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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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从源头上加强节能降耗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经贸委作为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之前,同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组织节能专题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当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节能篇)。
节能篇的编制由项目投资业主负责,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年耗电在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经节能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对节能篇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意见是项目审批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审批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项目节能篇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五)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及其节能效果;
(六)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七)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措施;
(八)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设计;
(九)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情况;
(十)热电联产等其它单项节能工程工艺流程、设备选型、节能量计算以及经济技术分析;
(十一)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能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二)新增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有关用水指标,采用节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十三)建筑节能: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料的实物能耗、综合能耗总量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等指标,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统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以及建筑节能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方面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十五)项目所需能源供应保障情况;
(十六)能源管理和节能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十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应当由符合下列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
(一)具有一定固定资产、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工作条件,并经有权部门注册登记的事业法人;
(二)能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能够独立编制影响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分析、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节能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8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节能评估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登记于该机构的节能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节能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本市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并及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是否选用国家和省、市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定额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五)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如热电联产、余热发电)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
以上内容,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则节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如实出具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商业机密。凡参与项目节能篇编制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超过本地区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的项目和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本地区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数的项目,提出质疑和否定。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节能评估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或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合理用能的竣工检验,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估、检查和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节能篇)编制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
2.本市有关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技术导则;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位能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位能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表一: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序号 主要能源及含能工质名称 计量单位 年需要量 其 中 备注
购入量 自产量 其他
实物 标煤 实物 折算系数 折标煤 实物 实物 实物
折标煤 折标煤 折标煤
1 电 kWh t
2 动力煤 t
3 天然气 M3
4 液化石油气 t
5 柴油 t
6 新鲜水 kt
7 蒸汽 t
8 压缩空气 km3
9
10
年总需要折标煤(t) 包括采暖
不包括采暖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表二:能耗指标比较表

序号 类 别 项 目 单 位 本设计指标 行业规定指标
1 产品能耗指标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2 工艺专业能耗指标 单位产品_____工序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单位产品_____工序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单位产品_____工序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3 公用专业能耗指标 功率因数
每km3压缩空气耗电量 kWh

三、节能措施综述
(一)新工艺、新技术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节能效果;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情况;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措施;
(五)能源计量仪表配置情况;
(六)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空压机和空调、制冷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七)其他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四、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五、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情况和能源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

附件2:
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信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类型 □公用建筑 □居住建筑 □工业项目 □基础设施 □其它
建筑面积(m2)
产品/生产能力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需要折标煤量(吨标准煤)
电力 (万千瓦时) 1.229
天然气 (万立方米) 12.143
热力 (百万千焦) 0.0341
原煤 (吨) 0.7143
洗精煤 (吨) 0.9
其它洗煤 (吨) 0.285
型煤 (吨) 0.6
原油 (吨) 1.4286
汽油 (吨) 1.4714
煤油 (吨) 1.4714
柴油 (吨) 1.4571
燃料油 (吨) 1.4286
液化石油气 (吨) 1.7143
焦炭 (吨) 0.9714
其他焦化产品 (吨) 1.3
炼厂干气 (吨) 1.5714
其他石油制品 (吨) 1.2
其他燃料 (吨标煤) 1
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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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4〕86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更好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04〕82号)第三条第1款和第7款的要求,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45分量化分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聊政办发〔2004〕82号文件列入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三)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四)省、市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五)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考勤情况。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将《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1款分解若干内容,年终同第7款一并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6分。本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问题,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2分,得8分;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在某项工作上有较大突破和创新加4分,得10分;完成确定任务不足60%的为0分;《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明确具体任务的得基本分6分。
(三)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等安排的重要工作)7分。此项设基本分5分。有专项督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效果明显,并按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加2分,得7分;无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落实又不到位,并不按时报送的在基本分中扣2分;没贯彻,不落实,又不报告的为0分;年度内无专项督查任务,但能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的,得基本分5分。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6分。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顺利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的加4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问题,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代表和委员解释的加3分,得9分;虽然书面向代表和委员作了答复,但由于主观原因,问题解决不彻底,代表和委员又不十分满意,无论办理了几件,只要出现一件的,就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无论承办了几件,只要出现一次既没有解决问题,又没有书面答复的即为0分。办理10件以上,且代表或委员都满意的每件加0.2分,不设上限。年度内无承办建议或提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得基本分6分。
(五)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6分。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解决了实际问题的加4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问题的加3分,得9分;无故超时限办理,即使办理后领导和当事人比较满意,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况,在基本分中均扣1分;敷衍了事办理,问题解决的不彻底,每出现一次均在基本分中扣2分,直到0分;不办理,也不汇报的,只要出现一次,即为零分,以后每出现一次再扣1分,不设下限。办理10件以上,且办理及时,问题得到圆满解决的,每件再加0.2分,不设上限。没有承办任务的得基本分6分。
(六)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3分。此项设基本分2分,全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40条政务信息并被采用5条得基本分2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1条加0.1分,被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府办公厅并被采用1条加0.2分,被国办采用1条加0.3分,被省、市领导批示1条加0.3分;全年上报信息不足40条,每少报10条扣0.5分;全年未报一条信息的得0分。信息工作完成最好的最高得3分。
(七)重要会议考勤情况5分。此项设基本分3分。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凡是明确要求到具体人参加的会议,每次都参会,并且不迟到、不早退加2分,得5分;每次都参会,迟到或早退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经市主要领导准假的不扣分;无故不参会或让其他人员代替参加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1分,累计三次以上为0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
(一)本办法所有考核内容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分别和市人大、市政协联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

1994年1月6日,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会上市公司部于1993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来函,询问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是否可以仿照发行H股的企业以境内、外会计师审计过的两个报表中利润数较低的为利润分配标准。
证监会就此问题与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进行了磋商。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发行H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向境内、外投资人分别提供的两张利润表中利润数较低的作为利润分配标准,B股上市公司也应照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