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真的很难改变版面费的歪风么?/刘长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08:29   浏览:8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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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真的很难改变版面费的歪风么?
刘长秋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自今年1月10日《解放日报》第2版刊登了题为《版面费歪风愈演愈烈》的文章以来,各类媒体有关版面费的争论便再次展开,成为今年中国学术界最引人关注的一个热点现象。有学者指出:版面费问题是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畸形产物,如果不改革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单凭一个禁令是难以刹住收取版面费的歪风的。那么,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诚然,版面费的歪风与目前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版面费就是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直接产物。然而,如果凭此就认为不改变学术评价机制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则未免有些武断。事实上,导致版面费在我国学术界出现并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固然是其中之一,但其他因素也不容忽视。而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法治的理念也已日渐深入人心的宏观背景下,法制方面的原因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原因尤其不容忽视。改变版面费的歪风显然更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寻找应因之策。
首先,从执法方面来看,执法不严是纵容版面费日益蔓延的一种重要原因。事实上,对于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问题,我国《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都是有着禁止性明文规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的。然而实践中,这些禁止性规定与惩处措施却并未被学术期刊的监管者所严格执行。而恰恰正是这一执法上的失力,向违法收费的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传达了违法也可以不受处罚的错误信息,以致进一步鼓励和刺激了其办刊收费的违法行为,并招致了众多学术刊物收费行为的“跟风式”出现。从这一点上来说,假如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则即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能够及时刹住甚或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其次,从守法方面来看,学术刊物办刊收费的现象之所以能够存在并日益蔓延,与一些学术刊物不自觉守法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理说,在我国现有法规与规章已经明文禁止办刊收费的情况下,任何学术刊物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偏偏有个别学术刊物借口经费紧张而四处索取版面费,而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这种行为并未得到及时的制止和严厉的惩治,因而客观上导致了那些认真守法的学术刊物的守法成本的相对增加,从而刺激更多学术刊物涌入了办刊收费的行列中来。就此而言,如果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都能够自觉守法并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则纵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不难刹住版面费的歪风。
总之,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未必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只要我们的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法,而我们广大学术期刊的编辑者也能够自觉守法;如果我们的主管部门不严格执法,而相关的守法者也不自觉守法,则即便是改革了现有的学术评价机制而建立了新的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恐怕也依旧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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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
第五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台站应提高对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
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黄色预警信号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6次。
第十一条 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渔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制定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预案,并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11月16日


一、开庭前的工作
1、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予以告知,如果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告知后
,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
2、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4、对专门性问题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审计的,应及时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鉴定,委托审计机关审计。
5、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时如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异议,便可予以认定。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合议庭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或者双方当事人要求发给调解书的,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裁定准予撤诉,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
书发给当事人。
6、合议庭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经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迳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责任承担上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理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
进行法庭辩论。
7、开庭审理前达不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即研究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庭审提纲,并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8、开庭日期确定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9、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
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宣布开庭
10、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11、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2、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13、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5、审判长宣布案由及开始庭审,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6、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并说明传票送达合法和缺席审理的依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7、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18、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合议庭应当休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
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
19、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20、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21、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22、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23、案件有多个诉讼请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的,可按每个诉讼请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24、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2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26、勘验人、鉴定人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27、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当事人重复陈述的,审判长应当及时提醒或制止。
28、案件的事实清楚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29、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定期间内提供。
四、法庭辩论
30、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当事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发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3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34、第一轮辩论结束,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发言的,应当允许,但要提醒不可重复。
35、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36、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37、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事实清楚的,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义务的,在询问原告、被告之后,还应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调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38、调解时,可以先由当事人提出解方案。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要讲清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合议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而后进行调解。
39、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
40、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合议庭评议
41、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42、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
4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
七、宣判
44、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45、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46、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八、闭庭
47、审判长宣布闭庭。
4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合议庭成员等退庭。
49、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