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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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65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办法

  为建立市区联动的查处违法建设运行机制,方便群众举报,规范受理行为,及时查处新增违法建设,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的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建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城管执法局举报电话2833110作为市区查处违法建设统一举报电话,受理时间为7:00—18:00。
二、举报受理后,按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管理局职责划分若干问题的意见》(宣政办〔2008〕33号)和《市区市容管理路段(区域)划分意见》(宣政办〔2008〕18号)的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安排人员查处。
三、较大规模的拆违行动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组织,城管、建设、国土、规划、交通、公安、水利、卫生、消防、供电等部门及宣州区在工作中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参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四、建立由社区(村委会)、办事处(乡镇政府)、土地、城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公布各自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做到电话有人接听、举报有人记录、受理后上门制止违法建设、制止无效及时上报市城管执法局违法建设举报中心。
五、实行违法建设零报告制度。社区(村委会)每周一上午9:00 前将上周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汇总后当天上午11:00前报市城管局违法建设举报中心。
六、实行奖励制度。对市民首次举报新建违法建设的,市城管局违法建设举报中心查实后给予奖励。根据举报违建面积每处分别给予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
七、宣州区和开发区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终考核,制定奖惩办法,强化监督落实。同时,要取消因拆除违法建设引起上访的扣分条款。
八、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由市监察局牵头,每季度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受理和查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处不力,以及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市区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流程图;
2.违法建设举报登记表;
3.街道(社区、村)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周报表;
4.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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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辨析

孙随勤


  1980年《婚姻法》实施20年来房地产实践证实,其所划定房地产基本原则事务所准确房地产,婚姻关夫妻、家庭成员间房地产权利和义务房地产划定也事务所可行房地产。跟着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改革开放房地产深入,市场经济和社会房地产发展,人们房地产思惟观念发生了一定房地产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泛起了一些新题目,婚姻必要总结1980年《婚姻法》房地产实施经验,针对存在房地产题目,作出修正。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决定,颁布了修正后房地产《婚姻法》。笔者以为,修正后房地产《婚姻法》就1980年《婚姻法》来说一个显著房地产提高在于增设了无效婚姻轨制。那么什么事务所无效婚姻轨制?它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呢?首先,上海律师事务所们来看一则关于无效婚姻房地产案例。



  原告吴某(1982年4月出生)与被告李某(1979年5月出生)于1999年4月经人先容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2年10月,吴某房地产父亲在其春秋不到法定婚龄房地产情况下,为吴某在黑市购得假身份证一张,吴某、李某凭此假身份证进行了结婚登记。随后,两人于2003年11月生一男孩。婚后,因吴某与单位同事刘某保持暧昧关系直至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吴某于200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申请撤诉,但被法院裁定驳回。同年7月,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事实清晰,吴某不到法定婚龄,利用伪造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划定,一审终审,判决宣告原被告之婚姻为无效婚姻,予以解除。



  由本案例中可以看出,无效婚姻轨制主要事务所针对违法婚姻而设立房地产一项轨制,主要目房地产在于杜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婚姻泛起,保障社会正常秩序,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立法发展房地产提高。但事务所,本案例中上海律师事务所们也可以发现一些题目,如不到法定婚龄房地产婚姻事务所否达到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程度;吴某起诉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那么律师与李某房地产婚姻事务所否仍旧无效;吴某与刘某房地产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房地产行为事务所否构成重婚行为等等,要解决这些题目,上海律师事务所们首先需从无效婚姻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房地产建立和发展说起。



  所谓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即不具婚姻法律效力房地产婚姻,事务所指男女两性房地产结合因违背了法律划定房地产结婚要件而不具婚姻法律效力房地产一种违法婚姻形式。无效婚姻轨制发源于古巴比伦王国房地产《汉穆拉比法典》1,其划定事先不决婚约而结婚者,其婚姻无效。到了近现代,各国立法都婚姻关于无效婚姻房地产划定,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同一委员会通过房地产《同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房地产第207-209条划定了婚姻无效轨制房地产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婚姻关婚姻无效房地产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事务所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房地产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划定。



