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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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1988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的宗旨是:法医工作要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配合各项检察业务,进行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以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的任务是:运用现代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范围:
一、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尸体、活体、法医物证及文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
二、审查公安、法院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必要时进行复查复验,并出具复核鉴定书。
三、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有关活体损伤程序的鉴定。
四、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参加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伤亡案件的现场勘验。
五、检验鉴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涉及人身伤亡的其他案件。
六、参加各检察业务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必要时组织法医共同鉴定。
七、在检察人员中普及法医学知识。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讨论,组织以应用为主的法医学科研工作。

第二章 勘验 鉴定
第一节 现场勘验
第五条 法医参加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的经过。进行尸体、活体检验,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和物证,判断伤亡原因和案件性质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分析判断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为侦查提供方向和范围,为诉讼提供证据。
第六条 勘验现场必须做到及时、全面、认真、细致。检验尸体、检查活体,提取法医物证以及其他检材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要如实反映现场情况,对尸体、活体上的损伤和暴力痕迹,以及其他可供鉴定的征象,及时进行记录、绘图、拍照或录像。
第八条 复验现场时要有明确的目的,尽量恢复现场原来的条件、全面客观地分析研究,力求解决办案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节 尸体检验
第九条 尸体检验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判断致死方式和手段,推断致死工具,认定死亡性质(他杀、自杀、意外、或疾病死亡)。
第十条 尸体检验的对象包括:
一、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检验方能查明死因的尸体。
二、被监管人员中非正常死亡的尸体。
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四、医疗责任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五、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刑讯逼供,违法乱纪致人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六、控告申诉案件中涉及人身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七、其他需要检验的尸体。
第十一条 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检验要求全面、系统、应提取有关脏器和组织做病理组织学检验。必要时提取胃内容物、内脏、血液、尿液等作毒物分析或其他检验;提取心血作细菌培养。对已埋葬的尸体,需要查明死因者,要进行开棺检验。
第十二条 尸体解剖可遵照1979年卫生部重新颁发的解剖尸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活体检查
第十三条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
一、个人特征:查明性别、年龄、检查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
二、检查人身是否有伤和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受伤时间、致伤工具等。
三、检查有无被奸、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协助解决有无性犯罪方面的问题。
四、查明人体有无中毒症状和体征,检查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及人体途径等。
五、检查有关人的精神状态,确定有无精神病及其类型,并断定其辨认能力或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活体检查一般由办案人员带领被检人在法医活体检验室内进行。被检人因健康关系不能行动,可在医院或家里进行。对妇女身体检验时,应由女法医进行,无女法医时,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 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病历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
第四节 法医物证检验
第十六条 法医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
第十七条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的要求是:
一、血痕鉴定主要是检验检材上是否有血,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属何血型,出血部位以及性别等。
二、毛发认定主要是认定是否人毛,确定其生长部位、脱落、损伤的原因,有无附着物以及毛发性别、血型,比对现场遗留毛发与嫌疑人毛发是否相似等。
三、精斑鉴定主要是认定检材上是否附有精斑,属何血型等。
四、骨质鉴定主要认定是否人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从上骨上推断性别、年龄、身高和其他个体特征,骨质损伤是生前还是生后形成以及致伤工具等。
第十八条 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肉眼检查、预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个人识别等。
第十九条 法医物证的提取,包装,送检及保管应按不同种类的检材,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节 文证审查
第二十条 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文证审查重点是审查材料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检验记载是否全面、细致;检验方法是否规范、可靠;论点是否明确、清楚,论据是否科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正确,以及是否符合鉴定目的和要求等。

第三章 检验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能鉴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细致,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严守操作规程,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要做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或重新鉴定。
第二十四条 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谷易懂、结论明确,并附照片和说明。
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分析说明、结论。
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
第二十五条 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活体检查、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会诊”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
第二十八条 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二十九条 法医鉴定人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或有相应技水平的医师、士,经过半年以上法医学专业训练结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
第三十条 法医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的法医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的,经省经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
法医技术职务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
第三十一条 法医鉴定人应由与本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凡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鉴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 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时,有权审阅受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有权了解案情,调取物证;提审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被告人或其他人员。有权重新勘验现场,依法进行尸体、活体和法医物证检验。
第三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
第三十四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持不同意见者,有权不署名。
第三十五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三十八条 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加强法医学科学研究。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人员都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开展以应用为主的科研活动,建设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法医检验鉴定工作。法医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或科研成果者,除组织交流或推广,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突破者应破格晋升。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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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09〕28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精神,加大金融对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重点做好20个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高素质人才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符合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有利于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大国内消费。

  当前,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做好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是金融机构落实当前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的“多赢”战略。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力时机,充分考虑服务外包产业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配合对服务外包产业的优惠财税补贴政策,稳步有序开展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努力通过加大对服务外包产业的金融支持,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同时,金融机构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将非核心后台业务如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簿记核算、凭证打印等,发包给有实力、有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全方位提升银行业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水平

