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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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按《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7‰的比例,录用安置本市待业残疾人员就业。
二、市、区、县(含番禺市,以下同)残疾人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同级劳动、人事、民政、财政、银行、残联等部门组成,隶属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基金管委会负责审查基金的使用项目,并进行监督。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三、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职工和干部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
四、残疾人员录用安置的年龄为男性十六至四十五周岁,女性十六至四十周岁。录用安置残疾职工的残疾标准,参照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检查五类《残疾标准》执行,残疾证明书指定的市级以上医院开具。
五、单位的残疾职工所占比例,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与在职职工总数的商乘以100%,公式为:
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
---------×100%
在职职工总数
六、如录用安置一名盲人的,可按两名残疾职工计算。
七、单位在录用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含在职残疾职工)未达到应录用安置比例数时(小数点后可四舍五入计算),凡少录用安置一名残疾职工,应交纳一个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基数的基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基数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额为准)。
八、各单位应在每年的二月底前,市属以上单位向市基金管委会,区、县属单位向区、县基金管委会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并送同级劳动局、人事局备案。市、区、县基金管委会根据规定,复核各单位残疾职工比例,确定应缴纳基金的单位,并向其发出
《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缴纳通知书》。
九、单位在接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缴纳通知书后,应在三十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基金,并由银行将基金转入市财政部门专设的残疾人就业基金帐户。逾期按银行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对虚报录用安置残疾职工情况或拒缴纳基金的,由劳动监察部门除责令补缴的基金和滞纳金外,并可处以应缴基金额50%的罚款。拖欠基金超过三十天的,视为拒交。收缴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全部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基金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基金的管理等开支
,并接受同级财政监督。
十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行政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十五天内应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
的执行。
十二、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199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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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药行业管理是引导和协调开展中药产供销经营,加强宏观控制,振兴中药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开放搞活方针的实行,中药行业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国务院国发〔1986〕8号文件已
经明确了药材公司负责中药行业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中药行业管理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药材公司是实行中药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它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计划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在各级医药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组织好中药的产供销综合平衡和行业管理(含部队和非中药系
统办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药材公司要发挥主导作用,打破地区、部门界线,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药学,逐步实现具有传统特色的中药生产、经营和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为人民防病治病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基本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中药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并组织施行。
(二)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强中药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凡开办中药生产企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
照》。
凡开办中药经营企业,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报请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证》、《照》可收取必要的工本费。
中药工业企业凡生产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标准的中成药品种,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得到批准文号。
(三)加强中药市场管理。中药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的批发部门经营。县以下凡经营中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和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经营。各级药材公司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保障市场供应。剧毒药材将只准药材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药材公司要积极配合工商、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中药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伪劣药材,防止其进入流通领域。
(四)加强中药物价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和修改中药作价原则和办法。国家管理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的购销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提出意见,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物价局审定。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种中药材的收购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协调。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中成药价格,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地药材公司或中药经营企业分级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定价,实行市场调节。
(五)编制和组织实施中药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各项年度计划,运用各种调节手段,保证规划和计划目标的实现。
(六)指导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全行业的信息工作,逐步实行全行业的统计制度。
(七)建立国家和地方中药商品储备制度和储备基金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管好用好资金和物资。
(八)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质量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和主要质量指标考核制,并负责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中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九)对麝香等名贵药材和甘草等属于保护资源的少数品种,实行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十)统筹规划中药系统的基本建设,安排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中药科研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中药行业对外经济合作、科技交流、技术引进(包括智力引进),组织中药材供应出口和西药进口。协同有关部门审核进出口药材许可证。研究中药出口战略和规划。
(十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排,在中药行业中逐步开展评报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和对中药产品的评优活动。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中药行业人才培训、职工教育工作。
三、理顺中药管理体制,加强药材公司建设
(一)药材公司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三级管理。
(二)中国药材公司对全国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药材公司负责本地区的中药行业管理和业务领导或指导工作。
(四)各级药材公司在中药行业管理工作中,应接受上一级公司的安排指导,并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级药材公司要坚持抓好中药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企业经营与行业管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断探索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改革,理顺思路,稳步前进。
(六)中药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药材公司要加强同科研、农业、林业、商业、供销、外贸、海关、卫生、财政、银行、税务、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把中药行业管理工作做好。
(七)各级药材公司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由目前的系统管理过渡到行业管理。
(八)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九)要重视人才,采取各种方式培训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1987年3月4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征管,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财税〔2003〕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是指在淄博市境内的定额发票中使用带有刮奖功能的新版普通发票。
  第三条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是指消费者取得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后,刮开发票上覆盖墨标识的布奖区,就可以得知是否中奖,即开即兑。
  第四条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由区县国税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即开即兑发票带有刮奖区,并粘贴防伪标识,覆盖墨下面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
  第六条即开即兑发票的布奖和标识的印制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七条奖项设置。以100万份普通发票为一组,设特等奖一个,奖励10000元;设一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00元;设二等奖100个,分别奖励100元;设三等奖1000个,分别奖励10元;设四等奖10000个,分别奖励5元;设五等奖55000个,分别奖励2元;综合中奖面为6.61%。
  第八条消费者取得即开即兑发票后,刮开兑奖区,显示有中奖金额且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凭中奖发票向开具发票的经营者直接兑奖,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应当立即兑奖,并将发票兑奖凭证留存;显示1000元(含)以上中奖金额的,须到开具发票经营者的主管国税分局兑奖;消费者未能当场兑奖的,应于发票开具之日起20日内持发票原件到开具发票的经营者或其主管国税分局处兑奖;到国税机关兑奖的,消费者须出示中奖发票以及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使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给持符合直接兑奖条件发票的消费者兑奖,不得拒绝开具正式发票或以其他非正式单据代替,不得自行刮开兑奖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取已经刮开兑奖区的发票。
  第十条经营者在开具发票前刮开或将作废发票刮开兑奖区的,国税机关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得进行恶意发票刮奖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兑付奖金后,一个月内凭有奖发票兑奖凭证和存根联到所属国税分局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兑付奖金额5%领取手续费。逾期不再兑付兑奖资金。
  第十三条基层国税分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兑付的奖项汇总统计,并将兑奖联一并报送到所属区县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以此办理奖金结算。各区县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对上月兑付奖金进行汇总统计,填表并向区县财政局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将兑奖情况报市国税局。
  第十四条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
  1. 假发票;
  2. 发票项目填写不全或章戳不齐的;
  3. 发票填写购买物品不具体的,填写内容有涂改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 发票联已注明作废的;
  5. 破损不全的发票;
  6. 虚开的发票;
  7. 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
  8. 自行撕下兑奖凭证的;
  9. 其他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十五条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淄政办发〔2006〕58号文件印发的《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