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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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 勇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市容、教育、文化、消防、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重点单位及大型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者抽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要求使用房屋,保证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依法鉴定和处理。
第七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在屋顶、阳台搭建房屋建筑;
(二)在屋顶、楼层内超荷载堆放物品;
(三)在外墙搭建阳台或者利用房屋雨蓬、挑檐搭建各类建筑设施;
(四)在住宅房屋内存放酸、碱、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
(五)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地震、水灾、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
(五)在房屋外设置大型广告牌等悬挂物或在房屋顶层设置通讯发射塔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六)因地下管线或者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五项、第六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委托。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支付鉴定费。鉴定费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
(六)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资料的,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鉴定: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出具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房屋鉴定工作,出具鉴定结论;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
依法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房屋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
(三)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需拆除重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危险房屋交易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交易方明示房屋安全状况。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拒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危险房屋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对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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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1986年9月25日,交通部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日期申报。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是重大的科技成果。为简化手续,今后可不向部另报重大科技成果登记项目。
三、凡是已获部级奖励或其他部级、省(市)级奖励,以及国家级奖励过的项目,不要再申请本奖励。
四、申请过首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而未被评上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再申请本奖励;申请过部级奖励而未被评上的项目,不要再申请本奖励(通知缓评的项目除外)。
五、被评上或未被评上的项目,其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通知缓评的项目,申报材料将予退还,以便补充材料,重新申请奖励。
六、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按规定交纳评审费。评审费一律通过银行汇到中国公路学会,开户银行为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分理处帐号为4401----6。汇款时请注明为××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费。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交通系统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加速交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包括:为交通系统各层次决策和各类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标准化和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门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
第三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 状 5000元
二等奖 奖 状 3000元
三等奖 奖 状 1500元

奖励项目的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的高低,技术难度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而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
第四条 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部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从交通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或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均可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评审)后推广应用一年以上或根据有关规定或决定可视同上述条件的项目。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部级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或实质性突破,方可再申请奖励。
子项目一般不单独申请奖励。如果某子项目可独立广泛应用于其他方面,亦可单独申请奖励,但不得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直接申报;交通系统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的项目,可直接申请。
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项目上报日期为每年十一月初开始至十二月底截止。
申请奖励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用,单位申报每项四十元,个人申报每项四元,在上报请奖申报书时汇出。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四)一式一份。
第十条 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评定和推荐交通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登记、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公布后,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完成单位等有异议,应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指派有关委员根据异议内容和申报单位对异议的答辩意见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接到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的答辩意见,遇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的奖金应不少于50~70%。奖励不得重复领取,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再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又获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差额。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至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交通部有关优秀科技成果、标准计量成果、科技情报成果等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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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任务来源:
工作起止时间:
组织鉴定单位及鉴定时间:
申报单位: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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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奖励项目的简要内容及理由 |
| (字数限三千字以内)|
| (填写提纲如下) |
| 一、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 |
| 二、项目的简要内容: |
| 1.主要技术内容:采用的技术原理、解决的关键 |
| 技术、创造要点 |
| 2.项目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全面综合对比情 |
| 况 |
| 3.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 |
| 4.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
| 三、项目保密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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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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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查 |
|情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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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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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
|审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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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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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申报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申报书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否则不予受理。
(2)申报书的规格为标准16开纸,竖装,左边留25毫米装订线。打印或铅印,字体不小于4号。不加封面。附件字体要工整、清楚。
(3)《编号》由部填写。
(4)《建议密级》按“科技保密条例”填写。
(5)《图书资料分类号》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填写。
(6)《核定密级》由部填写。
(7)《完成单位》严格按鉴定证书顺序填写。
(8)《申报单位》指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的其他单位。
(9)《申报单位审查意见》由申报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
(10)《专家审查情况》由部填写。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 难度很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和特色,对推动交通系统现代化管理或领导的决策起到关键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难度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对推动交通系统现代化管理或领导的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难度较大,结合我国实际有改进,对推动交通系统现代化管理或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一等奖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或本行业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标准化成果
一等奖 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上达到国际一般水平,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科技情报研究成果
一等奖 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或领导的决策起到关键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难度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或领导的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或领导的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广先进技术取得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 技术难度和推广工作量很大,在推广中有创新和提高,推广面很大,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难度和推广工作量大,在推广中有所改进,推广面大,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难度和推广工作量较大,在推广中有所改进,推广面较大,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或设备取得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 消化、吸收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的国外技术或设备,技术难度很大,首次仿制出全部达到引进技术或设备的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消化、吸收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的国外技术或设备,技术难度大,首次仿制出全部达到引进技术或设备的技术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消化、吸收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的国外技术或设备,技术难度较大,首次仿制出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引进技术或设备的技术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重大工程设计、建设,重大设备设计、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取得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很大作用,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显著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报送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报送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为做好新股发行准备工作,我部于八月十七日下发了《关于1995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原要求你们待国家计划额度下达后再报送企业材料,现根据新的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请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将预选的一家拟在95年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申报材料,经辅导、验收、初审合格后,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备审。

附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原标准格式进行了修订。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报材料报我会复审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3.申报时间;
(以下由我会填写)
4.受理时间;
5.复审会议时间;
6.复审意见书签发时间。
(三)份数:
1.申请材料共报12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1—1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
1—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的文件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2 原企业(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2—3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2 发行申请报告
第四章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1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者授权决议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
注:1.招股说明书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进行编制,招股说明书中涉及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其复印件。
2.《招股说明书概要》应与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概要完全一致。
3.招股说明书目录各项的页码应与实际页码相符。
第六章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经营估算书)
6—1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6—2 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七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7—1 辅导工作报告
7—2 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辅导工作的评估验收报告
7—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评估立项的文件
7—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
7—5 地方或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准文件
7—6 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地价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7—7 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7—8 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7—9 承销协议
7—10 交易所同意安排其上市的承诺函
7—1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的批准文件
第八章 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其中土地评估的机构需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
第九章 原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交的文件
9—1 定向募股的招股章程(或通函)
9—2 定向募股的承销、发行情况的报告
9—3 定向募集股票的托管情况的报告
9—4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9—5 内部职工持股的处理方案
9—6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内部职工股清理情况的文件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说明:1.原标准格式中第七章要求的“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单独报送。
2.老企业申报材料参照本格式编制;其中应将第五章分为两部分:
5—A 招股说明书
5—B 上市公告书



19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