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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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教党[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党的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高潮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各地各高校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要深刻领会全会专题研究党的建设的战略考虑,深刻领会我们党执政以来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深刻领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深刻领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新举措,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把高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决定》提出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不断提高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是要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目标和要求,努力建设学习型高校党组织,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师生的思想政治水平。高校要充分发挥在理论创新和理论宣传普及中的优势,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作出新的贡献。要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牢牢掌握党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全面总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发布实施五年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刻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引向深入。

  二是要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方面迈出新的步伐。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高校党委的领导水平。要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畅通民主监督渠道,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要充分发挥高校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加强决策咨询和服务工作,为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贡献力量。

  三是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管理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着力提高高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高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本领。要源源不断地培养大批优秀干部,大力加强年轻干部党性修养和实践锻炼。要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健全干部管理机制。

  四是要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断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要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充分发挥高校党组织在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要着力加强院系级党组织建设和青年教师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院系级党组织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入党组织。要继续加强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推动大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使大学生党支部切实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要高度重视高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和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

  五是要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惩治预防腐败工作。要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坚强党性保证党的作风建设。要针对当前高校学风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长效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优化高等教育发展和育人环境。

  三、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理论学习的中心内容,制订系统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高校领导干部要在认真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加强自学,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要通过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和讨论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围绕《决定》中提出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联合攻关,加强课题研究,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与高校当前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结合起来,适时组织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结合起来,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多做贡献,扎实做好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保持校园持续安全稳定。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结合起来,使高校成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阵地。

  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宣传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校园网等舆论宣传阵地,着力宣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决定》的新论断、新观点,着力宣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新做法、新成效,努力营造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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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员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2〕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104、130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原则上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该议案经过省人民政府几年来的组织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华侨农场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贫困华侨农场的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归难侨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较多,解决的难度较大,目前尚未完成议案提出的任务,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一些措施尚未得到落实,贫困华侨农场还没有实现脱贫的目标。因此,同意将议案办理期限延长至2003年。
  省人民政府应继续加强对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加大扶持的力度,认真落实议案办理情况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贫困华侨农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华侨农场的领导,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实现贫困华侨农场在2003年脱贫的目标。贫困华侨农场所在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工作,完成议案提出的任务。

