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少审制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4:06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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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少审制度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闵涛


  作为黑河市唯一的一个少年法庭,北安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多年来致力于探索少年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经过多年的总结积累,探索出了一整套完善的少审制度,极大的加强了少审工作的力度,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开创了少审工作的新局面。

一、“法官忠告”措施。这项措施要求每位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针对少年被告人不同的犯罪行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制作一份“法官忠告书”,分析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对家庭对本人的危害性,晓之以法,情理交融。法官忠告书于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发至少年被告人手中,使少年犯在看到判决书后,再受到一次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从而帮助他们认罪服法,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

二、规范文书。积极实践,总结规范,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进行裁判文书制作改革。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充分地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制作未成年人裁判文书时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制作一丝不苟,并坚持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审判内容。特别是在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调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际、成长轨迹、犯罪主客观原因等等,溶入判决书之中,有针对性的对少年犯进行教育,使失足少年和法定代理人为之触动。失足少年和法定代理人说,得到既是刑期书,也是一份客观分析失足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认证书,使失足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心服口服,为失足少年悔过自新,法定代理人加强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指出了方向。同时,使经常为未成年人辩护的律师,在以后的庭审教育阶段,能针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作较充分的准备,教育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三、实行庭前调查制度。在开庭审理前对未成年犯进行社会调查,查找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从而对未成年犯准确定罪量刑,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主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同时还制定了《未成年被告人调查表》、《法定代理人调查表》、《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调查表》。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居民、亲友的走访调查,使法庭审判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前的表现等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正确的量刑和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促其接受改造。

四、实行庭前告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书》,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适用的有关的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同时,在向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和在开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以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有何建议与要求,如向法院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法律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五、实行流程管理。为了充分利用“庭前、庭上、庭后”的有利时机,对少年犯进行入情入理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悔罪自新,以达到寓教于审、重新塑造自我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未成年犯寓教于审延伸教育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制定《北安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未成年犯寓教于审延伸教育工作流程图》,较全面反映了少年法庭在审理少年犯案件时的工作情况。

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审理合议庭人员均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可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庭的对立情绪,而且可以弥补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的不足,以及在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科学方面的不足。我们选任具有法学理论知识,熟悉少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北安党校教师和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在校教师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不仅有助于查清事实,正确使用法律;同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而且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使裁判结果更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一年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的案件,均无上诉、更审和改判的案件。

七、推出了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制度。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制度,即是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依法保障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法定代理人在维护未成年人诉权及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书》,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在开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从而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同时,征求他们对案件的建议与要求。如向法院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法律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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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烟城[2002]14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搞好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的交接,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所有需要交给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接。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四、工程交接的范围
1、市政道路设施交接范围: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海岸壁、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2、排水设施交接范围: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泵站及其配套设施。
3、园林绿化交接范围:绿地、绿带、行道树、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灌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4、环境卫生设施及保洁交接范围:公厕、小型中转站、运输清扫设备、各类垃圾箱、果皮箱及道路清扫保洁面积。
5、需交接的其他工程项目。
五、工程项目的交接程序和内容
1、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接申请,并同时提交工程竣工图纸、竣工验收合格证、各种技术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政府提交工程交接书面报告,由市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工程交接小组进行工程交接。
2、由工程交接小组对工程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
3、整改合格后,由参加交接的各单位在工程验收交接书上签字,并将全部书面资料移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对工程进行养护管理。
4、对已交接的工程项目,必须作为资产管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依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价值登记入账。
5、工程项目交接后,其养护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增加的养护管理工作量,合理确定养护管理费用。
6、由市统一组织建设、需要移交给所在区进行养护管理的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也适用本办法。

附件:工程交接书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________工程交接书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单位
建设主管单位 竣工质量等级
管理主管部门 决算总值(万元)
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结构:
交接的范围内容及主要工程量:
发现的问题:
整改情况:
竣工资料: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接收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监交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备注:工程自交接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正式接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