象比较严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原则

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是国家开展援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发展新疆教育事业、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充分考虑新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制定治本之策与解决当前紧迫问题相结合、采取新措施与落实现有政策相结合、支援单位优势与受援单位需要相结合、培养当地教师和派遣东中部省(直辖市)教师相结合、培训教师和直接参与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

山东、江苏、北京、天津、上海5省(直辖市)要根据国家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对新疆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山东省继续按照每两年派遣200名教师的规模派遣教师(主要是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科目)到南疆的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以下简称南疆4地州)和北疆的伊犁地区、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以下简称北疆3地区)汉族学校和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授课实验班任教。从2002年起,山东省每年为新疆南疆4地州定向培养90名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毕业后定向担任小学汉语教师,中央财政安排山东省一次性开办费50万元(每班45名,25万元),培养经费由山东省承担。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假期往返路费、伙食费等费用参照内地新疆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北京、上海、天津、江苏4省(直辖市)分别负责联系南疆一个地区(自治州)进行汉语师资的对口支援。具体支援方案由教育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扩大大学对口支援范围。

由东、中部地区50所高等学校(具体名单由教育部确定)选派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到新疆双语教学培训基地、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等单位担任教学工作,每期1至2年,每校3名,定期轮换。2003年至2006年,中央财政每年补助经费150万元,共计600万元。按照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方案”,北京大学对口支援石河子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大学,在对口支援工作中增加为新疆培训中学汉语教师的任务。两校每年负责培训新疆汉语教师各100名,共培训3年,2004年至2006年按每年400万元,共计补助经费1200万元。



由北京语言大学在新疆的汉语师资培训中心承担部分新疆汉语教师的培训任务,2003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250万元。

(三)组织应届师范生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支教。

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新疆教育厅和有关省(直辖市)共同组织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政治可靠的优秀毕业生,在工作定向后有组织地赴新疆支教,从事汉语教学,时间2年左右。支教结束后,定向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

(四)发动志愿者赴新疆任教。

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拔和招募内地尚未就业且具备教师资格的本专科毕业生、已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的高等师范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后,在新疆担任汉族学校或县以上重点中学的汉语教师,时间1年左右。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组织实施。

(五)加大对新疆汉语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

由新疆高校和有关师资培训机构承担全疆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任务。中央财政支持师资培训工作,共安排经费1800万元,其中2003年安排600万元,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400万元。

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培训教师。依托新疆教育电视台,建设教育卫星宽带网数字广播系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培养培训汉语教师。2002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新疆设备、培训教材、课件等经费1000万元。选派骨干教师到内地接受培训。由新疆每年选派200名数学、物理、化学等科目的少数民族中学教师到内地中学学习培训1年。该项目为期4年,中央财政补助教育部经费830万元,其中,2003年安排230万元,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200万元。

通过“跨世纪园丁工程”计划培训骨干教师。目前,“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已培训新疆中小学骨干教师141名。在此基础上,再选送21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纳入国家级培训计划。2003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教育部经费270万元。

组织优秀教师到新疆讲学、示教。每年从教育发达省(直辖市)和有关高校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到新疆进行讲学、示教,培训当地教师。

(六)加大师范教育培养力度。

在一段时期内扩大新疆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师范大学(学院)汉语专业的招生规模,招生规模由每年800名增至1000名。从内地新疆班学生中择优定向培养汉语教师。每年从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中安排100个指标,升入内地师范院校,定向为新疆南疆4地州培养中学汉语教师。大学阶段的经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

举办汉语师资速成班。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部分高等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进行1年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毕业后到新疆从事双语教学。

三、经费安排和教师待遇

(一)上述各项工作所需经费6000万元(其中,2002年1050万元,2003年1500万元,2004年1150万元,2005年1150万元,2006年1150万元),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对选派教师对口支援、组织应届师范生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支教、招募志愿者等工作在交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由国家财政在现有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

承担援疆任务的有关省(直辖市)应设立援疆工作专项资金。

(二)对口支援教师援疆期间支援地区负责保留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在新疆享受的当地优惠待遇,由新疆负责发放;援疆大中专毕业生在援疆期间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新疆负责发放;支援地区对援疆教师在转正定级、职务评聘等方面要予以优惠政策。

(三)援疆大中专毕业生、志愿人员援疆期满后,返回内地就业的,派出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工作。愿意留疆工作的,要妥善安排。

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有关省(直辖市)、部门要按照援疆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根据国家的总体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批复》(赣府字[2005]69号)文件精神,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和保护农民利益,特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化肥淡储工作,明确化肥淡储管理和承储企业责任,现将《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和监督各承储企业的化肥淡季储备工作。
2005年12月15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以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稳定全省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用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淡季储备原则。
1、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是指省政府委托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2、省政府指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淡季储备规模。
3、省级化肥淡季储备以高浓度化肥为主,2005-2006年度淡储总量为10万实物吨,其中尿素8万吨、复合肥2万吨。以后如需调整储量,由委托管理单位根据需求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4、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储起止时间。
三、承储企业责任。
5、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经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关承储企业承担。委托管理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省供销社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协助委托管理单位履行日常具体的监管工作。
6、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或省定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储货源,原则上从省内化肥生产企业采购。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7、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库布局,并确保储备安全。
8、承储企业对淡储化肥的销售,要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必要时,须服从委托管理单位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9、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必须确保淡储数量到位,数量认定标准为: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或生产量不少于近两年同期平均调入量或生产量与承储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两年平均库存高出承储量的50%以上。
四、淡储监督检查。
10、委托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淡储期间,承储企业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托管理单位报送淡储月报表(附表一),必要时须不定期报告购销存情况。
11、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委托管理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
五、淡储财务管理。
12、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对承储企业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淡储化肥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淡储化肥贴息成本,由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或其他品种市场价格情况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
13、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9点规定,按企业协议承储数量给予利息补贴;否则,视为未完成淡储任务,不予补贴。
14、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委托管理单位确认的贴息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
15、化肥淡储到期后15天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申请表》(附表二),同时提供调入化肥的运输票证、购进化肥票证等相关票据资料,经委托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16、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在审核通过之日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17、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协议,完成储备任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