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国内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业务资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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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国内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业务资标准(试行)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国内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业务资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5月16日,邮电部

现将国内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业务资费标准(试行)通知如下:
一、设备接入费:每号5000元。
二、月使用费:每端口100元(租用6个端口以上的用户每端口给予20%的优惠)。
三、通信费:
(一)电路交换方式
1.本地通信,按本地电话计费方式计收,每3分钟为1次:
1B:0.25元/次;
2B:0.50元/次。
2.长途通信,按国内长途电话计费方式计收:
1B:1.5×国内长途电话基本价目;
2B:3.0×国内长途电话基本价目。
(二)分组交换方式
1.计量费按分组交换业务的计量费标准执行。
2.在B通道传送分组信息时,按电路交换方式本地通信费标准计收计时费;在D通道传送分组信息不单独计费。
本资费标准自1996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各管局可视当地业务发展情况上下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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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24号




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现将《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切实做好2003年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宣教 要点 通知
抄 送:中宣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解放军环保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环保基金会

附件:
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为出发点,以推进环保中心工作为重点,营造氛围,加油鼓劲,努力开创环境宣教工作的新局面,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一、切实做好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的宣传,继续深化环境警示教育。

各地要紧紧围绕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目标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积极推动十六大精神在全国环保系统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精神,深入宣传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宣传要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帮助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刻领会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历史必然,深刻领会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宣传要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懂得提高环境质量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知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努力。宣传要在力求实效上下功夫,联系"十五"环保目标,联系各地的实际情况,多报道各地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座谈会精神的体会,多反映各地贯彻十六大和中央座谈会精神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多宣传各地为推进"十五"环保目标实现而采取的新举措和取得的新成效。

继续做好环境警示教育工作,要在认真总结以往开展环境警示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思路,整合力量,充实内容,改进方式,推动环境警示教育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在今后3年内,全国环境警示教育工作将重点组织种植环境警示教育林、建立环境警示教育户外宣传牌、制播环境警示教育电视片和环境警示教育展览、展示和公益演出等系列活动。各地既要按总局或省级环保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上述活动的组织配合工作,又要充分发挥主动性,每年至少开展2项以上以环境警示教育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做好环境警示教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实施方案,分阶段、有目标地将环境警示教育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以我国开创环保事业30周年为契机,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做好环境宣传工作,进一步弘扬和繁荣环境文化。

今年是中国环保事业开创三十周年,环境宣传工作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组织一些有声势、有力度的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三十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所取得的成绩,讴歌环保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总局将在北京和沈阳两地举办"中国环境文化节"活动,集中展示和讴歌三十年来的环保成就。环境文化节主要包括:征文活动、国际环保公益歌曲大赛、三十周年环保成就图片展、大型环保文献记录片制播、著名歌星演唱会、全国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大赛等系列活动(具体方案另发)。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策划和组织以庆祝环保事业三十周年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要注意发挥和调动各群团组织、文艺团体、专业文化公司等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讴歌环境保护和环保事业的"大合唱"。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各地宣传庆祝活动要形成高潮,以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和宣传内容的丰富性来进一步推动环境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三、改进和创新环境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各地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环境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在遵循环境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大胆实践,推动环境教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从2003年开始,总局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计划(绿色教育工程)。计划用三到五年时间,通过一系列环境教育活动的实施,全民的环境意识提高,公民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主动性有所增强,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科学知识得到初步普及,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开始形成。2003年是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计划的第一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深入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提高"绿色学校"创建质量,加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力度。启动"绿色大学"和"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好"绿色机关"、"绿色饭店"、"绿色军营"等创建活动的试点。

2、积极开展"环保下乡"活动,要把"环保标语口号上墙"作为环保 下乡活动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逐步推动面向农民的环境教育工作。

3、继续推进"环保知识进党校、行政学院"工作。

4、认真开展"环保知识进企业"活动。要把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环境教育的重点对象,努力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动性。总局将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国有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环保知识培训班。

5、与共青团、全国妇联密切配合,进一步深化、推动"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活动"和"争当环境小卫士"活动。

6、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组织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7、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理论研究。