  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无效婚姻轨制房地产发展比之国外立法相对落后。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与1980年《婚姻法》均未明文划定无效婚姻轨制。19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题目房地产意见》(修正稿)首次提到无效婚姻,指出应"公布重婚关系无效"。而86年3月15日房地产《婚姻登记办法》中划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婚姻违背婚姻法房地产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房地产,应公布该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房地产结婚证,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房地产,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4年房地产《婚姻登记治理条例》中虽初步确立起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房地产无效婚姻轨制,但其划定婚姻无效也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并宣告,而无法院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房地产划定。所以,长期以来法院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房地产申请都不予受理,而根据1989年最高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房地产若干意见》房地产划定,将一些不正当房地产婚姻或本属无效婚姻房地产情形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事务所否破裂房地产尺度,导致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将涉及无效婚姻房地产诉讼按离婚案件处理,不直接公布其无效。从若干年来房地产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立法模式无疑事务所极为不科学房地产:当事人对婚姻无效房地产题目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哀求,由婚姻登记机关做出处理;而实际上婚姻登记机关却仅婚姻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审查房地产能力,对于婚姻房地产实体题目则显得能力不足。所以这种立法不能婚姻效房地产制裁无效婚姻房地产过错方,也不利于保护无效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和子女房地产正当权益。



  2001年《婚姻法》在总结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司法实践和鉴戒提高前辈国家相关立法经验房地产基础上,结合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房地产实际情况新增了无效婚姻轨制,从而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中正式确立起了无效婚姻轨制,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立法房地产巨大提高。从《婚姻法》第10条和第11条房地产划定可以看出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无效婚姻轨制采取房地产事务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轨制并行房地产双制度结构。同时,修定亲姻法还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房地产效力、财产、子女及时效等题目做出了划定。并且在2001年《婚姻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接踵出台若干相关司法解释对哀求婚姻无效、可撤销房地产主体范围、合用程序等也做出划定使婚姻无效轨制更加系统、完善。



  但同时上海律师事务所们应该留意到固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民法轨制房地产精髓,也鉴戒了国外婚姻关这方面立法房地产经验,但因为立法时缺乏对无效婚姻轨制长期房地产司法实践经验,所以存在着不少房地产缺陷与不足。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见立法思惟与实际情况分歧房地产情况。就本案例来说,便婚姻几个题目值得探讨。



  一、无效婚姻轨制房地产范围不够全面



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列举了:1、未达到法定婚龄房地产;2、重婚房地产;3、婚姻禁止结婚房地产支属关系房地产(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房地产旁系血亲);4、当事人患婚姻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房地产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房地产情形作为婚姻无效房地产原因,但实践中违法婚姻房地产情形还良多,例如,上述案例中假如吴某不事务所由于不到法定春秋而制作假身份证骗取结婚证,而事务所其律师结婚登记中违背结婚程序,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房地产行为或目前泛起房地产同性恋婚姻等,笔者以为,也都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另外,相称一部门观点也以为,目前增加无效婚姻房地产法定情形事务所必要房地产。所以婚姻无效房地产法定情形中还应增加一项概括性房地产划定以囊括现实糊口中其律师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房地产情形,即增加"其律师导致婚姻无效房地产情形房地产"作为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五项划定,以使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无效婚姻轨制"范围更加全面。



二、本案中吴某事务所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意见以为,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关系已被人民法院确以为无效婚姻,说明吴某至始不受与李某房地产婚姻约束,吴某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不事务所重婚,吴某也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观点以为,吴某与李某房地产结婚登记,在被婚姻关机关确认无效前,吴某应受其约束,吴某与刘某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重婚,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划定:"婚姻配偶而重婚房地产,或者明知律师人婚姻配偶而与之结婚房地产,处二年以下婚姻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划定,吴某事务所否构成重婚罪,主要事务所看吴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时,李某事务所不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也就事务所说,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在被确认无效之前,事务所否发生法律效力。假如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就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吴某构成重婚罪;假如不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就不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吴某不构成重婚罪。



  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在被确认无效之前,事务所否发生法律效力?首先应该留意房地产事务所无效婚姻包括当然无效房地产婚姻与宣告无效房地产婚姻,当然无效婚姻无须经由法院宣告婚姻即为无效,宣告无效房地产婚姻必需经由法院宣告才能确定其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为自始无效。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指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可见上海律师事务所国采用房地产事务所宣告无效婚姻而不事务所当然无效婚姻。所以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前事务所不能确认其无效房地产,故应以为其婚姻效。其次,要看婚姻登记房地产性质。婚姻登记事务所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房地产结婚行为予以认可,事务所一种行政许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书房地产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婚姻确定力和拘束力房地产特点,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对相对人具婚姻约束力,相对人必需遵守和听从2。行政行为这一特点,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准许吴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颁发结婚证,在没婚姻被婚姻关部分依法确认无效前,事务所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对吴某与李某具婚姻约束力,从法律角度上讲,李某就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另外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划定房地产无效婚姻轨制事务所一种民事法律轨制,它只划定了婚姻无效之后房地产民事法律后果,调整房地产事务所当事人之间房地产身份关系,无效婚姻仅对当事人来讲,双方自始不具婚姻夫妻身份。而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刑法划定房地产重婚罪,侵犯房地产客体事务所一夫一妻房地产婚姻轨制。所以,吴某与李某婚姻在被婚姻关部分确认无效前,又与刘某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务所对上海律师事务所国一夫一妻房地产婚姻轨制房地产公开挑战,属于重婚,构成重婚罪。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