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议案》(第57、104、130号),省政府于1998年开始实施。3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各级人大的支持监督下,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贫困华侨农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归难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2000年底,省政府派出检查组到韶关、清远、梅州、湛江、揭阳等市及所属华侨农场进行检查。省政府认为,已基本完成议案提出的任务,但鉴于目前贫困华侨农场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将议案延长至2003年,以实现贫困华侨农场脱贫目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过去三年实施议案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积极推进华侨农场体制特别是领导体制改革。
  近几年来,我省抓紧了对华侨农场的体制改革工作,至2000年,全省23个华侨农场已全部设立经济管理区或镇一级建制。其中,有13个场设立华侨管理区或经济区,9个场设立镇级政权建制,1个场设立街道办事处。华侨农场通过进行领导体制改革,已初步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地方政府重视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
  贫困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能把华侨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华侨农场的领导,扶持农场经济发展,减轻社会性负担。一是给予核定财政包干基数或税收适当返还的政策。部分设区(镇)的华侨农场的财税体制等关系逐步理顺。湛江市对奋勇华侨农场核定五年内每年200万元经费支出基数。清远市对英红华侨农场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扣减支出基数”的财政管理体制,从2000年起每年核拨行政、教育、卫生人员支出基数233万元。梅州市对蕉岭华侨农场实行税收先征后退,1999年度返还农场235万元。二是逐步把贫困华侨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规划。鹤山市政府积极扶持合成华侨农场的电力建设,先后投入1000多万元改造该场的供电设施,投入近1000万元修通农场接驳该市主干道的公路。2000年下半年全省扶贫开发“两大会战”中,部分贫困华侨农场的公路建设纳入了所在市、县的“村村通公路”计划。
  (三)省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贫困华侨农场各项事业的扶持。
  1998年4月至5月,省侨办会同省教育、卫生、社保、国土、电力等部门分别联合发文,就加强华侨农场的教育管理、医院“一无三配套”建设、土地管理、用电行业管理工作和解决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除争取中央下达华侨农场的专项资金外,每年都在省级预算内安排资金扶持贫困华侨农场发展“造血型”项目和改善基础设施。省教育部门在1994年至1997年共安排给华侨农场“普九”补助、教师岗位津贴、教师住房补贴等资金438万元。部分贫困华侨农场学校列入省“改薄”资金扶持计划,安排了“改薄”资金90万元。1998年-2001年共下达教师岗位津贴和改造薄弱学校经费240万元,比前4年增加了150万元。省卫生部门在1997年和1998年先后共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扶持15个贫困华侨农场医院“一无三配套”建设;地方政府和卫生部门也先后安排配套资金160多万元,农场自筹资金420多万元投入到“一无三配套”建设。省交通部门下达1998年贫困华侨农场公路建设计划24.2公里,共安排资金399.3万元,扶持大南山等7个贫困华侨农场场部连接国(省、县)道的公路建设。省财政和水利部门对华侨农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也给予大力的扶持,1999年和2000年每年均安排给华侨农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500万元。
  (四)大部分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或初步纳入地方社会统筹。
  1998年12月,省财政一次性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帮助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的启动资金。目前,全省15个贫困华侨农场中,除了阳江市的岗美华侨农场外,已有14个场的养老保险通过多种形式纳入或初步低标准纳入地方统筹。参保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保险缴费和养老金发放按“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纳入地方统筹,以这种形式参保的有广州市的花都、梅州市的蕉岭、湛江市的奋勇、韶关市的消雪岭、江门市的海宴、合成、大槐7个场;二是农场设立社保机构,自收自支,收支缺口由省的补助款分3至5年补贴,市财政、社保也给予一定的补贴,以这种形式参保的有汕尾市的陆丰、揭阳市的大南山、普宁3个场;三是清远市所属的4个华侨农场参加市的社保统筹,但市社保局只承担发放基础养老金和20%的过渡性养老金,80%的过渡性养老金需农场承担。
  (五)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特困户发展生产。
  我省贫困华侨农场1997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绝对贫困户有6910户。1998年9月,省财政按扶持特困县绝对贫困户的补助标准(每户补助1000元),一次性安排下拨贫困华侨农场特困户扶贫补助款691万元,专项用于扶持特困户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各贫困华侨农场也成立了扶贫工作机构,落实发展项目,将扶持特困户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干部,使扶贫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约70%的贫困户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收入,其中1470户(占21%)人均年收入超过1000元。
  (六)多数贫困华侨农场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归难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贫困华侨农场积极推进内部改革,走农村改革发展的道路,逐步改革和完善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三高”农业,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使农场经济总体上有较大发展,归难侨收入逐步提高。2000年15个贫困华侨农场的社会总产值为13.1亿元
(1990年不变价),比1996年的5.2亿元增长了152%,年平均增长27%;人均收入2151元,比1996年的1587元增长35%。
  二、华侨农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华侨农场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除了华侨农场自身存在的观念僵化、机制不灵、活力不足等问题外,主要的问题有:
  (一)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后,仍未能完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部分华侨农场设区建镇后事权划分不规范,财税关系未能从根本上理顺,农场的教育、卫生、公安未能纳入当地计划,造成了华侨农场的财权与事权不相适应,华侨农场的社会性、政策性负担仍十分沉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部分贫困华侨农场的职工养老保险未能真正纳入地方统筹。一是有的地方社保部门要农场补缴历年未缴基金数额较大,部分农场除用省的补助款补缴外,仍欠几百万元的补缴费用。不少农场无法补缴这笔资金。二是有的地方要农场承担较大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加重了这些贫困农场的负担。如清远市对所属4个华侨农场制定的方案,80%的过渡性养老金要农场自筹解决。三是有些农场的社保仍是自收自支,地方社保部门把省财政一次性下拨的补助款按3至5年计划,摊分弥补农场每年的收支缺口,一旦省的补助款用完,这些华侨农场的养老保险将重新陷入困境。四是多数农场参保标准较低,不少农场退休职工每月只能拿到100多元的养老金,生活仍然较困难。
  (三)部分地方尚未把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纳入当地扶贫工作计划,相当部分归难侨的生活仍较贫困。部分地方政府仍然把改制后的华侨农场看作一个农业企业,使部分贫困华侨农场未有享受到有关扶贫政策和资金的照顾,直接影响到农场的经济发展。另方面,归难侨的收入偏低,清远市4个华侨农场2000年人均收入才1271元,相当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一半。部分华侨农场拖欠工资和退休金的情况突出,如英红华侨农场拖欠在职人员工资达15个月,离退休人员只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和20%的过渡性养老金,另80%的过渡性养老金由于农场经济困难而一直拖欠。