四、加强环境新闻工作,积极引导新闻舆论,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环境新闻工作应紧紧围绕着"十五"环保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为完成"十五"环保三大任务,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1、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各地没有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的,要抓紧建立;已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的,要不断加以完善,增加新闻发布的力度和频次。

2、加强新闻管理,不断环境新闻发布办法,改进新闻发布工作。

各省和大中城市环保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关于环境新闻管理的制度,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环境新闻的管理。要大胆探索新闻发布的新方法,营造环境新闻的新声势。2003年总局将组织中央媒体加大外出采访力度,各地要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3、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化,努力拓宽环境信息发布新渠道,开辟新阵地,以适应不断增长发布内容的需求。

4、认真组织好"地球奖"、"杜邦杯"、"中华环境奖"和"全球500佳"的提名推荐工作。

5、做好环境新闻工作者队伍的培养,支持环境报记者站的工作,重视调动和发挥环境记者、环境使者、环境作家等新闻、文学、艺术工作者在环境新闻宣传和环境教育方面的独特作用。



《江苏省就业登记办法》

江苏省


《江苏省就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登记。
第三条 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城镇用人单位招聘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四条 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
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指导、规范就业登记工作;
(二)指导基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就业登记工作;
(三)定期统计、上报本地区就业登记各项数据,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五条 凡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应持户口簿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与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就业管理站(所)办理,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就业登记证》。
第六条 失业登记范围及对象是指:城镇常住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下列人员不列入失业登记范围:
(一)正在就读的学生和待学人员;
(二)无业但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内退及退职手续的人员;
(四)个体劳动者及其帮工;
(五)尚有劳动能力但需特殊安排的残疾人;
(六)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第七条 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的失业登记,应在进行就业意识指导教育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组织登记,做到当年毕业当年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
第八条 失业职工的登记,应凭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凭《就业登记证》申领失业救济金,并在《就业登记证》上作相应记载。不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职工,不享受失业
保险待遇。
第九条 农村劳动者流动就业按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省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需跨地区迁移户口的,必须凭户口迁移证明办理失业登记转移手续。
办理失业登记转移,须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转移单》,经原发证机关注销失业登记、签署意见后,到户口迁入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法定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可持《就业登记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就业登记证》交由原发证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记载并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入伍、升学、到达退休年龄,原失业登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及时收回和注销《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 《就业登记证》遗失后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并加盖年审印章的一律作废。

第三章 求职、招聘登记
第十五条 凡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人员都应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领取求职登记卡。
求职登记工作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及经劳动部门核准的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116号)要求,对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实行就业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后,领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或岗位合格证书,并需在《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予以记载,作为就业或上岗的凭证。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失业登记与求职登记的衔接沟通工作,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输入微机,建立失业人员资源库以及其他各类求职人员资源库;对招聘录用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原发证单位进行就业记载。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就业时,凭《就业登记证》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就业登记证》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记载并加盖印章后,交用人单位连同本人职工档案一起妥善保管。如再次失业,由原用人单位将《就业登记证》交本人保存,经户口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或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就业管理站(所)核准,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对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空缺和招聘用人情况进行登记。
职业介绍机构可采用通讯、登门服务、在企事业单位聘请信息员和举办劳务洽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用人登记。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将岗位空缺和拟招聘人员情况提供给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招聘)广告审核发布手续。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后,应向劳动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录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下列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
(一)由政府部门或劳动部门认定的生产自救企业;
(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在六个月内需要招聘人员的企业;
(三)由劳动部门对其富余人员进行社会调剂或出资承担安置的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就业登记证》由省劳动厅按照劳动部要求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为做好原《待业证》与《就业登记证》的衔接工作,自1996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就业登记证》,原《待业证》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凡涂改、伪造、转借或重领《就业登记证》者,除没收其证件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失业、求职、招聘登记有关表、册台帐。表册微机联网管理软件由省劳动就业管理处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乡镇就业管理站(所)开展就业登记工作、农村劳动者在乡村进行求职登记以及乡镇企业招聘人员登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局1991年4月19日制定的《江苏省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