  积极发展符合服务外包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充分重视对服务外包企业现金流和资金流程的监控。在现有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等贸易融资工具的基础上,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封闭管理等具体方式,开发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研究推动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探索推动适合服务外包产业业态的多种信用增级形式。发挥政府、行业自律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运用行业协会(管委会)牵头、服务外包信用共同体和企业间联保互保等多层次的外部信用增级手段。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以地方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优先支持服务外包企业。

  深化延伸对服务外包产业配套服务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示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及运营。支持示范城市各类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的开发建设。配合财政贴息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开发。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商业原则的基础上,从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选取有一定基础的城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等途径切实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以扶持一批有实力、有市场、有订单的服务外包企业尽快做大做强。

  三、多渠道拓展服务外包企业直接融资途径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上市。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创新融资品种,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上市辅导力度,力争支持一批有实力、发展前景好、就业能力强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升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积极通过各类债权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鼓励现有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充分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探索发行服务外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联合提供担保服务,提高集合债券信用等级。

  支持各类社会资金通过参控股或债权等投资方式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鼓励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投资力度。

  四、完善创新适应服务外包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

  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降低短期险费率,对国别风险较小的国家降低中长期险费率,切实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出口的覆盖率。

  创新保险产品类型。各中资保险公司要积极发展科技保险,加大对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的保险服务支持。逐步建立服务外包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出口的保险保障机制,为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服务。创新商业化保险产品,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商业信用风险保障,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出口收汇保障、商账追收服务和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便利等服务。积极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等方式,加快发展责任保险,特别是适应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侵权险、员工忠诚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险等责任保险品种。通过产品创新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包括设备、财产、技术以及技术人员人身安全在内的一揽子风险保障。

  五、改进外汇管理,便利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

  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汇率风险。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时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积极培育外汇市场,在现有外汇远期、掉期等汇率风险管理工具的基础上,大力推动人民币汇率避险产品的发展。

  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审核手续。对服务外包企业对外支付一定金额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资金,免交税务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允许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用于收付代外包客户发放的薪酬、津贴等外汇资金,并简化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外汇收支审核手续。对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转(分)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以凭服务外包企业资格认定文件、转(分)包合同或协议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

  六、加强工作协作及政策指导,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应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在政策规划、项目信息、人员培训和宣传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结合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千百十工程”,主动做好优质服务外包项目、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对接工作,提升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能力,扶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

  加强政策指导和监测评估。各地金融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辖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特点,在2009年9月末前制定辖区内的具体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做好服务外包产业信贷政策的评估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服务外包企业贷款的专项统计与监测分析。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律师文化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沈勇明