  (四)部分华侨农场土地被侵占的问题仍较严重。我省多数华侨农场都存在土地被周边农民侵占或边界存在纠纷的现象,一些华侨农场虽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但由于协调、处理的力度不够,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继续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华侨农场是集中安置归难侨的基地,推动华侨农场和归难侨尽快脱贫奔康,是我省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维护社会安定局面的需要,也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治影响和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今年9月,省政府批转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从讲政治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重视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力争使全省华侨农场在2003年实现脱贫。
  (一)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机制。
  通过改制,帮助华侨农场解决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减轻其包袱;二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措施”的原则,妥善解决原越南、印尼等国归难侨的生活保障问题,其他人员则逐步推向社会;三是对改制后必要的行政开办经费给予适当补贴。
  (二)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市、县政府要切实理顺华侨农场财税关系,合理划分事权,建立科学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华侨农场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在对市、县实施转移支付时,按全省统一规定,将华侨农场纳入所在市、县的计算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对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的一次性补缴统筹金,由省和所在市两级财政分担。如解决一次性补缴统筹金后仍不能续交保费的,可不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而纳入最低社会保障范围,达到退休年龄的归难侨养老保险金由省和所在市财政兜底。
  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后每年的收支缺口,省从2002年至2005年每年按各地实际的统筹水平给予适当补贴,由省财政和社保基金共同承担。从2006年开始由社保统筹基金解决。省每年在养老保险调剂金中适当加大对华侨农场的调剂额度。
  (四)加大对华侨农场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省财政在“十五”期间每年继续安排扶持农场发展生产资金600万元,水利建设补助资金500万元,老归侨事业费增加为50万元。
  省发展计划部门从2002年起连续4年,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中安排500万元,补助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改善华侨农场投资环境和归难侨居住条件。
  省交通、电信、电力、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华侨农场的发展,帮助华侨农场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
  省外经贸、发展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侨务以及各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劳动力的培训,提高其劳动力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2001年至2002年计划推荐安置3200名以上的归难侨待业青年就业。
  “十五”期间,继续调整安置2500名归难侨(含其子女)到城镇入户,安置地区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
  各级政府及扶贫机构要把贫困华侨农场纳入扶贫攻坚计划,使贫困华侨农场享受贫困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给予倾斜照顾。
  (五)深化华侨农场内部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农场领导班子要转变观念,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带领广大职工和归难侨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深化内部改革,逐步改革和完善生产经营机制,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思路。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积极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方式,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三高”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优势,外引内联,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因地制宜发展工业和外向型农业;结合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动华侨农场经济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4]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 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 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地价款应当包括青苗和地上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开发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在区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交付地价款。在按规定交付地价款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者需要在未交齐地价款前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须经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并在土地使用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其他使用条件的批准文件;
(三)出让合同;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必须征得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租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到区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受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将受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开发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及使用条件、租赁价格,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第二十九条 转租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期限。

第四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三)共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下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二)判决、裁决需要拍卖、变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三)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成分的公司、企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到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六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报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按合同规定交付全部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可以抵押。
第四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十二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第四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各方当事人违反流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业务。
国土资源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业务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