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张荣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13:03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是新《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的两种基本形式,都具有公司的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有限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两种公司的股东都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对公司只有股权,按股权的多少受益,投资多,享受的权利就大,承担的风险也大;投资少,享受的权利就小,承担的风险也小。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又是不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五方面:
  一、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以及资合因素不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向社会募集资本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上限。股东虽然多,但不参预具体管理活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最少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客观上要求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不多,一般都互相熟悉,并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相互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
  二、注册资本数额、要求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或者募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股东的股权用持有相同等额股票的多少来表示。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通过投资占总资本比例大小由公司开具出资证明来表示。
  四、股份转让限制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发生效力,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效力。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对股东只发给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向股东之间的人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才能转让。
  五、商业秘密的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要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章程、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认股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募集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一并声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依法审查验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保定律师张荣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方针,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
经营权,对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内贸易部国经贸贸〔1997〕
244号文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报标准
  1、中央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
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中央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
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简化申报手续
  1、免报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可行性报告(有关企业基本情况可并入企业申
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报告)。
  2、免报企业外贸进出口业务章程。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务院国发〔1
993〕76号及国经贸贸〔1997〕2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
定严格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7〕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市属高等学校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制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下列成果:
  (一)教学方案、方法、技术;
  (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成果;
  (四)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市属高等学校的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4 个等级。

  第六条 教学成果属全国、省内首创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学改革方面有重大进展,属于市内首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三等奖。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每届获奖项目总数不得超过 40 项,其中,特等奖项目每届不得超过 2 项。

  第七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设立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每 2 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活动开始前 3 个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学成果,可以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
  (一)属全国首创或者在市内属先进水平以上的;
  (二)经过 2 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良好效果的;
  (三)在本市或者省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的;
  (四)在服务地方教育教学发展中产生良好效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

  第十一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由教学成果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按照程序申报,其中,教学成果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不同单位的个人完成的,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者第一主要完成人申报。

  第十二条 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 3个。

  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运用该成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改革创新,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要有连续 3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者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 5 人。

  第十三条 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表》;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在依法批准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成果形式为教材的,须提供已出版的样书;
  (三)运用该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单位的证明及有关专家的鉴定。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教学成果项目进行评选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逐一进行认真评选,并写出评审的书面建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拟获奖者。投票须有市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中特等奖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投票成员同意,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员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成员同意,特等奖、一等奖还须进行会议答辩;根据投票产生的评选结果,市评审委员会对获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提出意见。评审结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奖金、证书。

  第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0 天),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拟授予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实,并在 10 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个人获得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教学成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