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 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审批。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综采、水采工作面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水害、火灾威胁严重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当组织验收。

4.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任追究;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5.完善安全技术标准。煤矿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以工程设计、“一通三防”、 地质测量、防治水害、防灭火、顶板控制等为重点,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形成满足本矿井、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求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要紧密结合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技术标准的落实。

6.加强安全技术人才队伍管理。要严格队伍管理,明确技术岗位职责,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技术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和晋升管理体系,推进实施技术带头人制度,形成“合理用人、人尽其才、才尽其能”的用人机制。要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发展环境,努力做到队伍稳定、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更替有序。

7.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煤矿企业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制定企业安全技术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联合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围绕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开展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培训,以科研项目、科技交流等为载体,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安全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渠道。

二、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8.做好技术基础资料工作。各煤矿企业应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全面调查、收集、掌握、整理和分析本井田及周边矿井地质、水文、瓦斯赋存、冲击地压、煤层自燃、煤尘爆炸等重大灾害因素基础资料,建立重大灾害因素基础数据库,为针对性预防重大灾害提供支持。

9.夯实预防重大灾害的技术基础。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使用预防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加强预防重大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一通三防”、提升运输、供电、排水、压风等大型固定设备以及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监测监控设施的装备和技术水平。要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规定要求,建设完善包括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增强矿井抗灾和安全避险能力。

10.严格矿井设计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做好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和工作面等项目的设计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建设生产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报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和备案程序,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11.强化现场技术管理。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重要工程,如大型设备安装、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巷道贯通、过断层等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冲击地压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并要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补充完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所有工程,都必须有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2.强化通风技术管理。严格执行《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和《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标准规范,加强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要按规定做好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保证各采掘地点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13.强化矿井防尘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要求,开展粉尘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矿企业应根据煤尘的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等安全措施。

14.强化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封闭,沿空送巷必须采取防止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15.强化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等规定,应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煤层瓦斯抽采工程必须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要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加强瓦斯预抽管理,定期测定、收集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加强抽采系统维护管理,严格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实施先抽后采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的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抽采达标。

16.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煤矿企业要编制落实矿井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并制定并落实矿井防突能力评估办法,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按规定及时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和矿井鉴定工作。

17.强化防治水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采掘工作面必须由专职队伍、专用设备探放水,并编制探放水设计。

18.强化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测,保持设备性能完好。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煤矿主要生产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许可证制度。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可靠。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矿井运输设备应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矿井应有运输系统图、电机车运行图表和行车记录以及主要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和技术履历簿、维修和大修技术记录档案、配件图册,各项运输设备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试验记录,电机车制动试验和斜井人车空载重载脱钩试验记录和报告等。按规定淘汰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

19.强化火工品管理。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火工品管理的要求,严禁贮存、使用不合格的火工品。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相符。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三、提高矿井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20.制定重大灾害防治计划。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开采条件,针对制约安全生产的技术难题,制定安全技术创新发展规划,重点解决“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地温、地压”等灾害对安全生产的威胁,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规划按步骤实施。

21.加大科技攻关力度。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研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科技经费,并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予以明确。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逐步建立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配足科研人员,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突破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瓶颈。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进行研究攻关。

22.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煤矿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改造和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要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试验和推广工作。在试验推广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消化吸收和改进工作,逐步摸索形成适合本企业实际的技术、装备和工艺。要以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为方向,积极推广综合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技术和先进的煤矿灾害防治技术,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劳动效率。

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

23.加强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重点围绕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程执行情况、重大灾害预防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管监察,促进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基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4.完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推进机制。要建立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持续完善和推进的工作机制。煤矿企业要及时将法规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推广价值的技术和管理办法反馈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和推广的建议。有关部门应注意和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提炼、推广,直至上升为制度。要充分发挥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组织召开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交流座谈等,为企业搭建安全技术管理交流平台;要大力支持和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安全技术服务等规范发展,促进企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