律师文化如同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归于法律文化的脉络体系。从本质上讲,律师文化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社会形态左右着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向;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律师文化又会对其所处的社会形态的构建和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在当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成为国家的大政方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成为当务之急。而建设和谐的律师文化,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律师文化的历史沿革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上下五千年历史创造和累积了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回顾中国的法制发展历史,可以看出,由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演变出了礼,形成习惯法;从夏朝的《禹刑》开始,中国又有了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从此,历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贯穿了中华法系的始终,成为统治者政行天下的法宝。从某种意义上说,古代的中国应该属于德治和法治的国家,但无论是“德”还是“法”都只是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而已,在一片没有民主养份的土壤里,怎能有现代法制的萌芽?在一个专治的国度里,人民没有权利可言,那些为草根百姓打抱不平、奔走呼号的人自然也只能是“诉棍”。
因此,在古代的中国,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也就没有律师文化。
现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文化移植于西方。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英、法等国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纷纷著书立说,倡导平等、自由、民主。格老秀斯把国家定义为“一群自由的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整的联合体。”孟德斯鸠主张建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府。卢梭认为,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法律不能只适用于个别人或个别客体。萨维尼指出,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法律乃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在一个先进的法律制度中,法学家、法官和律师对于法律制度的建构起着积极的作用。边沁指出,“法律的全部作用可归结为下述四个方面:供给口粮、达到富裕、促进平等和维护安全。”正是这众多的伟大思想推进了西方社会的变革,铸造了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信仰。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民主法制的健全,司法权的分立,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律师诞生了。
1906年,清朝统治者颁布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开展大规模的修订律法活动,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武昌起义后,苏杭两地的留学生首先组织律师总会(亦称辩护士会),并制定了章程。这是中国最早的律师组织。1912年1月,上海的留日学生倡议组织了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拟定了总公会章程,完成了律师制度的移植过程。
解放初期,我国曾短暂地实行过律师制度,但时隔不久,就由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律师业随着公、检、法一起被砸烂。直到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6年,司法部开始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了《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制度逐步规范。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开始形成并进一步本土化。
抚今追昔,从律师的诞生、成长历程可以看到,法治兴则律师兴,律师制度的存在需要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是特定的社会形态造就了特定的律师制度,特定的律师群体形成了特定的律师文化。
二、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律师文化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当代的中国社会,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中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近年来,尤其在土地征收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劳动等领域出现了许多群体上访、群体诉讼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必将直接影响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而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肩负的使命决定了他的工作必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经常把司法制度的设置喻为天平,法官居中,检察官和律师分处天平的两极,同为法律人的三种角色在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才能维系法制天平的平衡,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任何一方的缺位,都将引导社会走向专制或无序的混乱。
在法制的天平上,律师所起的作用恰恰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基于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和律师的法律专业素养,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影响纠纷和矛盾的发展方向。
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律师的根本执业理念,但某些西方国家的律师一昧以当事人为中心、唯利是图,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地损害他人甚至国家利益。而中国的律师,所维护的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对中国律师的要求。因此,中国的律师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做到缜思慎行,仔细甄别当事人的诉求合法与否;树立全局观念,权衡个体与集体利益的得失,在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个体利益的同时,不损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律师做为代理人参与纠纷的处理,应当懂得采取适当的方式,将群众的意愿反馈给政府部门,督促和帮助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修订规章,形成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群众的现实困难,同时也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制止过激行为的发生,积极调解矛盾、消除争议和纠纷,平讼息诉,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而这些,都需要承办律师具有高度的社会和职业责任感、高超的处事应变技巧、精深的法律修养。造就一位这样的律师,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只有造就一大批这样的律师,才能真正的济世救民,保障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就要求律师同业者必须形成共同的和谐的律师文化,或者说以共同的和谐的律师文化熏陶、铸造出一大批优秀的律师。
和谐的律师文化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保障,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律师文化。
三、建设和谐的律师文化要求我们每一位律师身体力行
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
每一位律师,都在工作中实践和创造着各具特色的律师文化,而作为律师群体的一员,又应当遵从共同的律师文化。
作为律师,要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服务理念,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职业的核心价值。首先,我们要具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在代理的每一起哪怕很小的案件中,都要唯法律至上,遵循事实和法律,不畏强权暴力,为当事人的权利而斗争。在每一家顾问单位,要从企业股东和管理者的高度,为企业每一项重大决定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其次,我们要为当事人选择合法的维权途径,提供合法的建议,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拒绝当事人的无理甚至违法的要求,说服当事人“走正道”,以自己的行动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再次,我们不仅仅是法律的工匠,还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崇高的政治理想与抱负,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国家法治进程。政治在客观上要求律师的参与。世界各国许多国家的元首或者政府首脑,是出身于律师的。现任的国家首脑如韩国总统卢武炫、英国首相布莱尔、台湾的所谓总统陈水扁……以前的美国总统林肯、克林顿、南非总统曼德拉。美国43届总统,有21届是由律师出身的人担任的。美国参议院100名议员中,就有65名出身于律师;众议院430名议员中,有205名出身于律师。在一个法治国家,律师工作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角落,他了解人民的心声,律师参政议政,不仅可以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更能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情民意,并且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制定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法律,用自己作为法律人对法律的理解去贯彻法律宗旨,实现立法目的,提高行政效率。因此,尽管目前的中国律师政治地位差强人意,但我相信,随着民主与法治的深化改革,律师从政是大势所趋,这也是律师职业本身所肩负的使命。
作为律师,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律师应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在现阶段,律师要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高尚的职业,要具有高尚的道德,这个行业才能真正地为世人所尊敬。另一方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等各个方面作了规范,它是我们的行为准则。我们在行业内自觉遵守这些纪律的同时,它们也会作为“行规”为律师以外的社会公众所知悉和尊重,以此成为我们律师行业的特征,形成律师文化的特色。现实中,确实存在着极少数地律师诚信缺失、道德沦丧,乱收费、包打官司、勒索当事人、拉关系、行贿司法人员等恶劣行径,严重败坏了律师职业的形象,对此,我们应当加强律师行业自律,惩治无良律师,旗帜鲜明地开展行业内部的反腐斗争。
作为律师,要掌握精深的法学理论和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要掌握高超的办案技巧,用中庸之道化争止纷。首先,律师应有良好的职业修养,不断学习和钻研法律法规、提高业务能力,在工作中积累点滴经验,增加社会阅历,这些都将成为职业生涯中宝贵的人生财富。其次,我们要继承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吸收其中的精髓,为我所用。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将自己置于当事人的地位,激化矛盾、挑词架讼不应是律师的作为,调处、平息纠纷、化干戈为玉帛、无讼才是律师的最高境界,这需要律师运用高超的智慧与才能解决困难。加强职业修养,才能凸显律师的人格魅力。以和谐的理念培养律师的个人素质,才能形成和谐的律师文化。
中国律师业从1979年恢复以来,刚刚走过26年坎坷历程。这支队伍是年轻的,这个行业充满了朝阳。在民主与法治逐步健全的中国,国家、社会和民众对律师寄予了厚望。我们每一位律师都不可妄自菲薄,而应牢记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的律师文化,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E.博登海默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2、《中国法制史》,徐永康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论律师文化》,作者:宋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